顏宏麗案 DCCC856/2024

提供現金給銀行職員是否構成賄賂罪?

罪名不成立
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兩被告獲判無罪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7/8/2026[2026] HKDC 144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顏宏麗 Wammy JIANG Jiaxi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人共同面對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以及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的控罪,涉案代理人為星展銀行副總裁李淳至。第一被告人是香港中聯儲國際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股東及銀行賬戶授權簽署人;第二被告人則協助處理文書工作。控方指兩人為促使李先生協助賬戶接收一筆巨額款項,曾提出給予一百萬元,並於2023年8月14日交付兩萬元現金。辯方則稱「100個」是介紹客戶之意,而兩萬元是請李先生協助激活及存入賬戶,第二被告人亦沒有參與賄賂。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是否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名被告人具有向銀行代理人提供利益的意圖及行為。主要爭議是李先生是否可靠地理解「100個」為一百萬元、8月8日電話是否存在,以及8月14日兩萬元究竟是賄款還是要求存入銀行賬戶的款項。第二被告人是否共同參與亦是爭議之一。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建基於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控方須證明每項控罪的所有元素至毫無合理疑點,任何合理疑點均歸於被告人。法庭可從已證明事實作出推論,但推論必須是唯一且不可抗拒的推論。法官認為李先生是唯一具指向性的主要證人,其證供存在偏見、添加個人理解及記憶不一致的問題。8月8日電話沒有電話紀錄或其他佐證,故不予接納;8月14日秘密錄音又在討論兩萬元用途前中斷,而雙方說法均有可能。控方因此未能證明利益提供及共同犯罪的必要元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判例。法庭主要依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2)(a)、12(1)及12A(1)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處理控罪、串謀及不爭議證據問題。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人就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的控罪,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判決沒有作出刑罰或其他不利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賄賂案件若主要依賴單一證人,而關鍵談話欠缺客觀紀錄並存在證供矛盾,控方可能無法跨越刑事舉證門檻。法庭亦重申,被告人不作供本身不得導致不利推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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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向銀行職員提供現金是否一定構成賄賂罪?
A.

不一定。控方仍須證明現金是為誘使代理人作出相關行為而提供,並排除合理疑點。本案法庭認為兩萬元用途有兩種可能,故裁定兩名被告無罪。

Q.證人把「100個」理解為一百萬元,法院會否直接接受?
A.

不會直接接受,法庭須考慮整段對話及其他證據。本案第一被告稱「100個」是介紹一百名客戶,法官認為李先生可能添加個人理解,未能接納控方說法。

Q.主要證人證供有矛盾,刑事控罪會否因此失敗?
A.

如矛盾涉及關鍵事項並造成合理疑點,控罪可能無法成立。本案8月8日電話沒有客觀紀錄,8月14日錄音又中斷,法庭最終裁定控方未能證明全部控罪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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