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嘉浚案 DCCC772/2026
無證運送活龜出口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嘉浚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郭偉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5年12月5日晚上駕駛私家車,經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離境,向海關表示沒有物品申報。海關其後在車尾箱發現42隻以膠袋分別裝載的活體擬鱷龜,漁農自然護理署確認其屬《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附錄II物種,估計總值約42萬元。被告未能出示出口證,並承認沒有申報及沒有許可證。他面對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以及無許可證而企圖出口附錄II物種標本兩項控罪,最終承認案情及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企圖犯罪的量刑:未申報並企圖輸出42隻擬鱷龜是否須以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處理;附錄II物種的數量、價值、瀕危程度及被告角色如何影響刑期;兩項罪行應否同期或分期執行,以及認罪、初犯和家庭困難可給予何種減刑。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建基於兩項罪行的法定最高刑罰及整體量刑原則。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及企圖無證出口附錄II物種,均可被判罰款及監禁七年。法庭認為報關及申請出口證是容易履行而不可或缺的監管要求,貨物價值達42萬元,故兩罪各以監禁九個月為量刑基準。附錄II制度旨在履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及防止物種日後受威脅;即使被告初犯及認罪,仍須即時監禁。另一方面,擬鱷龜現屬「無危」級別、數量不多不少,未有證據顯示集團運作或對龜隻造成傷害,故沒有加重因素。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家庭困難及捐款不再額外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HKSAR v Yip Shuk Tat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炳光及周金娣,但因貨物種類及數量不同,參考價值有限。肖榮強案 (Xiao Rongqiang) 是處理《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量刑的主要權威,確立保護生態及阻嚇非法貿易的重要性,並列出物種瀕危程度、數量、價值、手法及角色等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各判監禁六個月。控罪二其中兩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八個月。認罪已獲三分之一減刑。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附錄II物種未必當前面臨滅絕危機,並不排除即時監禁,因許可證制度本身具有監察及履行國際責任的功能。兩項罪行保護的法益不同時,刑期可部分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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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申報活體龜並無出口證會如何判刑?
法庭認為報關及申請出口證是重要而容易履行的法律要求。雖然被告初犯並認罪,兩項控罪仍須即時監禁,總刑期為八個月。
Q.附錄II物種不屬瀕危仍會被判監嗎?
可以。法庭指出,附錄II許可證制度用於監察貿易及履行國際保育責任,不只針對已瀕臨滅絕物種。本案擬鱷龜屬無危級別,仍判處監禁。
Q.兩項企圖出口罪行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可以部分同期執行,但須按罪行嚴重性及總體性原則處理。本案兩罪保護的法益並不完全相同,因此控罪二有兩個月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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