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G Zhi-chiu DCCC842/2025

縱火焚燒私家車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4個月
被告縱火罪成,判處監禁2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G. Lam24/6/2026[2026] HKDC 114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UNG Zhi-chiu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DC)
  • 法官:林嘉欣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YUNG Zhi-chiu於2024年11月4日凌晨約2時15分,在柴灣連城道縱火焚燒一輛停泊的私家車KK1870。消防員到場撲滅火勢,發現車輛受損,並在附近找到一個裝有汽油的白色塑膠容器。警方透過閉路電視錄像和的士司機的證供,重組案情。被告在案發前曾入住北角王子酒店,並於案發當日凌晨乘坐的士前往油站購買汽油和手套,隨後返回案發地點附近。被告於2024年11月30日被捕,並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曾入住該酒店。被告在被捕前兩天剛獲釋出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是被告縱火罪的量刑起點。控方提交了被告的犯罪記錄,顯示其有多次暴力、三合會、不誠實及危險藥物相關的定罪記錄。辯方求情時指出,涉事車輛停泊位置遠離人群和其他車輛,未造成人身傷害或嚴重經濟損失。法庭亦考慮了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中關於被告的精神狀況、反社會人格障礙及高再犯風險的評估。

判決理由

法官在判刑時考慮了縱火罪的嚴重性,並引用了上訴法庭在HKSAR v Kung Pak Fu [2008] 2 HKCLRT 240一案中關於縱火罪沒有特定量刑指引的原則,強調須根據個別案件的嚴重程度判刑。法官亦參考了HKSAR v Tse Chun Kit [2021] HKCA 281一案,該案指出輕微縱火行為若未導致人身傷害、死亡或嚴重經濟損失,量刑起點可為2至3年監禁。考慮到本案中車輛內部完全損毀,且被告有反社會人格障礙及高再犯風險,法官認為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是恰當的。由於被告及時認罪,刑期減至2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 HKSAR v Kung Pak Fu [2008] 2 HKCLRT 240:上訴法庭指出縱火罪屬極嚴重罪行,但沒有特定量刑指引,須按個別案件嚴重性判刑。
  • HKSAR v Tse Chun Kit [2021] HKCA 281:上訴法庭指出輕微縱火行為若未導致人身傷害、死亡或嚴重經濟損失,量刑起點可為2至3年監禁。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被告縱火罪成立,判處監禁24個月。法官亦建議懲教署為被告安排臨床心理學家建議的必要治療。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縱火罪的嚴重性,並強調在沒有特定量刑指引的情況下,法庭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包括損害程度、是否造成人身傷害及被告的精神狀況)來釐定適當的量刑起點。被告的認罪是唯一獲考慮的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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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縱火罪的量刑是否有特定指引?
A.

根據上訴法庭在HKSAR v Kung Pak Fu一案中的裁決,縱火罪沒有特定量刑指引,法庭須根據個別案件的嚴重程度判刑。

Q.輕微縱火行為一般會判處多久監禁?
A.

根據HKSAR v Tse Chun Kit一案,若輕微縱火行為未導致人身傷害、死亡或嚴重經濟損失,量刑起點通常為2至3年監禁。

Q.被告的精神狀況會如何影響縱火罪的判刑?
A.

本案中,法庭考慮了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中被告的反社會人格障礙及高再犯風險,將其納入量刑考量,並建議懲教署安排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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