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大量偽鈔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鎮宇 DCCC91/2025

判處監禁 · 梁鎮宇 (第一被告) 監禁3年;池健安 (第二被告) 監禁3年
兩名被告因保管偽鈔罪被判監禁3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7/7/2026[2026] HKDC 12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鎮宇 及 池健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陳淑文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2024年7月2日,一名物流司機將一箱貨物送至尖沙咀一間酒店,由第一被告梁鎮宇收取。同日晚上,警方在酒店大堂截查梁鎮宇,發現其身旁藍色尼龍袋內藏有4577張偽製港幣1000元紙幣,總值逾450萬港元。梁鎮宇承認收取5000元酬勞轉交「假銀紙」。警方隨後在酒店外截停第二被告池健安,池健安亦承認知悉紙箱內有偽鈔。酒店閉路電視顯示兩名被告曾會面並將貨物帶回房間,房內發現點鈔機等工具。兩名被告均透過社交網站受招攬,收取5000元報酬協助運送偽鈔,並聲稱在收取包裹後才知悉內有偽鈔。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兩名被告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的罪責及量刑。控方指控兩名被告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00(1)條。被告方求情時指出,偽鈔製作粗糙,流入市面的機會不大,且兩名被告僅為前線跑腿,並非主腦,對案件詳情不知悉,並已表達悔意。

判決理由

法官在分析時指出,「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罪行嚴重,因其影響金融市場並可能導致市民經濟損失,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量刑時需考慮偽鈔數量、價值和像真度,其中數量和金額是重要客觀因素。本案涉及面額最大、數量龐大的偽鈔(逾450萬港元),儘管像真度不高,但其規模仍具阻嚇性。法官認為,案件涉及一定程度的組織及規模,兩名被告雖非主腦,但擔任前線執行任務的角色,故刑期需具阻嚇性。法官參考了上訴法庭案例,以4年半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以下案例以確立量刑原則:

  • HKSAR v Hu Wan Xia [2009] 4 HKLRD 449: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以4年監禁作為保管偽製人民幣的量刑起點屬寬大。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然 CACC128/2013:上訴法庭指出當涉及數量及價值不少的偽鈔案件,法庭會採用5至6年的量刑基準,並以3年半監禁作為保管像真度不高的偽鈔的合適量刑基準。
  • R v Suchai Pruksachattaworn CACC 316/1990:本案未有特別引用其具體分析。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均被裁定「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罪名成立。法官以4年半監禁為量刑基準,考慮到兩名被告及時認罪,給予三分一刑期折扣。最終,兩名被告各被判處監禁3年。第二被告的「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控罪獲准存檔,不作處理。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偽鈔罪行的嚴重性,即使偽鈔像真度不高,但若涉及大額及大量偽鈔,法庭仍會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案件也重申了及時認罪是重要的減刑因素。法庭在量刑時會綜合考慮偽鈔的數量、面額、像真度以及犯罪行為的組織程度。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保管偽鈔會被判處什麼刑罰?
A.

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是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監禁14年。本案兩名被告因保管逾450萬港元偽鈔,被判監禁3年。

Q.偽鈔像真度不高會影響判刑嗎?
A.

偽鈔的像真度是量刑考慮因素之一,但即使像真度不高,若涉及大額及大量偽鈔,法庭仍會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本案偽鈔像真度不高,但因數量龐大,仍判監3年。

Q.在偽鈔案件中,認罪會如何影響刑期?
A.

及時認罪是重要的減刑因素。本案中,兩名被告因及時認罪,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折扣,使原先4年半的量刑基準減至3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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