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猥褻侵犯孫女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M.K. DCCC1190/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M.K.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李慶年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L.M.K.(案發時74歲,現年81歲)是女事主X的祖父。X自出生起主要由被告人照顧。在X讀幼稚園高班至小二期間(2016至2019年某一年夏天),被告人多次對X進行猥褻侵犯 (indecent assault)。侵犯行為包括在按摩時觸摸X下體、手指插入X陰道、用私處摩擦X陰部,以及在洗澡時故意觸摸X陰部。X在小五時上性教育課才意識到這些行為是性騷擾。X於2025年2月向母親Y透露事件,Y隨後報警。被告人被捕後承認控罪,並表示因壓力大及「鹹濕」而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對被告人L.M.K.的四項猥褻侵犯罪行進行量刑。控方強調案件的嚴重性,包括被告人與受害人的年齡差異、爺孫關係中破壞誠信的因素、持續犯案的次數、受害人所受到的心理創傷,以及對受害人家庭的影響。辯方則提出被告人及早認罪、避免孫女出庭作證、年事已高、沒有刑事紀錄、重犯機會低,以及事後已眾叛親離並將積蓄交予X父親作為醫療費用等因素,請求法庭輕判。
判決理由
法官在量刑時引用了多宗上訴庭案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侯其聰》CACC 186/2001、《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ang Long Wei》[2009] 3 HKLRD 130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鄧國熙》[2015] 1 HKLRD 792,重申對性侵犯兒童者必須處以重刑,以達致阻嚇作用、表達社會厭惡及為受害人申冤。法庭考慮了被告人與受害人的年齡差異、破壞誠信的爺孫關係、受害人所受的心理創傷,以及被告人觸摸和插入X私處的行為。雖然被告人沒有戀童癖或精神病患,重犯機會低,但法庭仍以48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考慮到被告人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以及年事已高、沒有刑事紀錄、重犯風險低等酌情因素,再額外扣減8個月。最終,法庭判處每項控罪24個月監禁,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以下案例作為量刑指引: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侯其聰 CACC 186/2001:強調對性侵犯兒童者須處以重刑,以收阻嚇作用及反映社會厭惡。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ang Long Wei [2009] 3 HKLRD 130:重申猥褻侵犯罪最高刑罰提高至10年監禁,並列出量刑須考慮的三個重要因素。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鄧國熙 [2015] 1 HKLRD 792:強調成年人性侵兒童案件的量刑原則必須具阻嚇性,並列出法庭須考慮的十項因素。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岳威 [2008] 1 HKLRD 546:臚列多宗性侵犯案件及相關判刑,例如HKSAR v Kam Wing Yin CACC 515/2005及HKSAR v Kong Yun Chiu CACC 315/2006。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L.M.K.被裁定四項猥褻侵犯罪名成立。法庭以48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經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減至32個月,再因年齡、無案底及重犯風險低等酌情因素額外扣減8個月。最終,法庭就每項控罪判處24個月監禁,並下令所有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4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再次確認了香港法院在處理涉及兒童的猥褻侵犯案件時,會採取嚴厲的阻嚇性量刑原則,即使被告人年事已高且無案底,亦不會輕判。法庭強調保護兒童是首要考慮,並會嚴肅處理破壞誠信的罪行。被告人雖有悔意並承認控罪,但其行為對受害人造成的創傷仍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猥褻侵犯兒童的量刑原則是什麼?
法庭必須處以重刑,以收阻嚇作用、表達社會對此類罪行的厭惡,並為受害人及其親友申冤。本案中,法庭以48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Q.被告人年事已高且無刑事紀錄,會否獲得輕判?
年事已高和無刑事紀錄是酌情減刑因素,但對於性侵犯兒童的嚴重罪行,法庭仍會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本案中,被告人最終獲額外減刑8個月。
Q.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猥褻侵犯案件,量刑時會考慮哪些因素?
法庭會特別考慮被告人與受害人的關係,以及是否存在破壞誠信的因素。本案中,被告人作為祖父,其行為被視為嚴重破壞誠信。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AR7/2006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