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偉案 DCCC920/2025
製作偽鈔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俊偉承認兩項控罪,包括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以及保管或控制偽製物料及器具,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00(1)及101(1)條。警方於2020年1月17日持搜查令搜查其長沙灣住所,在睡房內檢獲1,081張偽製港幣1,000元紙幣、打印機、墨水、空白紙張、剪裁工具及147對手套。被告人承認與李嘉恆共同製作偽鈔,並知悉偽鈔會被用作行使或付款;但沒有證據顯示偽鈔已流入市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偽鈔罪行的量刑起點、偽鈔數量、面值、像真度及被告人的參與程度如何影響刑罰,以及檢控延誤、早段認罪、個人背景和更生進展是否應導致減刑。辯方請求從輕及兩項刑期同期執行;控方則提交調查延誤的時序及相關背景。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是量刑須按偽鈔的數量、價值、像真度及被告人的實際角色評估。1,081張面值港幣1,000元的偽鈔,加上完整製作流程及有計劃的共同犯案,顯示行為並非偶然;即使質素欠佳且未流入市面,潛在金融損害仍然嚴重。法庭訂定兩罪量刑起點為66及48個月,因適時認罪各減三分之一。檢控延誤部分屬合理,但被告人在延誤期間工作及照顧家人,故每罪酌情減三個月。兩罪源自同一製作流程,最終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00(1)及101(1)條規定,相關罪行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監禁14年。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海一及另二人確立偽鈔罪行的嚴重性及約5至6年的一般量刑基準;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然強調數量、價值及像真度。HKSAR v Chiu Chi Wing說明合理檢控延誤通常不減刑,但被告更生及控方疏漏可作酌情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一判監41個月,控罪二判監29個月,因兩罪基於同一製作偽鈔行為而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41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偽鈔質素欠佳、未曾流入市面,數量龐大、面值高及積極參與製作仍會導致嚴重監禁。檢控延誤並非自動減刑理由,須視乎延誤原因及被告人在期間的更生情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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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製作大量偽鈔但未流入市面會判刑嗎?
會。法庭認為數量、面值及積極參與製作均屬嚴重因素;雖然偽鈔未流入市面及質素欠佳,本案仍判處兩罪同期監禁41個月。
Q.檢控延誤五年可以減刑嗎?
檢控延誤不會自動減刑;須考慮延誤原因及被告人的更生情況。本案延誤大部分屬合理,但因被告期間持續工作及照顧家人,每罪減三個月。
Q.兩項偽鈔罪行可以同期執行嗎?
可以,視乎兩罪的事實基礎是否緊密相關。本案兩罪均源自同一製作流程,法庭將41個月及29個月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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