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侵犯繼女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Q.C. DCCC1634/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年
被告人因兩項猥褻侵犯罪被判處總刑期3年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15/7/2026[2026] HKDC 127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Q.C.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DC)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案情摘要

被告人N.Q.C.承認兩項猥褻侵犯罪 (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受害人X是其繼女,案發時分別為12歲和13歲。被告人於2014年與X的母親結婚,一家四口居住在長沙灣麗翠苑。2024年3月某晚,X假裝睡著時,被告人脫下她的短褲及內褲,將手指插入其陰道並觸摸胸部。2024年4月8日早上,被告人再次侵犯X,抓胸、啜乳頭、觸摸私處並將手指插入陰道。X隨後向網友及學校社工透露事件,社工報警處理。被告人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兩次侵犯X,並表示內疚。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對被告人所犯的兩項猥褻侵犯罪進行量刑。法庭需考慮案件的嚴重性、受害人的年齡、被告人與受害人的關係、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及個人背景等因素,並參考過往案例,以達致具阻嚇性、反映公眾厭惡性並為受害人伸冤的刑罰。

判決理由

法官在判刑時考慮了上訴法庭在HKSAR v Chan Ching Ho [3]中強調的三項重要原則:阻嚇同類罪行、展示公眾對罪行的厭惡性及為受害人伸冤。法庭亦引用HKSAR v 曾昭德 [4]指出需保護兒童免受侵犯,並採用具阻嚇性的刑期。雖然猥褻侵犯罪沒有量刑指引,但法庭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國進 [2]的案例,該案情與本案相似。法官認為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3年半監禁,因被告人適時認罪獲三分一扣減,總刑期為3年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 HKSAR v Chan Ching Ho [3]:強調判刑時需考慮阻嚇、公眾厭惡性及為受害人伸冤。
  • HKSAR v 曾昭德 [4]:指出法庭必須保護兒童,採用具阻嚇性的刑期。
  • HKSAR v L.C.M. [5]:提及非禮案件案情多變,同類案件判刑指導作用有限。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岳威 [6]:強調對嚴重程度相若的罪行應判處一致刑罰。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國進 [2]:類似案情,上訴庭將猥褻侵犯罪的量刑起點定為3年半監禁,總刑期3年。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N.Q.C.被裁定兩項猥褻侵犯罪成立。法庭判處每項控罪3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人適時認罪,獲得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每項控罪減至2年4個月監禁。最終,法庭下令兩項控罪的刑期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再次強調了法庭在處理涉及兒童的猥褻侵犯案件時,會採取具阻嚇性的量刑原則,以保護弱勢兒童並反映社會對此類罪行的強烈譴責。即使受害人拒絕提供創傷報告,法庭仍會考慮其可能蒙受的心理創傷。被告人及受害人母親的求情信,雖然表達了悔意及希望照顧家庭的意願,但並未顯著影響法庭對量刑起點的判斷。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猥褻侵犯兒童罪的量刑原則是什麼?
A.

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阻嚇同類罪行、展示公眾對罪行的厭惡性,以及為受害人伸冤。本案中,法庭強調需保護兒童,並採用具阻嚇性的刑期。

Q.受害人拒絕提供創傷報告會影響判刑嗎?
A.

即使受害人拒絕提供創傷報告,法庭仍不能忽視受害人可能蒙受的心理創傷。本案中,法庭在沒有創傷報告的情況下,仍考慮了受害人可能遭受的心理影響。

Q.猥褻侵犯繼女的刑期通常是多久?
A.

本案中,被告人因兩項猥褻侵犯繼女罪被判處總刑期3年監禁。法庭參考了類似案例,並考慮了被告人的認罪及案件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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