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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曹定邦

DCCC133/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1/8/2024[2024] HKDC 1270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人曹定邦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2023年10月8日,他獨自駕駛私家車在旺角接受警方截查,警方在車內發現兩袋共26.24克固體,內含25.24克可卡因,估計市值33,928.32港元。被告人身上另有現金及兩部流動電話。他承認管有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利思遠及另四人

DCCC669/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31/7/2024[2024] HKDC 1261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

五名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栽植大麻植物罪。警方於2022年6月22日搜查元朗一個約10,000平方呎貨倉,發現258棵大麻植物及專業水耕栽植設備,其中226棵可隨時收割。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受僱負責修剪、施肥及照料植物;第三被告人負責場地裝修、設備安裝及維修;第四及第五被告人則提供栽植資料及協助。貨倉自2021年8月起被租用,涉案活動涉及多人分工合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鎮軒

DCCC1151/2022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29/7/2024[2024] HKDC 1239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2022年7月27日,警方在其住所廚房發現166克固體,含134.85克氯胺酮,分裝於171個膠袋,另有膠袋、電子磅、手指套及切割工具。客廳另有港幣59,700元。被告人承認曾按朋友指示分派毒品四次,並稱可獲6,000元報酬。毒品估計市值為港幣73,358.4元。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品忠

DCCC987/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29/7/2024[2024] HKDC 1244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人歐品忠承認兩項罪行:經營煙窟,以及販運危險藥物。2023年5月10日,警方搜查旺角一個約350平方呎的單位,發現包括被告人在內共15人,並檢獲可卡因、海洛英鹽酸鹽及咪達唑侖、包裝袋、錫紙、電子磅、現金及價目表。被告人承認負責單位、開門及向客人售賣毒品,並已工作三日,收取港幣800元。案發時他正處於保釋期間,且有七項定罪紀錄,其中五項涉及毒品。

HKSAR v. RAJIB HASAN

HCCC368/2023Andrew Chan J28/7/2024[2024] HKCFI 2455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 Rajib Hasan 承認一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3年2月17日晚上,他在尖沙咀美麗都大廈一條樓梯內被警員截查,警方在其攜帶的袋內搜出多種危險藥物及相關工具。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他受指示將毒品運送給 Jordan,以收取金錢報酬。涉案毒品包括99.5克氯胺酮、40.4克可卡因、118.3克俗稱「Ecstasy」的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以及0.23克甲基安非他明鹽酸鹽,估計街頭價值超過18萬港元。被告45歲,具中三學歷,有三項前科,但沒有毒品相關前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思俊

DCCC915/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24/7/2024[2024] HKDC 1223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人黃思俊承認三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經營煙窟,以及管有適合並擬用作吸食危險藥物的器具。2023年5月23日,警方持搜查令搜查旺角新填地街一個約400平方呎的單位,發現十人在內,並檢獲可卡因、海洛英、咪達唑侖、現金、電子磅、分裝袋、吸食工具及毒品價目表。被告人承認以每日1,500元受僱在該處工作,出售毒品及協助經營煙窟。涉案毒品估計總零售價為8,893.95元。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威及另二人

DCCC1036/2022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19/7/2024[2024] HKDC 1187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

本案原有四名被告。第一被告在審訊期間承認控罪,因此裁決主要涉及第二被告陳國威、第三被告戴家駒及第四被告鄭志鴻。第二被告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經營煙窟及刑事損壞;第三被告被控經營煙窟;第四被告被控經營煙窟兩項、吸服危險藥物及刑事損壞。控方依賴臥底警員在兩個單位觀察所得、毒品交易、認人證據、錄影會面及閉路電視片段。第二被告爭議認人程序及招認自願性;第四被告則反對庭上認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威及另二人

DCCC225/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19/7/2024[2024] HKDC 1187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

本案原有四名被告。第一被告在審訊期間承認控罪,因此裁決主要涉及第二被告陳國威、第三被告戴家駒及第四被告鄭志鴻。第二被告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經營煙窟及刑事損壞;第三被告被控經營煙窟;第四被告被控經營煙窟兩項、吸服危險藥物及刑事損壞。控方依賴臥底警員在兩個單位觀察所得、毒品交易、認人證據、錄影會面及閉路電視片段。第二被告爭議認人程序及招認自願性;第四被告則反對庭上認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符俊傑及另四人

DCCC667/2022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18/7/2024[2024] HKDC 1185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Organized Crime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涉及五名被告人及十項控罪,源於警方於2016年至2018年進行的臥底行動。控罪包括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社團成員、以成員身分行事、聲稱是成員、販運危險藥物,以及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第一、第三及第五被告人在不同階段認罪;第二及第四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情顯示,第一被告人曾招攬臥底警員加入三合會、指示販運含3.44克可卡因的毒品,並參與及召集暴力活動。各被告人亦涉及展示三合會身分及協助相關活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武

DCCC361/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16/7/2024[2024] HKDC 1162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人曾昭武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2022年11月24日凌晨,警員在截停搜查時,在其內褲近下體位置搜出黑色布袋,內有25包氯胺酮及40小包可卡因,共涉及9.2克氯胺酮及4.73克可卡因。被告人稱毒品供自己吸食。審訊後,販運罪不成立,但管有危險藥物罪成立。被告人有多項刑事紀錄,包括四次管有危險藥物及一次販運危險藥物罪。戒毒所報告指其沒有毒癮,不建議送入戒毒所。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穎聰及另一人

DCCC1138/2023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12/7/2024[2024] HKDC 1147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

第一被告鄧穎聰及第二被告魏啟亮共同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2023年2月13日,兩名租客離開西環西邊街一個住宅單位後,單位遭撬門及搜掠,合共損失現金港幣5,500元、MacBook Air及背囊,總值港幣16,200元。閉路電視顯示兩名被告共同前往及離開現場;第一被告亦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犯案經過及分贓。第二被告另被控管有毒藥及危險藥物,但控方申請將兩項控罪存檔法庭並獲批准。兩人均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穎聰

DCCC447/2023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12/7/2024[2024] HKDC 1146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鄧穎聰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涉及0.34克可卡因及3.9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2022年10月5日,警員在德興街發現被告形迹可疑;被告行出士多時,一袋可卡因從其手中掉下,警員其後在其腰間搜出包裹冰毒的三個膠袋。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購買毒品供自己吸食,並承認以港幣500元購入。涉案毒品估值2,992元。被告有12項定罪紀錄,包括較早年的管有及販運危險藥物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德明

DCCC723/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12/7/2024[2024] HKDC 1130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人租住北角一個房間。2023年1月20日,執達主任根據收樓令進入房間,在枕頭底盒內發現含有7.1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7.20克晶狀固體,市值約4,473元;床旁茶几上另有一個冰壺,內含微量冰毒。被告被捕後承認租住該房間,並承認冰壺用於吸食冰毒。他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吸食器具兩罪。被告聲稱一半毒品供自用、餘下部分擬出售,但沒有作供支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符俊傑及另四人

DCCC667/2022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11/7/2024[2024] HKDC 1143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Organized CrimeEvidence

本案涉及五名被告人及十項控罪。第一、第三及第五被告人承認各自面對的控罪;第二被告人陳智偉否認聲稱是三合會社成員及以三合會社成員身分行事,第四被告人謝相麟否認販運危險藥物。控方主要依賴臥底警員證供、行動日記、三合會專家證供及毒品交易證據。控方指第二被告人在車內表明自己屬於勝和支派,並在酒吧外參與召集及毆打他人;第四被告人則收取6,000港元,交付含有22包可卡因的紙巾團。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罡

DCCC1161/2022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10/7/2024[2024] HKDC 1135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人馮罡於2022年10月10日深夜在牛池灣彩虹邨被警方截停。警方在其褲袋內搜出含有0.76克及5.94克氯胺酮的固體,以及含有1.55克可卡因的固體,另發現流動電話及港幣7,160元現金。涉案毒品市值約港幣7,090元。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並同意案情,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柏鴻

DCCC1100/2022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5/7/2024[2024] HKDC 1194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陳柏鴻為四名被告中的第二被告,承認第三項交替控罪,即於2022年1月17日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警方在悅品酒店1914室及相關人士身上搜出共166包毒品,包括12.8克可卡因及40.6克氯胺酮,總值約港幣55,000元,並發現電子磅及大量空膠袋。被告持有兩部流動電話,其中一部曾發出涉及毒品零售價格的訊息;閉路電視亦顯示他與其他涉案人士多次出入酒店。被告另有在保釋期間管有毒品的定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良凱

DCCC303/2023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3/7/2024[2024] HKDC 1273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人林良凱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2年11月29日,警方在廟街截查被告人,從其斜孭袋內搜出81小包含有9.35克可卡因的固體,以及5小包含有2.82克氯胺酮的固體,另發現現金19,090.20港元及一部流動電話。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為賺錢替人帶毒品。毒品估計市值約9,881.10港元。被告人27歲、沒有刑事紀錄,並以家庭負擔、悔意及認罪求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賢如

DCCC241/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3/7/2024[2024] HKDC 1096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人於2022年12月7日在元朗賽馬會健康院外被警方截停,並將一個鐵盒貼在鐵椅下。鐵盒內有五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共4.6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冰毒。警方另在其袋內搜出港幣3,353.60元、流動電話及一本載有懷疑毒品交易記錄的筆記簿。被告人在警誡下稱毒品約一個多月前以2,000元購入作自用。毒品估計市值2,634元。被告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的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同意案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家豪

DCCC678/2023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28/6/2024[2024] HKDC 1250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人葉家豪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2年12月26日凌晨,警方截停其駕駛的私家車,並在其外套及車內搜出可卡因及氯胺酮,包括含有6.03克可卡因及0.55克氯胺酮的毒品,另有若干載有毒品殘餘的紙包。毒品總值約7,000港元。被告人有毒癮及多項涉及危險藥物的刑事紀錄,且在離開戒毒所不久後犯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志傑

DCCC330/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27/6/2024[2024] HKDC 1065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Traffic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人潘志傑承認兩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以及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2022年9月12日凌晨,警方在青衣截停其駕駛的私家車,搜出共35.78克固體,含30.32克氯胺酮,並發現現金及流動電話。被告人的血液含有氯胺酮及可卡因成分。涉案車輛由被告人租用,車內只有他一人。被告人有13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近期販毒罪,並有吸毒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