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家豪案 DCCC678/2023
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家豪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葉家豪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2年12月26日凌晨,警方截停其駕駛的私家車,並在其外套及車內搜出可卡因及氯胺酮,包括含有6.03克可卡因及0.55克氯胺酮的毒品,另有若干載有毒品殘餘的紙包。毒品總值約7,000港元。被告人有毒癮及多項涉及危險藥物的刑事紀錄,且在離開戒毒所不久後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種危險藥物應如何綜合量刑、可卡因及氯胺酮的量刑起點如何計算,以及被告人所稱部分毒品供自用及承認控罪應獲多少減刑。辯方亦主張案件屬非牟利的「社交販運」。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綜合量刑方法,先以數量及毒性較嚴重的可卡因作基準,再按氯胺酮的數量及相關指引作合理調整,並考慮兩種毒品及重犯等加刑因素。6.03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46個月,加入氯胺酮後上調1個月;販運兩種毒品及剛離開戒毒所犯案,再上調4個月至51個月。被告人未能證明顯著部分毒品供自用,但毒品殘餘及毒癮支持有限酌情扣減1個月,另因承認控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為33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 HKSAR v Islam S M Majharul 的多種毒品綜合量刑步驟,並參考許守城一案的氯胺酮量刑指引。HKSAR v Wong Suet Hau & Another 說明非牟利的社交販運並非一般減刑因素;HKSAR v Choi Chun Wo 及周俊生案則處理自用毒品的顯著部分門檻及扣減。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並被判罪成。法庭在量刑基數及減刑後,命令被告人監禁33個月。
判決啟示
社交販運沒有商業目的,並不當然構成減刑因素。涉及多種毒品時,法庭可按毒性、數量及指引以綜合方式量刑;即使未達自用顯著部分門檻,仍可按案情酌情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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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通常判刑多久?
法院以可卡因作主要量刑基準,考慮氯胺酮、雙重毒品及重犯等因素後,再扣除認罪及有限的自用酌情扣減,本案最終判處被告人監禁33個月。
Q.沒有賺錢的社交販運可以減刑嗎?
法院指出,沒有商業因素的社交販運並非一般減刑理由,因為向朋友供應毒品同樣可能延續濫藥及危害社會。本案沒有因此減刑。
Q.聲稱部分毒品自用可以減刑嗎?
被告人須證明顯著部分毒品真正供自用;未達門檻時法庭仍可酌情考慮案情。本案因毒品殘餘及毒癮僅扣減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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