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667/2022
C [2024] HKDC 1143 C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E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667 號
F F
G ---------------------------------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H
訴
I 符俊傑 (第一被告人) I
J 陳智偉 (第二被告人) J
郭斌 (第三被告人)
K K
謝相麟 (第四被告人)
L L
李亮霆 (第五被告人)
M --------------------------------- M
N N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O 日期: 2024 年 7 月 11 日 O
P 出席人士: 梅松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P
黎暐晴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
Q Q
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R R
林靜珩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定匡黃皓駿律師事
S 務所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S
控罪: [3] 聲稱是三合會社的成員(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 T
triad society)(訴第二被告人)
U U
V V
-2-
A A
B B
[7]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訴第
C 一及第四被告人) C
[8] 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Acting as members of a
D D
triad society)(訴第一、第二及第五被告人)
E E
F --------------------- F
裁決理由書
G G
---------------------
H H
I
引言 I
J J
1. 本案涉及五名被告人,共十項控罪。
K K
2. 第一、三及第五被告人(D1、D3 及 D5)承認他們各
L L
面對的控罪。
M M
N 3. 於本審訊中,第二(D2)和第四被告人(D4)在席前 N
受審,涉共三項控罪。
O O
P 4. D2 面對控罪三和控罪八: P
Q Q
控罪三: 聲稱是三合會社的成員
R 違反香港法例第 151 章《社團條例》第 20(2)條。 R
S
控罪詳情指,D2 於 2017 年 8 月 6 日在香 S
港,聲稱是三合會社團(即「和勝和」三
T T
合會社團)的成員。
U U
V V
-3-
A A
B B
C 控罪八: 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 C
違反香港法例第 151 章《社團條例》第 20(2)條。
D D
控罪詳情指,D1、D2 及 D5 於 2018 年 3
E 月 10 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山林道 21 號永 E
F 勝商業中心 4 樓,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 F
行事。
G G
H 5. D4 面對控罪七: H
I I
控罪七: 販運危險藥物
J J
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
K 第 4(1)(a)及(3)條。 K
L
控罪詳情指,D1 及 D4 於 2018 年 3 月 9 L
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山林道與彌敦道交
M M
界附近,非法販運險藥物,即內含 3.44 克
N 可卡因的 4.1 克固體。 N
O O
6. D2 否認控罪三和八,D4 否認控罪七。
P P
Q 控方案情簡要 Q
R R
7. 警員 18415(證人一)是本案臥底行動的警務人員。
S S
D1 是證人一的「大佬」。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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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8. 就控罪三,案發時,證人一與「B 嫂」1登上一輛由 D2
C 駕駛的私家車,然後前往懲教所,探被收押的 D1。其間,
「B 嫂」 C
詢問 D2 近況。D2 回覆說:「咪又係勝和,不過依家跟黑柴星嗰
D D
邊支水。」
E E
F 9. 就控罪七,D1 要求證人一付出港幣 6,000 元,以取得 F
「22 滴可樂(可卡因)」,其中兩滴免費。D1 便吩咐「麟仔」帶
G G
可卡因給證人一。其後,證人一到尖沙咀山林道,D4 已在一輛
H H
停泊在山林道的私家車的後排左乘客位上,證人一便到 D4 車窗
I 旁。D4 問:「錢呢?」證人一把港幣 6,000 元交予 D4。D4 數完 I
錢後,把以紙巾包裹的兩個球型物品交予 證人一,D4 並說:「依
J J
度 22 滴」。之後,D4 跟車離去。該兩個球型物品內有共 22 個
K K
可再封口膠袋,載有 3.44 克可卡因。
L L
10. 就控罪八,案發時,D1 與數名不知名的男子在山林道
M M
交界吵架。其後開始有人聚集。D5 說:「人哋吹雞喎,我哋上
N N
返去先啦。」D1 便與同伙(包括 D5)一起返回附近大廈 4 樓的
O Wi-Fi 吧並會合 D2。於 Wi-Fi 吧外的電梯大堂,D2 說:「吹雞 O
P
啦,我打電話俾大佬。」這時,一名男子乘升降機到達 4 樓。D5 P
認出並說這名男子是較早前樓下街上吵架的其中一人。D5 說:
Q Q
「食咗佢先 2。」D1、D2 及 D5 於是對該男子拳打腳踢。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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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1 的女伴。
2
「打咗佢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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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辯方案情簡要
C D2 C
D D
11. 就控罪三,D2 否認曾說過自稱三合會的說話;而就控
E 罪八,D2 否認在 Wi-Fi 吧外的電梯大堂毆打任何人。 E
F F
D4
G G
H 12. 就控罪七,D4 案情指他不知悉該兩個以紙巾包裹的 H
球型物品內載有毒品。
I I
J 主要爭議 J
K K
13. 代表 D2 及 D4 的大律師同意控方陳詞所指,本案三
L L
項控罪的主要爭議議題為:
M M
14. 就控罪三,辯方並不否認,D2 在案發的關鍵時刻與證
N N
人一和「B 嫂」身處在 D2 的私家車內。控罪三的主要議題是,
O O
D2 是否有作出證人一指控他所作的聲稱。
P P
15. 就控罪七,辯方並不否認,D4 在案發的關鍵時刻,身
Q Q
處在一輛私家車的後座,在收了證人一的 6,000 元後,親手將用
R R
紙巾包裹著的 22 包可卡因毒品交給證人一。但 D4 否認對有關
S 毒品知情。因此,控罪七的主要議題是,D4 是否對涉案毒品知 S
情。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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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16. 就控罪八,辯方並不否認,D2 在案發的關鍵時刻,身
C 處在 Wi-Fi 吧(雖然辯方爭議 D2 何時到達 Wi-Fi 吧,以及在 C
Wi-Fi 吧與何人一起)。因此,控罪八的主要議題是,D2 有否在
D D
Wi-Fi 吧說證人一指控 D2 說的說話和所作的行為。
E E
F 審訊 F
G G
17. 控方共有 9 位證人。控方傳召了當中 8 位證人於庭上
H H
作供,而證人四的證供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呈
I 堂,辯方亦無需傳召證人四以作盤問。控方的 9 位證人分別是: I
臥底警員 18415(證人一)、偵緝警長 3806(證人二)、三合會
J J
專家證人警長 49657(證人三)、拘捕 D4 的警員 20049(證人
K K
四)、偵緝警員 14569(證人五)、偵緝警員 12131(證人六)、
L 警署警長 58610(證人七)、值日官警署警長 50173(證人八) L
和案件主管高級督察 15710(證人九)。
M M
N N
18. 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221 章第 65C
O 條,承認有關事實(證物 P12 及 P12A)。 O
P P
19. 控方依賴本案 D4 的錄影會面記錄。辯方反對錄影會
Q Q
面記錄呈堂作為證據的考慮及呈遞書面反對理由。因此,審訊以
R 交替程序進行。 R
S S
20. 於特別事項,D4 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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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21. 經特別事項的聆訊後,法庭批准 D4 的錄影會面記錄
C 呈堂。 C
D D
22. 於一般事項,D2 選擇作供;有 1 位辯方證人,是 D2
E 的未婚妻。 E
F F
23. 於一般事項,D4 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G G
控方證據
H H
證人證言
I
警員 18415 (證人一) I
J J
24. 本臥底行動名為「冰氈」(Icemat),行動於 2016 年
K K
8 月 15 日開始,在 2018 年 7 月頭結束。
L L
25. 證人一是本案的臥底警員。他現年 29 歲,於開始履
M M
行本案臥底職務時,他 21 歲。他在 2014 年 7 月加入警隊,接受
N N
訓練後於 2015 年初駐守屯門執行軍裝巡邏職務,於 2016 年 6
O 月被調往刑事情報科,接着被指派為本案的臥底警員。 O
P P
26. 在關鍵時刻,證人一在卧底行動中他化名為「華囝」,
Q Q
亦可寫為「華仔」。警長 3806(證人二)是證人一的聯絡人或操
R 控員。在開始臥底行動前,證人二向證人一的訓示包括:證人一 R
S
不可主動參與或策劃罪案,在當日行動結束後,在可行情況下盡 S
快返回安全屋記錄事情的經過,及不可誣蔑他人。證人二於行動
T T
中,經常會提醒證人一有關守則。證人二另對證人一 的臥底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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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B B
包括,如何做一個臥底警員,有關行動的知識,例如活躍於香港
C 三合會的社團知識和社團通常聚集的地方。證人二亦提議證人一 C
到旺角、荃灣區行逛。證人一獲證人二批准下,亦有到港九不同
D D
地區或飲食場所工作。就滲入一個黑社會社團方面,證人二亦給
E E
予證人一心理上的訓練。證人二指示證人一,於行動時主要針對
F 香港三合會社團犯罪情況和蒐集證據及情報。 F
G G
27. 證人一按指示,把有關臥底行動過程所見或參與的事
H H
情,除非瑣碎,均記錄在其行動日記中,即「流水簿」。「流水
I 簿」是一本約 A4 尺寸的綠色硬皮簿,每頁均有獨立頁數例在右 I
上角,每本「流水簿」共有 200 頁。於接近兩年的臥底行動中,
J J
證人一寫了共三本流水簿 的記錄。 3
K K
L 28. 證人一會給予人物編號,予他行動中所遇見的人物, L
例如「M1」或「F1」,「M」代表男性而「F」代表女性,而數
M M
字編號安排是由證人一於行動開始所遇見的人順序給予。
「M1」
N N
代表證人一於行動遇見的第一名男性。證人一給予人物編號的準
O 則是,有關人士可能有作出違法行為而證人一有信心將來認出這 O
人物。倘若不是以上的考慮,證人一會記錄稱呼有關人物為一名
P P
女子或一名男子。證人一把人物編號及相應的名字或花名記錄在
Q Q
一張 A4 紙內。因此,在行動期間,除了三本「流水簿」的紀錄
R 外,還有一張 A4 紙的人物記錄表。 R
S S
T T
3
於第三本流水簿,證人一的最後完成記錄頁數是第 10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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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B
29. 於進行臥底行動期間,證人一獲安排在「安全屋」居
C 住。證人一完成行動後,便盡快返回安全屋記錄在「流水簿」中。 C
一般而言,證人一返回安全屋後 10 至 15 分鐘後便開始記錄。在
D D
行動期間,這些「流水簿」會鎖在安全屋一大鐵櫃內,證人一和
E E
證人二均有鎖匙。證人一於臥底行動期間是有假期的。假期期間,
F 證人一獲安排在另一間安全屋居住。 F
G G
30. 證人二通常每天會到安全屋和證人一見面傾談和進
H 行訓示,但證人一不是每天都有行動工作。 H
I I
臥底行動
J J
K 31. 就本案,證人一證供涉及有關的人物及其人物編號和 K
花名如下:
L L
M 人物編號 花名 被告人 M
M119 B哥 D1
N N
M134 Tiger D2
O
M190 崩哥 D3 O
M187 麟仔 D4
P M121 Andy D5 P
M6 楊子軒
Q Q
M23 小子謙
M73 劉曉濤「肥濤」
R R
M129 輝
S M188 輝輝 S
M199 俊哥
T T
F7 B嫂 D1 的女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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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2016 年年尾
C C
32. 證人一在臥底行動期間,有曾加入三合會社團。最初
D D
於 2016 年年尾,證人一跟隨一名叫 M6 楊子軒男子加入荃灣和
E E
勝和三合會社團;因楊子軒在幾個月後便轉投到荃灣水房三合會
F 社團,證人一亦跟隨楊子軒到荃灣水房。 F
G G
2017 年 5 月 17 日
H H
I
33. 證人一也認識了一名男子叫劉曉濤「肥濤」,人物編 I
號 M73。
J J
K 34. 於 2017 年 5 月 17 日中午時分,「肥濤」約證人一在 K
旺角金雞廣場見面。「肥濤」指他跟隨了一名新的大佬叫「B 哥」
L L
(D1),亦已幫證人一準備了一封利是,並叫證人一放$3.6 入利
M M
是封內,再將利是封給 D1 以完成跟隨 D1 為大佬的儀式。證人
N 一回應「肥濤」指,證人一正在跟隨楊子軒的三合會社團,所以 N
O 證人一有些疑惑表示「仲跟緊另一派系。」 O
P P
35. 2017 年 5 月 17 日約下午 2030 時,證人一和「肥濤」
Q 在旺角金雞廣場上了一輛由 D1 駕駛的七人車,車內還有一名女 Q
R
子「B 嫂」F7。「肥濤」介紹 D1、「B 嫂」給證人一認識,D1 R
亦有問「肥濤」證人一是誰。上車後,當晚 D1 不下多次叫證人
S S
一跟隨他。其後四人到旺角行街。於 2130 時,四人返回車上並
T 加入另一名男子 M120「阿輝。」B 哥(B1)駕車到深水埗餐廳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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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B B
食飯,另外還有 M23「小子謙」一起。「阿輝」和「小子謙」均
C 是跟隨 D1 的。 C
D D
36. 於深水埗餐廳,D1 邀請證人一跟隨他。D1:「我聽
E E
肥濤講,你荃灣水房㗎嘛,呢啲唔入流㗎啦,而家全香港梗係我
F 哋勝和勁啦,我就跟左口嘅,對上 ETB,好撚把炮㗎,有機會介 F
紹你識,你過嚟跟我,我一定唔會虧待你。」證人一:「我諗諗
G G
啦。」D1:「你今晚好答我啦。」D1 亦有提及 ETB 是今期勝和
H H
的坐館。其後他們離開餐廳,登上 D1 車並駛到旺角一間賓館。
I I
37. 於旺角一賓館,「肥濤」、證人一及「B 嫂」到賓館
J J
分拆毒品。「肥濤」在他的內褲取出可再封膠袋,內有晶體。「B
K K
嫂」拿出電子磅,該電子磅是偽裝成車匙形狀的。「B 嫂」把晶
L 體放在電子磅上磅重。磅完後「B 嫂」向「肥濤」說:「呢度有 L
個『橙』㗎啦」(『橙』表示毒品重量單位,約 24 克)。「B 嫂」
M M
付錢後離開,她離開前亦交低了一些可再封膠袋。「肥濤」叫證
N N
人一到房門口監視察,「肥濤」用手分拆白色晶體,分入再封膠
O 袋內。他們其後離開,登上 D1 的七人車上。 O
P P
38. D1 駕車到華富邨一帶,當時有一男子拿着一疊金錢
Q Q
在車頭和「B 嫂」進行交易。「肥濤」便把剛才整理好的毒品,
R 由「肥濤」內褲拿給「B 嫂」予對方,互相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R
S S
39. 2017 年 5 月 18 日約 0200 時,他們到藍田康華苑怡
T T
康閣地下,證人一、D1、阿輝、小子謙共四人下車。D1 叫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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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跟隨他。D1:「你跟我啦,肥濤都幫你準備左利是。你過嚟跟
C 我,我一定唔會虧待你。」(證人一理解「虧待」為不會對他不 C
好、會睇住他及有好處給證人一)證人一:
「咁好似唔係咁好喎。」
D D
D1 用凶神惡煞強迫的語氣說:「得啦,叫你跟就跟啦」證人一
E E
最後就範把「肥濤」較早時給證人一的利是封,入了$3.6 給 D1。
F F
40. D1 問證人一:「咁響朵你識㗎啦?」證人一答:「呀,
G G
唔識喎。」D1:「那,你大佬就係我阿 B,對上左口,如果你俾
H H
人恰,就響勝和左口嘅,你荃灣水房㗎嘛,如果第時荃灣有咩事,
I 你就直接響 ETB,一定夠照你㗎啦。」證人一答:「知道大佬。」 I
D1:「你水房嗰邊你直接同你大佬講,我要甩你,如果佢唔肯,
J J
你再同我講,我搞。」D1 和證人一解釋有關堂口和派系,D1 說
K K
跟荃灣勝和叫左口,再上是 ETB。證人一便承諾跟隨 D1。
L L
41. D1 隨後打電話並向對方說:「我啱啱新收果班靚仔齊
M M
啦,你落唔落嚟見吓佢哋?」一會後,D1 向證人一及其他人說:
N N
「左口哥俾佢條女夾住(阻礙)咗唔來啦。」
O O
42. 「左口」是 D1 的保家,即 D1 的「大佬」。
P P
Q 43. 0315 時,證人一在太子始創中心下車返回安全屋。證 Q
人一於流水簿作出記錄,記錄內容是準確及記憶猶新的。證人一
R R
每一次寫的記錄均給予一個記項編號,在流水簿左方寫上記項編
S S
號及日期。就這天記錄的記項編號是 227,記錄的日子是 2017
T 年 5 月 18 日 0345 時。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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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44. 臥底行動結束後,證人一於認人手續中,認出「 B 哥」
C 是本案的 D1 符俊傑。 C
D D
45. 約 1 個月後,M6 楊子軒吹雞召集人手打架,證人一
E E
拒絕並給 M6 楊子軒$10.8 利是表示在不再跟隨他。證人一脫離
F 楊子軒後,D1 是證人一唯一的黑社會大佬,直至 2018 年 7 月頭 F
臥底行動完畢為止。
G G
H
2017 年 8 月 6 日(控罪三) H
I I
46. 2017 年 8 月 6 日約 1330 時,「B 嫂」相約證人一到
J J
長沙灣。1430 時,證人一在長沙灣東京街保安道上了一輛七人
K 座位車車牌 UB5455。「B 嫂」坐在前座乘客位,一男子 M134 K
L Tiger(D2)駕駛車輛。當天證人一是第一次見 D2。證人一坐在 L
中排乘客位。
M M
N 47. 行車途中,「B 嫂」向證人一說:「華仔,叫 Tiger N
O 哥,佢係你大佬(B 哥(D1))啲呀哥(即大佬的意思)黎。」 O
證人一說:「Tiger 哥!」「B 嫂」指她想返華富拿東西,再去
P P
赤柱探 B 哥(D1)。
Q Q
R
48. 行車途中, R
「B 嫂」問 D2:「Tiger,你最近點呀?」
S S
D2:「咪又係勝和,不過而家跟黑柴星嗰邊支水。」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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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A A
B B
49. 證人一坐在中排乘客位,並可清楚看到 D2 的樣子及
C 聽到有關對話。而 D2 與「B 嫂」對話時,D2 有曾面向對方,證 C
人一於車內可看到 D2 的樣貌。
D D
E E
50. 他們先到華富,「B 嫂」下車拿東西。證人一和 D2 在
F 車上等待。等待期間,證人一有機會看清楚 D2 的樣貌,大家互 F
相有傾談瑣碎事。他們傾談時,D2 有把身擰轉,亦可讓證人一
G G
清楚看到 D2 的樣貌。他們車上等待時間約有 5 至 10 分鐘,車
H H
內光線充足。其後,他們到懲教所探 B 哥,於懲教所外有日光,
I 證人一能夠看到 D2 的樣貌。 I
J J
51. 就以下的部份,證人一要看回流水簿,作記憶協助:
K K
L 1600 到東頭懲教所。 L
1700 離開上址。
M M
1815 到長沙灣金龍遊戲機中心
N N
2000 證人一、D2 陪「B 嫂」到旺角警署報案
O 2023 他們到旺角一帶,當時 D2 駕駛車輛。 O
2130 證人一與「B 嫂」到金雞廣場與另兩名女士打機,
P P
那時他們已沒有和 D2 一起。
Q Q
R 52. 當天,證人一和 D2 由 1430 至 2130 時均在一起。 R
S S
53. 證人一於臥底行動中有見過「黑柴星」這人,亦給予
T 他人物編號。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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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A A
B B
C 2018 年 2 月 12 日 C
D D
54. 2018 年 2 月 12 日,D1 辦團年飯 4,D1 與大部份跟隨
E 他的人一起食飯。 E
F F
55. 2040 時,他們到樂富聯合道 120 至 188 號金閣大廈
G G
食棧酒樓。證人一到達酒樓後,與其他人一起跟 D1 食飯。席間
H 的人物包括:D1、M120 阿輝、D2、M23 小子謙、M188 輝輝、 H
I
M187 麟仔(D4)、太子及其他人士。 I
J J
56. 證人一當天第一次見麟仔(D4)。他們食飯時都是坐
K 在圓枱,酒樓內燈光充足,證人一能看清楚在場各人士的樣貌。 K
當日團年飯直到晚上 2300-0000 時,證人一有機會觀察 D4 及
L L
D2 的樣貌。
M M
N 57. D1 在席間,和證人一說:「華仔,你喺嘉芙做㗎嘛 N
(嘉芙即嘉芙中心內的洒吧工作 )」證人一說:「係呀!」D1:
O O
「你遲啲問『太子』拎 20 滴可樂(可卡因)響你做嗰個場試吓放,
P P
我哋要發大嚟搞,你做得好,我再俾個賭檔你睇。」證人一答:
Q 「哦。」太子是其中一名跟隨 D1 的三合會成員。於團年飯亦在 Q
R
場。一滴指一粒約一克的毒品,但根據不同情況重量亦不同。「試 R
吓放」意思是叫證人一在他工作的酒吧賣給其他人。
S S
T T
4
2018 年 2 月 16 日是年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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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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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其後他們到尖沙咀夜場酒吧消遣,當中包括 D2 及 D4。
C 他們消遣到清晨 6 至 7 時。其後證人一返回安全屋記錄事情。 C
D D
59. 就這以下的部份證人一要看回流水簿,作記憶協助:
E E
F 流水簿第 27 頁記項 457-於 2018 年 2 月 13 日 0800 F
時補錄:
G G
於團年飯時,D1 向眾人介紹 D2:「嗌 Tiger 哥、崩
H H
哥,佢哋都係勝和一支水㗎,計落係你哋二叔」
I 證人一和衆人:「Tiger 哥、崩哥!」 I
J J
2018 年 3 月 6 日
K K
60. 證人一到尖沙咀寶勒巷和益中心 5 樓見 D1。D1 和他
L L
談論毒品的事情。D1:「之前咪叫你拎啲可樂去放嘅,你過幾日
M M
攞啦。」證人一:「唔啦(意思是證人一不想幫 D1 賣毒品),
N 大佬」D1 好惡的語氣:「叫你拎就拎啦」證人一:「過幾日先 N
O 算啦,唔好嬲大佬。」 O
P P
2018 年 3 月 9 日(控罪七)
Q Q
61. 2018 年 3 月 9 日,D1 相約證人一見面。於 0255 時,
R R
證人一在尖沙咀近馬會松山道 T 字型的路面見 D1。當時 D1、
S S
一女子、D2 和約 10 名男女一起到松山道旁的 LB 吧。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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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62. 在 LB 吧內,D1:「華仔,你拎$6,000 嚟俾我,我比
C 22 滴可樂你,送多兩滴俾你,原本$300 滴。」證人一:「但係 C
我唔想喎。」D1:「叫你拎就拎啦,叫咗你拎幾耐啊,我同你講
D D
你今日唔拎我就打柒你,叫晒所有啲人封殺你,見鑊打鑊,而家
E E
去拎錢來。」證人一:「好啦!」D1:「咁咪乖囉,其實大佬都
F 錫你㗎,$300 滴好平㗎,返嚟打俾我啦。」 F
G G
63. 0320 時,證人一離開 LB 吧,返回安全屋取錢。期間,
H H
證人一收到電話 5115 9539 來電,有一把男聲講:
「係咪 22 滴?」
I 證人一回答說:「係。」 I
J J
64. 0400 時,證人一返回 LB 吧,當時找不到 D1,所以
K K
證人一打電話給 D1。D1 叫證人一到山林道,D1 在車上等他。
L 於山林道,證人一登上 D1 駕駛的黑色私家車 UW541,證人一 L
坐在後座,車上還有另一名女子。
M M
N N
D1:「攞咗錢未。」
O 證人一答:「攞咗。」 O
D1:「我叫咗『麟仔』攞俾你,你一陣間攞完直接俾
P P
錢『麟仔』,之後返屋企放低,鍾意幾多錢放我唔理
Q Q
你,但拎完唔好上車,唔好博衰我。(「博衰」意思
R 免受牽連)」 R
證人一答:「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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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D1 駕駛車輛在尖沙咀一帶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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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D1 問證人一:「你諗住幾多錢放返出去?」 C
證人一:「俾啲 friend$350」
D D
D1:「你都食水幾深」
E E
證人一::「friend 嚟㗎嘛」
F D1:「你賺 1 千 1(1100),比少兩滴你得唔得呀?」 F
證人一:「唔好啦 700 架」
G G
H H
66. 之後,D1 駕車返山林道。過了一會兒,證人一收到
I 5115 9539 的來電,電話中的男聲說「響你哋前邊,車牌 7876」。 I
J J
67. 證人一下車往山林道向彌敦道方向行見一部車牌
K PE7876 車輛。證人一前行到該車。證人一見 D4 在車的後座向 K
L 證人一揮手,司機位坐了一位男子 5。證人一行到 D4 車窗旁。 L
M M
D4 問證人一:「錢呢?」
N 證人一在衫袋內拿出$6,000 給 D4。 N
O
D4 數完錢後,用右手在車內拎了兩個紙巾團給證人 O
一講:「呢度 22 滴。」
P P
證人一用左手接過,用右手打開紙巾,發現兩個紙巾
Q Q
團有 2cm×1.5cm 大小可再封膠袋,內有一些白色晶
R 體或白色粉末。經證人一點算,分別有 11 包在每個 R
紙巾團內,合共有 22 包懷疑毒品。
S S
然後 D4 的車駛離,證人一返回安全屋。
T T
5
證人一給予人物編號 M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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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68. 證人一交錢予 D4 後,D4 數錢,D4 再交兩團紙巾給 C
證人一。整個過程約 2 至 3 分鐘。當時 D4 沒有下車,一直坐在
D D
車後座乘客位。證人一亦沒有上車,一直站在車輛近後座乘客位
E E
的窗邊。當時 D4 的車窗是打開的。當時 PE7876 停泊在山林道
F 和彌敦道路上的大廈附近有射燈,有充足燈光。交易過程中,證 F
人一能清晰觀察 D4 的樣貌包括 D4 的五官。
G G
H H
69. 於臥底行動結束後,證人一於認人手續認出 D4。
I I
70. 證人一從 D4 拿取兩個紙巾團的毒品放在自己的衫袋
J J
內,當時衫袋內沒有其他東西。0512 時,證人一到安全屋直接
K 將 毒 品 給 證 人 二 保 管 6。 期 間 沒 有 任 何 人 干 擾 毒 品 ( 相 片 證 物 K
L P19(1)至(2))。 L
M M
2018 年 3 月 10 日(控罪八)
N N
71. 2018 年 3 月 10 日 0300 時,D1 約證人一到尖沙咀 LB
O O
吧。於 LB 吧內有:D1、D2、D3、D5、M120 輝、M188 輝輝和
P P
M199 俊哥於酒吧內同枱消遣 ;另有一些男女(沒有給予編號)
Q 約 10 人。 Q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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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承認事實 P12,第 5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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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D1 向證人一講:「華仔,叫 Andy 哥(D5),Andy
C 你見過㗎啦,佢係你二叔嚟,都係跟左口,啱啱放返出來。」證 C
人一對 D5 講:「Andy 哥。」當時 D2 和 D3 亦在場。
D D
E E
73. 0400 時,B 哥(D1)向證人一說:「華仔,我想上車
F 瞓吓你傍住我。」D1、證人一及其中一位女子一起到山林道上了 F
一輛黑色的私家車。D1 在車上休息。
G G
H H
74. 0500 時,一部白色私家車駛到他們旁。D1:「你同
I 佢哋上 4 樓玩住先,我瞓多一陣。」證人一下車見 M1120 輝、 I
M188 輝輝和 D3 在該白色私家車下車。證人一和這三人到山林
J J
道永勝商業中心 4 樓 Wi-Fi 吧消遣。約 5 至 10 分鐘後,D1、D2
K K
和 M199 俊哥到 Wi-Fi 吧。於 Wi-Fi 酒吧內,相識的一同均坐在
L 同枱消遣,當時的燈光可讓證人一清楚看到 D2 的五官面貌。證 L
人一與 D2 共相處了約 50 分鐘,證人一與 D2 均坐在一起。
M M
N N
75. 0600 時,證人一離開 Wi-Fi 吧到附近的麥當勞吃東
O 西。0630 時,證人一返回山林道和松山道交界,見 D1、M188 O
輝輝、D3 和一名女子;當時 D1 和大約五名男子對罵,D1 對其
P P
中一名男子拳打腳踢約 30 秒。另外對方的四名男子沒有任何動
Q Q
作。當中對方有一至二人說:「算啦,唔好打啦。」D1 向對方
R 講:「吹雞呀你,夠膽吹雞,我左口嘅,屌你老母,我而家就吹 R
雞嚟整多你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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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D1 便拿出電話按鈕,不久 M120 輝和 D5 來到松山道
C 和山林道交界。M120 輝問證人一:「咩料啊。」證人一回答: C
「唔知呀,嚟到就見到大佬打人啊。」
D D
E E
77. 永勝商業中心地下開始有人聚集,對方的神情態度均
F 很凶惡,有人向他們擲玻璃瓶,有些人更看似飲醉了酒。D5:「人 F
哋吹雞喎,我哋上返去先啦」D1:「我一陣間上到去就吹雞,打
G G
柒佢班仆街。」D1、證人一等人返到永勝商業中心 4 樓 Wi-Fi
H H
吧。到 Wi-Fi 吧內,D1 與 D2 會合。D1 便和 D2 說話。其後,
I D1 和 D2 便行出 Wi-Fi 吧門口升降機大堂外,當時證人一、D5 I
和 M120 輝都跟上前到大堂外。當時的光線可讓證人一清楚看到
J J
D2 的五官樣貌。
K K
L 78. Wi-Fi 吧在永勝商業中心 4 樓,升降機門打開外有電 L
梯大堂,另外有一道逃生門,除外沒有其他通道可以進出 4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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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在 Wi-Fi 吧 4 樓升降機大堂,D2 說:「吹雞拿,我
O 打電話叫大佬。」D1:「係喎,輝輝呢,唉,唔係比對家捉走咗 O
啊?」此時,升降機到了 4 樓開門,內有一名男子 7。D5 按着升
P P
降機的開門掣說:「係佢,佢啱啱響樓下有份㗎。」D5 又說:
Q Q
「食咗佢先(即打咗佢的意思)。」D5 便衝入升降機拳打腳踢該
R 名男子,隨後 D1 和 D2 亦一起衝入升降機毆打該名男子。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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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編號 M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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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期間,該名男子說:「唔關我事㗎。」約 10 多秒後,
C 於他們毆打該男子期間,Wi-Fi 吧走出一名中年女子:「打還打, C
唔好喺我度打」,但 D1、D2 和 D5 三人均沒有理會這女子,繼
D D
續打該男子。三人共拳打腳踢該男子約 20 秒。D1:
「入返去先。」
E E
其後他們全部人等除該男子外,都返回進 Wi-Fi 吧。
F F
81. 不久,證人一聽到 Wi-Fi 吧有職員用擴音器講:「樓
G G
下有軍裝嚟咗,大家執吓枱面自己啲粉啦(即毒品)。」0700 時,
H H
D1 向證人一說:「同我落去接亞謙上嚟。」證人一然後到 Wi-
I Fi 巴大堂見 M23 小子謙在 4 樓大堂。他們二人回到 Wi-Fi 吧內, I
D1 問 M23 小子謙:「點啊。」M23 小子謙:「下面冇人喎」D1:
J J
「咁返自己埸啦。」然後證人一和 D1 便離開 Wi-Fi 吧到尖沙咀
K K
寶勒巷和益中心 5 樓消遣。
L L
82. 0900 時,證人一離開和益中心返回安全屋並記錄活動
M M
於流水簿內。
N N
列隊認人手續 8
O O
P P
83. 於 2019 年 4 月 9 日,證人一於認人手續認出 D2。
Q Q
84. 於 2021 年 7 月 30 日,證人一於認人手續認出 D4 為
R R
「麟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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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P12 第 4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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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盤問下,證人一指,於行動中,他從沒有吸食過毒品,
C 但有飲酒。證人一表示他會控制自己飲酒的份量;而底線是有關 C
份量不影響他到安全屋於流水簿作清楚和準確的記錄。證人一𠄘
D D
認在 LB 吧消遣期間會喝酒,在實際情況下,他會用一些避酒的
E E
方法處理。所以在整個行動中,證人一都不會讓自己飲酒超過自
F 己的底線。證人一同意他沒有在流水簿記錄他在酒吧喝酒的份量, F
G
但不同意是為掩飾他有受酒精影響。 G
H H
86. 證人一被質疑流水簿的時間記錄多是整數時間記錄
I (即 00、15、30、45 作尾的),他解釋因為他回到安全屋後有時 I
立刻撰寫流水簿,有時先休息直至一個時鐘的整數才開始記錄。
J J
K 87. 證人一指當行動結束後,他利用流水簿對相關事情作 K
口供「回文」。完成後,證人一把流水簿交給上級。
L L
M 88. 辯方質疑證人一刻意省略一些女子的資料,尤其他已 M
經在某些活動見過同樣的女子,卻沒有選擇記錄這些情報,有避
N N
免向操控員交代和跟進之嫌。
O O
89. 證人一對於 2017 年 8 月 6 日所發生的事情,例如,
P P
D2 是否有進入懲教所探訪 D1;又或探訪 D1 後,證人一和「B
Q Q
嫂」是否又登上 D2 駕駛的車離開,證人一表示已忘記了。
R R
90. 控辯雙方沒有爭議,牽涉 D2、證人一及「B 嫂」於
S S
2017 年 8 月 6 日一同到東頭探 B 哥(D1)監的事情,證人一有
T 記 錄 於 兩 份證 人 口 供紙 內 – (1) 第一 份口 供 紙 記 錄日 期 為 2018 T
年 8 月 17 日(2)第二份口供紙的記錄日期為 2018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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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牽涉分別不同控罪,所以分開記錄了分別兩份口供紙。而關於
C 本案 D2 涉及控罪三,證人一記錄於第二份口供紙內。控辯雙方 C
沒爭議,證人一於兩份口供紙均沒有提及他們探畢 B 哥監後,三
D D
人有否再乘坐 D2 的車輛。
E E
F 91. 盤問下,證人一不同意 D2 沒有說過自稱三合會的說 F
話;證人一不同意 D2 沒有在 Wi-Fi 吧外的電梯大堂毆打任何人。
G G
H H
92. 證人一不同意在彌敦道與山林道交界,證人一和 D4
I 沒有任何對話。 I
J J
偵緝警長 3806 (證人二)
K K
93. 證人二是證人一的操控員(Handler)。
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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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證人二主要的職責,是負責行動的行政及一般事宜,
N 及收集臥底警員蒐集到的證據和情報。於臥底行動期間,證人二 N
差不多每天都與證人一見面,了解證人一的需要,提供心理輔導;
O O
亦提醒證人一有關行動的指引。有關臥底行動的指引包括:證人
P P
一不可主動犯罪、不可誘使他人犯罪、不可吸毒、及不可主動參
Q 與犯罪。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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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2018 年 3 月 9 日約 0512 時,證人一將本案控罪七的
C 危險藥物可卡因交予證人二。控罪七的可卡因,由檢取直至呈堂 C
為止,並無受到任何不當或非法干擾 9。
D D
E E
96. 盤問下,證人二指,證人一記錄流水簿時,證人二並
F 不在場。證人二倚賴流水簿所記錄的日期和時間,但不會就流水 F
簿內所述的人物指派證人一作出任何跟進事宜。證人二有提醒證
G G
人一不能吸毒,但可以飲酒,飲酒時需要注意份量,因其後證人
H H
一要記錄行動於流水簿中,然而並沒有發生過有關飲酒這方面的
I 問題。 I
J J
97. 證人一於 2018 年 3 月 9 日 0340 時,致電通知證人二
K K
有關控罪七毒品交易的情況。證人一亦有報銷 $6,000 毒品交易
L 金額。證人一把毒品放在安全屋枱上交給證人二檢取,當時兩團 L
紙巾並不是攤開又不是蓋着,但是證人二能夠看到兩團紙巾內裏
M M
的狀況。
N N
O 警長 49657 (證人三)專家證人 O
P P
98. 證人三是本案的三合會專家,辯方對他的三合會專家
Q Q
身份沒有爭議。證人三撰寫的證人口供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
R 例》第 65B 條呈堂(證物 P14)。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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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承認事實 P12,第 9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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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和勝和」是香港一個十分活躍的三合會組織,
「勝和」
C 等也是和勝和三合會慣常使用的簡稱。「水房」是現時香港一個 C
三合會組織。現時香港的三合會一般慣常使用以簡單口頭承諾方
D D
式入會,新會員只需表示同意追隨保家,而又得到該保家答允,
E E
之後給利是保家,銀碼數目通常都會用三和六的數字來收取。
「坐
F 館」是香港目前三合會普遍採用的職位之名稱,意思是指一個三 F
合會組 織由眾 職員中 推舉 其中一 位資 深職員 出任該 會之行 政管
G G
理職務的負責人,即為該三合會的最高負責人 10。
H H
I 100. 證人三指,「吹雞」意思是召集三合會兄弟幫手;「大 I
佬」是指契哥或黑社會稱呼阿哥的意思;「支水」表示社團分支;
J J
「響朵」表示表露自己為三合會成員身份 ;「我左口嘅」即表示
K K
追隨左口的意思。
L L
101. D1 向證人一講:「嗌 Tiger 哥(D2)、崩哥(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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佢哋都係勝和一支水㗎,計落係你哋二叔。」證人三指,這表示
N N
D2 和 D3 都跟 D1 同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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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D2 向「B 嫂」說:「咪又係勝和,不過而家跟黑柴星
P P
嗰邊支水。」證人三指,這表示 D2 是「勝和」三合會社團成員,
Q Q
但沒有「過底」,只是「過面」轉「大佬」。D2 指他跟隨黑柴
R 星「搵食」,即黑柴星有「野」比 D2 做,可能是合法或非法, R
但身為黑社會成員已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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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承認事實 P1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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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盤問下,證人三指,一般三合會社團不輕易將自己成
C 員「過底」出去,「過面」是由一個三合會支派轉去另一支派, C
亦可能是同一支派但不同保家。而有情况是,雖然大家不同「支
D D
水」,大家亦可能是友好的,不一定互相交惡。
E E
F 警員 20104 (證人四) F
G G
104. 證人四是於 2020 年 12 月 29 日 0020 時,於積福街近
H H
積富街交界拘捕 D4 的警員。證人四的證供,控辯雙方根據香港
I 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呈遞(證物 P15 I
及 P15a)。
J J
K 105. 辯方沒有要求證人四傳召作盤問。 K
L L
偵緝警員 14569 (證人五)
M M
N 106. 2020 年 12 月 29 日 1045 時,證人五到田心警署,於 N
報案室提取 D4 後,在 1 號接見室向 D4 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O O
P P
107. 證人五把被羈留人士通知書放在枱中,證人五讀出通
Q 知書有關權利予 D4,然後給予 D4 閱讀其內容。其後證人五詢 Q
問 D4 有沒有任何要求或需要,如要求律師或飲水,D4 表示:
R R
「唔需要。」D4 於通知書右下角簽名。證人五把文件交予房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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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六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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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1100 至 1110 時,D4 於證人七記事冊內簽署並同意
C 到他家中搜屋。1110 至 1125 時,D4 表示同意證人五檢視他的 C
手提電話。檢查後,證人五沒有發現與案有關的證據。
D D
E E
109. 1125 時證人五、證人六及證人七離開田心警署到 D4
F 烏溪沙住所搜屋搜查。1145 時到達 D4 的住所及在 D4 母親見證 F
下搜屋後並無發現。1213 時證人帶 D4 返回田心警署,D4 於證
G G
人 七 的 記 事 冊 上 簽 署 表 示 搜 屋 時 沒 有 造 成 任 何 損 毁 。 1220 至
H H
1225 時,證人五為 D4 安排食物。
I I
110. 1325 時,證人五帶 D4 到 2 樓錄影會面室進行錄影會
J J
面,時間由 1329 至 1355 時。於錄影會面進行中,證人五亦展示
K K
一幅相片給 D4(見證物 P17B)。
L L
111. 1419 至 1438 時,證人五向 D4 錄取第二次錄影會面
M M
記錄(內容與本案不相關)。1445 時,證人五將當日兩次錄影會
N N
面光碟給予被告人,文件簽收於「致被警方接見人士通知書(數
O 碼會見系統)」(P17C)。 O
P P
偵緝警員 12131 (證人六)
Q Q
R
112. 控方主要傳召證人六予辯方(D4)盤問。 R
S S
113. 於盤問下,證人六同意於 2020 年 12 月 29 日,因 D4
T 在凌晨被拘捕;證人六、證人五及證人七到達田心警署調查 D4。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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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證人六到警署協助調查,是基於一般的程序的人手需要,即到警
C 署調查疑犯需有兩名警員及一名警長在場。另外,因他們預計需 C
要搜屋,所以預備適當的警力。證人六承認他到警署時,並沒有
D D
事先深入了解本案案情,主要是協助其他警員進行調查。在報案
E E
室於證人五向 D4 調查時在報案室調查時,證人六及證人七在報
F 案室外候備,在有需要時進行協助。所以證人六對本案的案情, F
又或 D4 的年紀,即案發時 D4 是 19 歲,證人六是沒有認知的。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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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署警長 58610 (證人七)
I I
114. 2020 年 12 月 29 日,證人七、證人五及證人六到田
J J
心警署向 D4 調查。
K K
L 115. 證人七將 D4 交予證人五辦理文件工作,並發出羈留 L
人士通知書。其後三人帶 D4 搜屋,D4 於記事冊上簽名同意。
M M
D4 亦於記事冊上簽名同意檢查他的手機,並由證人五進行檢查。
N N
其後證人七離開報案室。過程中,證人七指派證人六在報案室外,
O 隨時給予協助。當時接見室房門並沒有關上。 O
P P
116. 於 1213 時完成搜屋後,他們把 D4 帶回田心警署,
Q Q
D4 亦於記事冊上簽名確認完成搜屋。其後,證人五安排膳食給
R D4。於 1329 至 1355 時,證人五和 D4 進行錄影會面記錄,證 R
人七在監察室監察錄影過程。其後,於完成第二次錄影會面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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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 D4 交回田心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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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證人七於在田心警署進行調查時,清楚知道 D4 的年
C 紀及有關案件的背景。 C
D D
值日官警署警長 50173 (證人八)
E E
F
118. 證人八是案發時田心警署的值日官。D4 是被通緝人 F
士。D4 被證人四拘捕後帶返田心警署。本案 D4 於有組織及三
G G
合會調查科的案件是有檔案編號,另外因 D4 被拘捕及帶往田心
H H
警署,所以亦有另一個田心警署的檔案編號。有關拘留檔案記錄
I (Detention Notes)分別呈遞為證物 P18a 及 P18b。 I
J J
119. 於 2020 年 12 月 29 日 0046 至 0048 時,證人八向 D4
K 了解他有沒有任何投訴或任何要求,證人八亦不見 D4 有任何身 K
L 體受傷或發現有任何傷勢。同時,證人八的助手警員 25926(證 L
人八稱呼為「睇樓(TL)」),睇樓警員於 0233 時成功聯絡上
M M
案件主管(證人九),並向案件主管查詢就調查 D4 是否有任何
N N
指示。案件主管的指示是 D4 不可與其他人士聯絡。證人八指,
O 不論案件主管有沒有特別指示,有關疑犯的任何要求如提出要求 O
打電話亦會記錄在 Detention notes 內。證人八亦會向被捕人士
P P
告訴他被拘捕的罪行、查詢有沒有投訴、有沒有需要聯絡家人等。
Q Q
因家人可能會不知道疑犯已被捕,所以證人八值日官會記低有關
R 要求,但暫時不會給予被捕人打電話,因要得到及拿取案件主管 R
的指示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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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根據證物 P18a 及 P18b 記錄,D4 沒有曾作出任何要
C 求。證人八指,倘若 D4 有曾要求或有任何要求,有關要求必會 C
記錄在文件中,倘若文件上面沒有任何記錄,即代表 D4 從沒有
D D
提出有關的要求。所以,證人八確認 D4 於被拘留時,並沒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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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有關要求。
F F
案件主管高級督察 15710 (證人九)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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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證人九是本案的案件主管,直至 2021 年約 3 月被調
I 離,便沒有再處理本案。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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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證人九指,當有被捕人被拘捕及帶往警署押解 時,證
K 人九一定給予被捕人聯絡律師的權利。但就聯絡律師以外的人士, K
L 證人九考慮及給予有關指示的原則為:(1)案件的嚴重程度;(2) L
案件是否涉及其他疑犯或涉多於一人的案件,即可能有「通水」
M M
的情況;(3)案件是否還有其他調查的工作未完成,例如倘若與外
N N
間聯絡可能使有關證物有機會流失,即保留證據的考慮。
O O
123. 盤問下,辯方沒有爭議,證人九曾給予證人八指示 D4
P P
不可與外界接觸(證物 P18a)。證人九指,有關 D4 所涉案件包
Q Q
括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的案件;被告人於凌晨時份被拘捕,還
R 有些跟進的工作還未進行,例如進行錄影會面及搜屋。因此,證 R
人九給予田心警署指示,D4 不可與外界接觸。辯方指,於 D4 被
S S
拘捕時,本案其他的被告人,即 D1 至 D3 及 D5,已於 2018 年
T T
被拘捕。
U U
V V
- 32 -
A A
B B
C 124. 辯方指,證人九不准許 D4 與外界或用手提電話與外 C
界接觸,這是違反《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第 8(a)(i)
D D
條:
E E
「8. 答辯
F F
(a) 只要不大可能對調查過程或執法造成不合
理的延誤或阻礙:
G G
(i) 應 准 許 在 押 人 士 或 和 警方 在 一 起 並
H 接 受 調 查 的 人 士用 電 話 與 朋友 通 話 、 H
及 親 身 或 以 書 面 或 用 電話 獨 自 諮 詢
I 及 聯 絡 律 師 或 大 律 師 ;並 須 應 他 的 I
要 求 向 他 提 供 律 師 會 最新 的 律 師 名
J
單。」 J
K 125. 證人九不同意,他表示已有顧及有關的考慮。 K
L L
D4 錄影會面撮要
M M
126. D4 與母親和家姐一同居住於烏溪沙,他的教育程度
N N
至中三。電話號碼 5404 9816 是 D4 母親於中國移動登記的電話
O O
11
;另外 5115 9539 是 D4 的父親於新 Mobile 登記的電話 12,D4
P 由中一至中三使用此電話號碼,直至 2018 年 6 月才停用。因 D4 P
Q 當時還末成年,所以不能自己登記電話號碼。 Q
R R
S S
T 11
錄影會面記錄 #49-53。 T
12
錄影會面記錄 #63-66。
U U
V V
- 33 -
A A
B B
127. 於 2018 年 3 月 9 日 0320 時,D4 於朋友花名叫 QM 13
C 的車上。D4 於飲酒時認識 QM。D4 主要負責「攞啲嘢俾人」、 C
收錢和聯絡地點交收。交收的貨物通常是「一嚿紙巾」 14。
D D
E E
128. D4 指他於尖沙咀山林道 15有曾交貨予證人一,並收證
F 人一$6,000 16,D4 然後把兩舊紙巾給他。D4 可收取$700 至$3,000 F
作為報酬 17。通常交收完後,D4 也能分錢。D4 認為這工作相比
G G
其他人工較高 。相片 P17B 內所顯示的紙巾,D4 指應該是可卡
18
H H
因 19。但 D4 當時並不知道紙巾內有危險藥物 20。
I I
特別事項( D4 )
J J
中段
K K
L 129. 控方於特別事項舉證完畢,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L
M M
130. 本席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據成立。
N N
特別事項( D4 )
O O
辯方
P P
Q 131. 在特別事項,D4 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Q
R R
13
錄影會面記錄 #99。
14
錄影會面記錄 #128。
S 15
錄影會面記錄 #170。 S
16
錄影會面記錄 #198。
17
錄影會面記錄 #214。
T 18
錄影會面記錄 #264。 T
19
錄影會面記錄 #256。
20
錄影會面記錄 #258。
U U
V V
- 34 -
A A
B B
C D4 (特別事項)的證言 C
D D
132. D4 在錄取該錄影會面時 19 歲,教育程度至中三。父
E 親為釘板工人,母親是保險從業員。父母已離異。每月父母給予 E
F
2 萬港幣予 D4 作零用錢。現在 D4 職業為地盤散工。 F
G G
133. D4 指於錄取會面記錄前,證人五、證人六及證人七於
H 田心警署的接見室內,向 D4 指,若 D4 承認「販運危險藥物」 H
I
罪,警方便不控告 D4「聲稱三合會成員」的控罪。所以證人五、 I
六和七於接見室內,討論接着錄影會面記錄並指示 D4 要答的內
J J
容。
K K
134. 在討論期間,證人五記錄有關內容於三張 A4 的白紙
L L
上,並把那三張 A4 白紙給 D4 閱讀,指示他在接着的錄影會面
M M
記錄中照著 A4 白紙的內容而回答。
N N
135. 證人五、六及七更恐嚇他 D4 要於錄影會面記錄照着
O O
回答,不然若 D4 的答案不如理想,需要「重錄」會面記錄的話,
P P
便要匯報給上級,而帶來麻煩。
Q Q
136. D4 呈遞了證物 D4-D1,記錄他於錄取會面記錄過程
R R
中,警員對他所作出的行為。
S S
T T
U U
V V
- 35 -
A A
B B
一般事項
C 中段 C
D D
137. 控方於一般事項舉證完畢,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E E
F
138. 本席裁定 D2 及 D4 面對的控罪表面證據成立。 F
G G
一般事項
H 辯方 H
I I
139. D2 於一般事項選擇作供,有 1 位辯方證人,是 D2 的
J J
未婚妻。
K K
140. D4 於一般事項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L L
M
D2 的證言 M
N N
141. 於 2017 年,D2 是一名 Uber 司機。D2 現年 40 歲,
O O
是一名輕鐵維修員,月入約兩萬元。D2 與兩名兒子(現分別 7
P 及 8 歲)、未婚妻及工人一起居住。未婚妻做美容按摩工作。 P
Q Q
142. 人稱 D2 為 Tiger 或 Tiger 仔。
R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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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A A
B B
認識 D1 及 D3
C C
143. 於 2017 年 6 月,D2 在荔枝角還柙時,認識了「B 哥」
D D
(D1)及 D3。當時,因 D1 沒有食煙的習慣,D1 把家人每次所
E E
提供他的兩包香煙,都把當中的一包送給 D2 食。D2 指,在荔枝
F 角能接收香煙是可貴的。所以 D2 認為 D1 待他不錯。 F
G G
2017 年 8 月 6 日
H H
I
144. 2017 年 8 月 6 日前幾天,有一名自稱華仔(現知道是 I
證人一)致電 D2,證人一指 D1 想 D2 去探訪他。D2 答應。證
J J
人一表示,「B 嫂」也一起探 D1。證人一相約 D2 在長沙灣公園
K 等。D2 於是記錄了證人一的電話於他的手提電話中。然而,D2 K
L 現在不能夠取回有關電話記錄,因當時 D2 使用的電話是儲值咭 L
(證物 D2-1(6)-(27))。
M M
N 145. 其後,又有一名自稱 D1 的親妹聯絡 D2。D1 的親妹 N
O 同樣指,D1 想 D2 探訪他;但 D2 表示證人一已聯絡了他,所以 O
她便掛了線。
P P
Q 146. 2017 年 8 月 6 日約 1400 時,D2 駕駛一輛白色七人 Q
R
車 UP5455 到保安道東京街交界長沙灣公園門口。其後證人一上 R
了車,坐在車內司機位後排的中間位 置。因 D2 當時的職業是
S S
Uber 司機,所以他憑感覺知道證人一是較早時電話中所指的華
T 仔。5-10 分鐘後,「B 嫂」上車,坐在車前左乘客位。 T
U U
V V
- 37 -
A A
B B
C 147. 上車後,證人一向 D2 介紹「B 嫂」。開車後,D2 和 C
「B 嫂」並沒有交談;只是「B 嫂」和證人一不停對話,而且夾雜
D D
粗口。途中「B 嫂」表示忘記帶身份證,所以 D2 駕車到華富邨。
E E
於等待「B 嫂」拿身份證時,證人一與 D2 談及雙方的工作,D2
F 表示他做 Uber 司機,而證人一表示他是做酒吧的。 F
G G
148. 他們三人便到赤柱東頭探訪 D1。探訪 D1 時,D1 並
H H
沒有理睬 D2。探訪完後,「B 嫂」要求 D2 送她到上車的地方。
I D2 其實內心不情願,因為 D2 覺得「B 嫂」待他如私人司機;而 I
且較早時候,「B 嫂」把雙腿對疊放在 D2 車的儀錶板上。
J J
K 149. D2 駕車到長沙灣途中,他們沒有對話。「B 嫂」在車 K
L 內表示她遺失了電話 Sim 卡。D2 並提出可在旺角家樂坊報失, L
於是「B 嫂」叫 D2 載她到家樂坊。但「B 嫂」又要求 D2 在長沙
M M
灣公園旁的機舖停下,「B 嫂」和證人一下車到機舖,D2 等了
N N
他們約 3 分鐘,並到機舖的廁所如廁。機舖內,D2 見「B 嫂」
O 與一名男子傾偈,證人一站在後方。D2 亦提議「B 嫂」可以自 O
己乘的士到家樂坊,但「B 嫂」仍堅持 D2 載她。他們到家樂坊
P P
已是晚上六、七時,舖頭亦將近關門。於是 D2 便駕車送她到旺
Q Q
角警署報失電話卡。
R R
150. D2 指,他沒有在車內自稱為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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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A A
B B
2018 年 2 月 12 日前
C C
151. D1 離開拘留所後,致電 D2 表示想見他。他們相約到
D D
西洋菜街和波鞋街逛街約 1 小時。
E E
F
2018 年 2 月 12 日 F
G G
152. 2018 年 2 月 12 日,D2 應 D1 邀請出席在食棧的晚
H 飯。當天 D2 腸胃炎身體不適,需要經常去洗手間,但仍念在與 H
I
D1 於荔枝角 21 天的交情,D2 便應邀到場。D2 到場時,見 D3 I
和證人一在場,而其他人士 D2 則並不認識。晚飯後,當 D2 從
J J
洗手間出來發現眾人仍在等他,並邀請 D2 一起去 LB 酒吧消遣。
K D2 於是隨同眾人前往 LB 吧,期間他依然需要經常去洗手間, K
L 逗留一會便離開。 L
M M
153. D2 指,D1 沒有在食棧向眾人介紹 D2,即:「嗌 Tiger
N 哥、崩哥,佢哋都係勝和一支水㗎,計落係你哋二叔。」 N
O O
2018 年 3 月 9-10 日
P P
Q 154. 2018 年 3 月 9 日約 2100 時,D2 前往旺角找母親一 Q
起食火鍋,但發現母親不在家。D2 便自己一人食火鍋。其後,
R R
D2 相約朋友文俊消遣。於 2018 年 3 月 10 日 0100 時,D2、文
S S
俊和文俊女友一起到 Wi-Fi 吧飲酒和猜枚。0300 時,D2 的未婚
T 妻致電,打算過來會合他,可「飲完嘢」後一起回家。D2 的未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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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A A
B B
婚妻差不多到場時,D2 前往山林道口接未婚妻。0500 時,D2 在
C Wi-Fi 吧內遇到 D1,D1 並與 D2 打招呼,D2 亦將 D1 介紹給他 C
未婚妻認識。D2 與 D1 並非坐同一張枱消遣。
D D
E 155. 直至 0800 至 0900 時,D2 與文俊一行 4 人離開 Wi- E
Fi 吧,一起吃早餐,其後 D2 與未婚妻便回家。
F F
G G
156. D2 否認有說過「吹雞」的說話,或在 Wi-Fi 吧外的
H 升降機大堂毆打任何人。 H
I I
D2 的辯方證人 梁曼褀女士 D2 的未婚妻( DW1 )
J J
K
157. 2018 年 2 月 12 日,因為 D2 腸胃炎,DW1 曾經勸喻 K
D2 不要外出,但 D2 仍然選擇應約。
L L
M 158. 2018 年 3 月 10 日,DW1 和她的朋友吃飯後致電 D2。 M
於 0400 時起,DW1 便與 D2 及 D2 朋友在 Wi-Fi 吧內。D2 亦曾
N N
介紹 D1 予她認識。雖然 DW1 留意到 Wi-Fi 吧門口有人出出入
O O
入,但她不知原因。直至 0800 時,D2 和 DW1 以及文俊和他的
P 女朋友一同離開 Wi-Fi 吧,並且一齊吃早餐。 P
Q Q
D4 的證言
R R
S 159. D4 採納他於特別事項的證供。 S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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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A A
B B
證人一和 D4
C C
160. D4 於 2018 年 2 月 12 日食棧的飯局,認識了證人一、
D D
林子謙和戴卓然。D4 到場時,約有 10 多人坐在一張大枱中。林
E E
和戴坐在 D4 的左右兩旁。飯後,其後他們到 LB 吧,逗留約 1
F 至 2 小時。其間 D4 和證人一並沒有交談。 F
G G
2018 年 3 月 8-9 日
H H
I
161. 2018 年 3 月 8 日約 2100-2200 時,D4 與朋友吃飯, I
期間一名叫阿楊的朋友打電話給 D4,叫 D4 到樂富。
J J
K 162. D4 於朋友聚會中認識阿楊。於 2018 年 3 月 8 日前, K
D4 已認識阿楊約有 6 個月至 1 年時間,大家均相熟,亦時常相
L L
約一起出外傾偈、打機及食煙。
M M
N 163. 約 2200 至 2300 時,D4 到樂富和阿楊打機和食煙。 N
當時阿楊駕駛他深色的私家車,車牌尾數 7876。於 2300 時,他
O O
們到觀塘接阿楊的女朋友收工回秀茂坪寶達邨。當時 D4 坐在車
P P
的後座左方。因前座乘客位是阿楊女朋友的御用座,坐位放了她
Q 的坐墊和咕。其後 D4 不確定他們去了哪兒,但他們通常會找一 Q
R
個地方停下玩手機。其後,阿楊突然指他要到尖沙咀攞錢。 R
S S
164. 2018 年 3 月 9 日約 0400-0500 時,阿楊駕車到尖沙
T 咀山林道,D4 坐在後排左方。當時阿楊在車內傾電話,像在和 T
U U
V V
- 41 -
A A
B B
女朋友互相吵架。阿楊便口頭向 D4 說出一個電話號碼,並叫 D4
C 打電話給對方。D4 照辦。D4 聽到對方是一名男士。D4 向對方 C
問:「到咗未,我哋到咗」,D4 證供亦曾指「我哋到咗,落嚟
D D
未?」。對方說「落緊嚟」。之後,有一名男子行近 D4 的私家
E E
車。當時私家車停泊在山林道左邊的行人路,距離前方彌敦道約
F 10 米(MFI-1)。 F
G G
165. D4 見一男子在車後方行過來,D4 把車窗拉下。該男
H H
子在銀包拿一疊錢出來遞給 D4,D4 接過該疊錢後便數錢,D4
I 再將錢遞前交予阿楊。那時,D4 認出該名男子就是證人一「華 I
仔」。阿楊接了錢後,將錢放在一旁,並且將兩「團」紙巾交與
J J
D4,D4 用右手接過兩團紙巾,交與證人一。其後,阿楊駕車離
K K
開,兩人返回樂富繼續聊天和抽煙。
L L
166. 整個過程約 1 分鐘。期間,D4 並沒有與證人一說話,
M M
他們亦沒有任何對話。D4 並沒有說過「錢呢」及「呢度 22 滴」。
N N
167. D4 有問阿楊:「頭先你俾華仔係咩嚟啊?」阿楊:
O O
「又唔係俾你,做咩啫。」於是 D4 便沒有繼續追問。阿楊亦沒有
P P
分過任何金錢給 D4。現在 D4 已沒有與阿楊聯絡。
Q Q
168. D4 於畢業後直至被捕期間都是由父母供養。案發時,
R R
D4 的經濟狀況良好,間中亦有做散工,收入約有二萬元,亦沒
S S
有欠債。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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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A A
B B
169. D4 當時不知道他交給證人一的兩「團」紙巾內裏是毒
C 品。 C
D D
證據分析
E E
考慮
F F
170. 本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而舉證標準是要達致毫
G G
無合理疑點水平。任何疑點利益須歸於被告人。被告人沒責任
H H
證明任何事情。
I I
171. 本席謹記若被告人及其傳召的證人的說法是真的,
J J
或有可能是真的,必須判處被告人無罪。
K K
172. 本席須分別考慮對每一名被告人不利和有利的證
L L
供,然後作出個別裁決。
M M
173. 被告人如涉及多項控罪,本席須就着每名被告人各
N N
項控罪及相關的證據作出分開和獨立考慮。
O O
174. 本席提醒自己,如要作出任何推論,必須是唯一不
P P
可抗拒的推論。在作出推論時,本席是可以考慮個別實際情況
Q Q
所加起來的累積效應。
R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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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A A
B B
特別事項考慮
C C
175. 於特別事項,辯方反對:(i)證人五於田心警署內向
D D
D4 發出的「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ii)D4 的
E E
錄影會面記錄、謄本(但準確性不爭議)、及錄影會面記錄中
F 展示給被告人的相片 P17B 21及(iii)「致被警方接見人士通知書 F
(數碼會見系統)」,即錄影會面光碟的認收書呈堂。
G G
H H
176. 代表 D4 的林大律師就特別事項呈遞了「第四被告人
I 就特別事項的陳詞大綱」,D4 陳詞主要指: I
J (i) 辯方反對呈堂的主要理據為,有關內容是 D4 的 J
K
內容是基於恐嚇、威逼、利誘及不公平下作出的, K
包括:
L L
M (1) 證人六曾向 D4 作出恐嚇及威逼,大致意 M
N
思為如果 D4 不合作便會受到嚴刑逼供或 N
會被打;及
O O
P (2) 倘若 D4 願意合作,於其後錄影會面期間 P
複述證人五事先寫好,並由證人五、六及
Q Q
七共同討論下所得的答案,以承認「販運
R R
危險藥物」罪名的話,警方便不會繼續檢
S 控他「自稱三合會成員」的罪名。 S
T T
21
錄影會面記錄 #251。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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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A A
B B
C (3) 在同日約 11 時,證人五向 D4 簽發一張 C
《發給被羈留人士或警方調查人士通知書》
D D
後,意圖威嚇 D4 使其不敢尋求法律援助。
E E
F (4) 在該錄影會面正式開始之前,證人七在錄 F
影會面室內向 D4 作出利誘,大致意思為
G G
如果 D4 順利完成錄影會面才可以得到保
H H
釋。
I I
(5) D4 曾在同日約 0201 時至 0600 時期間兩
J J
次要求打電話,但被拒絕。
K K
(ii) D4 年紀少,當時只有 19 歲,教育程度低,因此
L L
不應被接納錄影會面記錄呈堂為控方證據。
M M
N 177. 法庭考慮了有關證供、證物、陳詞及有關反對理 N
由。
O O
P P
178. 在 D4 的錄影會面記錄中,D4 表示曾進入戒毒所
Q
22
,法庭不會因此對被告人有不利的考慮。 Q
R R
179. 於特別事項,控方依賴證人五至證人九的證供。
S S
T T
22
錄影會面記錄 #242。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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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A A
B B
180. 錄影會面記錄總長共 26 分鐘。
C C
181. 在錄影會面記錄進行前,都不見辯方指,證人五、
D D
證人六及證人七有曾教導 D4,指有關的毒品性質是可卡因。但
E E
於錄影會面記錄中,當 D4 被問及有關毒品是甚麼毒品時,D4
F 直接的答案是「呢個就應該就係可卡因。」 23 F
G G
182. 無論在主問及盤問下,D4 指警員教導他於錄影會面
H H
中倘若問及有關他是否知道紙巾內是毒品,他的回應是不知道的。
I 所以 D4 的證供是由頭到尾警員亦沒有向他提及有關的毒品是屬 I
什麼性質。但於錄影會面最尾的部份警員再問 及紙巾內屬什麼毒
J J
品時,D4 的回應是「呢個就應該就係可卡因」 。D4 指就着錄 24
K K
影會面的內容,除回應預設的警員教導的答案外,其餘是背景資
L 料。所以有關毒品是何種性質,警員沒有教過亦不屬背景資料。 L
所以為何 D4 能夠說出有關的毒品是可卡因而不是其他類型的毒
M M
品呢?再者沒有爭議的是有關當時的毒品,經化驗後確定為可卡
N N
因。
O O
183. 討論過程中或在錄影會面記錄進行前,都不見辯方指,
P P
證人五、證人六及證人七從來沒有曾教導 D4 就他現在或較早時
Q Q
(2018 年)使用的手提電話號碼。但於錄影會面記錄中,當 D4
R R
S S
T 23
錄影會面記錄 #256。 T
24
錄影會面記錄 #25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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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A A
B B
被 問 及 有 關 手 提 電 話 號 碼 時 , D4 直 接 回 答 他 現 在 及 較 早 時 候
C (2018 年)使用的電話號碼,分別是 5404 9816 25和 5115 9539 26。 C
D D
184. 法庭亦留意到於總長 26 分鐘的錄影會面記錄內,有
E E
關的問和答,D4 是於警員發問後便接着隨即回答。D4 的回應問
F 題,亦見十分流暢。過程中,沒有見到 D4 像生硬地背誦警員預 F
設的問題。
G G
H H
185. 就着證物 D4-1,D4 的證供一直指他未能在文件上寫
I 上拘捕的月份和日期是因為他於 2021 年 1 月 1 日或 1 月 2 日記 I
錄時,忘記了哪天被拘捕,所以 D4 在證物 D4-1 沒有填上月份
J J
和日期。然而,D4 記錄這份文件是他應家人提醒叫他預先記錄
K K
待以後發揮作用。所以此記錄亦對他十分重要,目的就是避免他
L 忘記了一些重要的事情。不爭議的是,D4 亦認收了會面記錄的 L
光碟,所以倘若他若認真的記錄有關日期,只要於光碟內查看便
M M
可。
N N
O 186. 法庭認為 D4 當時必定知道有關的他的權利。因為他 O
於被證人五至七調查前,證人四拘捕 D4 時,有發給 D4 羈留人
P P
士通知書 (證物 P15a)。這方面的證供辯方是不爭議的。
27
Q Q
R R
S S
25
錄影會面記錄 #45-49。
26
錄影會面記錄 #59-62。
T 27
見證物 P15(第 2 頁,第 4 行):「於同日凌晨 12:57 至 1:05,我向 AP 份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 T
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向 AP 講解有關權利及及由 AP 自行閱讀,講解及由 AP 閱讀後表
示明白內容並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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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47 -
A A
B B
187. 就以上的考慮,法庭不認為 D4 說出事實亦不可能是
C 事實,法庭不接納 D4 於特別事項的證供。 C
D D
188. 雖然法庭不接納 D4 的證供,法庭須考慮控方是否能
E E
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的錄影會面是 D4 自願及公平下作出。
F F
189. 盤問下,辯方亦不是測試證人的記憶,亦知道案發與
G G
庭上的作供時間亦有一段距離,所以在有關的時段辯方亦給予證
H H
人展示證人的調查記錄 28等以協助證人的記憶。
I I
190. 法庭考慮了證人五、六及七的證供,就着有關的證供,
J J
法庭不見他們的證供有重大分歧。過程中,證人五、六及七無論
K 搜屋、檢查手機、發給羈留人士通知書、錄取會面記錄、當中展 K
L 示的相片及光碟認收記錄均清晰有條理進行,程序確切、處理的 L
過程亦有有關文件支持。就着辯方對證人五、六及七的證供的有
M M
關批評,就以上的考慮,法庭不認為有關的批評具說服力。
N N
O
191. 法庭亦接納證人九的證供指,他給予證人八的指示不 O
批准 D4 對外接觸的原因及他的考慮。於本案證供所見,所涉的
P P
人物眾多,案件覆蓋的時段不短。再者,D4 當時沒有相關投訴
Q Q
及對其有任何重大影響。
R R
S S
T T
28
證人五的調查報告(MFI II) 及辯方曾於盤問下展示證人六的調查報告(關於發生在 2018 年 8
月 13 日的事情)。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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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A A
B B
192. 法庭認為有關證人證供清晰,盤問下沒有迴避或動搖,
C 沒有矛盾或內在不可能性。法庭裁定有關證人誠實可靠,如實說 C
出有關事實,法庭肯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D4 自願作出。
D D
法庭亦看不到須行使酌情權將之剔除。法庭接納有關錄影會面為
E E
控方證據之考慮。
F F
一般事項
G G
控方陳詞
H H
I 193. 控方陳詞主要指: I
J J
(i) 控方指,證人一雖然在作供時,對某些事件的細
K 節有遺忘或記不清楚,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案 K
L 件發生在多 年前,而 有關的 臥 底行動 是一個經 L
年累月的行 動,期望 控方證人 一可以 牢記行動
M M
每一天所發 生事件的 每一個細 節,是 不切實際
N N
和強人所難。控方認為控方證人一在作供時,誠
O 實坦白,有話直說,他的證供沒有內在不可能性, O
被盤問時也沒有被動搖。
P P
Q Q
(ii) 辯方在盤問 證人 二及 證人三時 ,並沒 有對兩位
R 證人的證供 作出質疑 。 控方認 為控方 全部證人 R
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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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A A
B B
(iii) D2、DW1 和 D4 都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應不
C 被接納。 C
D D
辯方陳詞
E E
F
194. D2 辯方的陳詞主要指: F
G G
(i) 證人一只是 背誦口供 後在法庭 讀出, 實對所發
H 生的事情非常模糊,沒有事件的獨立記憶。於這 H
I
種一對一的 情況,法 庭須格外 小心評 估 證人一 I
的證供;
J J
K (ii) 辯方質疑證人一於流水簿記錄的可依賴性; K
L L
(iii) 就控罪三,法庭須考慮 D2 有否作出聲稱是三合
M M
會社團的行為。無論任何情況下,不論 D2 和「B
N 嫂」是否認識,又或閒話家常,D2 不可能如證 N
人一所指,D2 貿然聲稱自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
O O
員。而且,按證人三的意見,「依家跟黑柴星嗰
P P
邊支水」可以是非法的,也可指是合法的「搵食」
。
Q 本案沒有關於「黑柴星」身分的證據,也沒有證 Q
R
據帶出唯一合理的推論是非法的; R
S S
(iv) 就控罪八, 控方必須 證明一名 被告人 參與三合
T 會有關的活 動,而該 些活動是 三合會 成員須要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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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A A
B B
參與的。該被告人是否三合會成員並不重要,不
C 過控方必須 證明該 被 告人做出 一些明 顯是三合 C
會成員以此等身份去做的行為。就意圖方面,控
D D
方必須證明 被告人意 圖以三合 會社團 成員身份
E E
行事。(HKSAR v Wong Sing Chi & Ors CACC
F 245/1999 、 HKSAR v Lam Yan Ming HCMA F
1078/2003 及 HKSAR v Chan Yuet Ching
G G
HCMA 313/2008);
H H
I (v) 由於證人一不知道 D1 和 D2 對話的具體內容, I
證人一在 Wi-Fi 吧樓下見到 D1 對一名不知名
J J
男子拳打腳踢時,D2 也不在場,控方不能排除
K K
D2 不知道是三合會社團的活動。「吹雞」的意
L 思可以是召集一些兄弟、朋友進行一些活動,是 L
M
否三合會術語要視乎當時環境及情況。D2 只是 M
替友人召集一些兄弟、朋友出頭;
N N
O (vi) 因此,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O
P P
195. D4 辯方的陳詞主要指:
Q Q
R (i) 證人一的證 供不可信 不可靠; 證人一 的證供源 R
自流水簿,但其流水簿紀錄不可靠;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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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ii) D4 錄影會面屬於混合式陳述的供詞。混合式陳
C 述內的入罪 及脫罪部 份皆是可 以呈堂 證明其內 C
容真實的證 據。法庭 需要整體 考慮該 陳述以公
D D
平地衡量有 關部分然 後決定陳 述那部 分給予怎
E E
樣的比重, 並不能自 動把脫罪 的部分 給予零比
F 重:見 HKSAR v Brook Ed ward Joshua [2020] F
HKCFI 1805。即使錄影會面的內容構成招認,
G G
法庭亦需觀乎上 文下理及執 法人員提 問的方式,
H H
以考慮給予 該些招認 多少比重 。如果 法庭認為
I 執法人員提 問方式帶 有引導或 壓迫性 ,即法庭 I
J
需要考慮給予該些招認多少比重:見 HKSAR v J
Leung John Timothy @ Leung Chiu Ming [2001]
K K
1 HKLRD 272;
L L
(iii) 辯方指,證人一稱 D4 有說「錢呢?」及「呢度
M M
22 滴」的上述兩句說話根本沒有必要更不合理,
N N
因為 D1 已經一早與證人一確認會收他多少錢
O 及會給證人一多少貨。證人一與 D4 之間的對話 O
不合理;
P P
Q Q
(iv) 就著 D4 是否「知悉」涉案毒品存在這一點,控
R 方必須證明被告人「主觀或實際知悉」。就著被 R
告人是否知 悉涉案毒 品的性質 ,在控 方成功證
S S
明被告人管有涉案毒品後,根據《危險藥物條例》
T T
第 47(2)條訂明的推定,被告人須被推定為已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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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該藥物的性質。不過,終審法院 29經已說明,
C 第 47(2) 條 只 是 對 被 告 人 施 加 提 證 責 任 C
(evidential burden)D4 上述的說法已經盡了
D D
對被告人施 加的提證 責任。反 而控方 必須就此
E E
履行法律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D4 是知
F 悉涉案毒品的性質,否則被告人便是無罪。 F
G G
考慮
H H
I 196. D2 證供指,他有一次記錄與危險藥物有關,被判處 I
感化 12 個月,法庭不會因此對 D2 有不利的考慮。
J J
K 197. 就一般事項,控方主要倚賴證人一至證人三的證 K
L 供。辯方在盤問證人二及證人三時,並沒有對兩位證人的證供 L
作出重大挑戰。而本案辯方主要挑戰證人一的可信、可靠性。
M M
N 證人一的證供是否可信可靠 N
O O
198. 就證人一的證供是否可信可靠,當中包括考慮證人一
P P
於庭上作證時距離案發的時間已接近 6 年。證人一於庭上亦承認
Q 因為距離案發時已有一段時間,證人一指他就案發日發生的事情 Q
R
清晰,但細節實在不能確立。的確,整個臥底行動歷時近 2 年, R
而庭上作供的時間距離案發日亦有近 6 年。證人一於流水簿記錄
S S
共有 3 本,每本 200 頁,共記錄了約有 500 頁 30,而他所見及遇
T T
29
HKSAR v Hung Chan Wa & Another (2006) 9 HKCFAR 614
30
最後一本記錄至第 10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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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的人物亦起碼有 261 名男子和 10 名女子。所以法庭必須謹記,
C 也許誠實的證人,因距離案發有一定的時間,就證供的準確性, C
法庭是必須留意及關注的。
D D
E E
199. 法庭考慮了證人一證供,就着有關的證供,而庭上作
F 證時與發生的時間亦有距離,證人一亦就記得的清楚道出,不記 F
得的亦有表明。盤問下,辯方亦表明不是主要測試證人 一的記憶,
G G
亦知道案發與庭上的作供時間亦已有好幾年,所以在盤問時,辯
H H
方亦給予證人一展示流水簿等以協助證人一的記憶。
I I
200. 法庭留意到,雖然於主問證供時,證人一有曾需要翻
J J
看流水簿協助他的記憶。但重要的是,有關協助他的記憶的內容,
K 都不見是本案三項控罪的主要爭議點。 K
L L
201. 本案中證人一沒有吸毒,但於行動中有飲酒。辯方批
M M
評證人一從沒有記錄有關他飲酒的份量,亦質疑這會影響他記錄
N 流水簿內容的準確性。然而,案中不見有實質情況指出,證人一 N
有喝醉的行為,以致影響他返回安全屋作出記錄的能力。再者,
O O
證人一的證供見,他對此有警惕,亦有抵禦的方法如以「避 酒」
P P
的方式應付。再者,證人二亦表示從沒有發生過類似的問題。
Q Q
202. 辯方指,證人一的流水簿內容並不可靠。就本案,證
R R
人一於流水簿的紀錄是分記項並順序記錄。而證人一每當完成行
S S
動後,便須按指示盡快返回安全屋作出記錄。證人一清楚指出記
T 錄流水簿的作用,及他記錄流水簿主要是記錄他遇到的人物和經 T
歷的事情,有關的要求亦須要他盡快、並清晰且是記憶記憶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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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記錄。本案不見案中有實質情況指,證人一於流水簿有失實的
C 情況。 C
D D
辨認
E E
F
203. 辯方指出,雖然被告人在埸的情況不大爭議,然而辯 F
方引述 Archbold 14-8:
G G
H “Minor identification pr ob lems H
There are times when the presence of the accused is not
I I
disputed. The issue is the degree and nature of the accused’s
involvement in the offence. The Tur nbu ll guid elines were
J not intr oduced to address this par ticu lar prob lem, and a J
Turnbu ll war ning is not str ictly necessar y althoug h a judge
may feel it prudent to g ive such notice appropr iately
K mod ified to meet the facts of the case : R v Slater [1995] 1 K
Cr App R 584, CA; R v Thornton (1995) 1 Cr App R 578,
L
CA; R v Oakwell (1978) 66 Cr App R 174, CA; R v Curry L
and Keeble (1983) Cr im LR 737. ”
M M
辨認 D2
N N
O
204. 辨認 D2 之證據包括,控辯雙方於承認事實(證物 P12) O
指,證人一於 2019 年 4 月 9 日在正式的應列隊應人手續中認出
P P
D2。相關認人手續記錄簿(證物 P9)及中文翻譯本(證物 P9A)
。
Q 證人一認出 D2。被告人認出 D2 時指:「7 號是我嘅行動日記上 Q
R 記錄嘅 M134 Tiger。」 R
S S
205. 證人一亦於庭上指出本案審訊的 D2,指出他就是證
T 供中他所指的 M134 Tiger。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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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06. 證人一承認在整個臥底行動中,除 D2 別名叫 Tiger C
外,另外還有一名亦叫 Tiger 的人士編號為 M134 及另外一名叫
D D
老虎仔編號為 M33 的人士。證人一確認於本案審訊中他所述的
E E
Tiger 是指人物編號 M134 的 Tiger,即本案的 D2。證人一分辨
F 這三人的主要基礎是他三人分別有不同的五官和外型。證人一更 F
指事實上根本不需要倚靠什麼特別基礎分別,因為他們三人的五
G G
官和外型均分別不同,證人一是能夠分辨這三人。換言之,證人
H H
一辨認分區別三個人不是倚靠他們相同的名字。
I I
辨認 D4
J J
K 207. 辨認 D4 之證據包括,控辯雙方於承認事實(證物 P12) K
L 指,證人一於 2021 年 7 月 30 日在正式的列隊認人手續中認出 L
D4。相關認人手續記錄簿(證物 P11)及中文翻譯本(證物 P11A)
。
M M
證人一認出 D4 時指:「10 號是疑犯 2@麟仔。」(於列隊認人
N N
手續中,當天有兩名疑犯在列隊認人中給證人一辨認,D4 是疑
O 犯 2) O
P P
208. 證人一亦於庭上指出本案審訊的 D4,指出他就是證
Q Q
供中他所指的 M187 麟仔。
R R
209. 本席考慮了所有證人的有關證供、盤問下的內容及回
S S
應。盤問下,他們亦沒有動搖或迴避,證詞中沒有矛盾或內在不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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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性。他們的證供清晰、直接,法庭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為誠實
C 可靠之證人。 C
D D
210. 於 HKSAR v Kong Ho Wing(江昊嶸)( D1 )& others
E E
FAMC 33/2020 案,法庭謹記沒有傳召有關人物所說的內容的關
F 連性。倘若沒有關連的話不予考慮及或不給予比重;所關注的有 F
關對話是否在被告人在場時所說的關鍵。法庭所考慮有關證人一
G G
的證供,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如案例指所考慮的是:
H H
I
“She du ly cons ider ed the author ities on the elements I
of the offence and never lost s ig ht of the central
questions, namely: “Whether or not D1 to D3 did in
J fact make the statements as alleged b y PWI” and “If J
so, whether their words and de meanour cons tituted as
acting as a member of a tr iad s ociety.”
K K
L 211. 法庭考慮了 D2 的證供。 L
M M
212. D2 對 D1 心存感恩,原於 D1 在荔枝角懲教所給香煙
N 予 D2,D2 亦覺 D1 對他很好;因此對「B 嫂」包容、縱使 D2 身 N
O 體不適,亦赴會吃飯。 O
P P
213. 但 D2 的證供指,D1 要求 D2 到東頭探訪他時,D1 卻
Q 沒有理睬 D2,D1 只是和證人一傾談,D2 看來像陌路人到埸。 Q
R
D2 本來是應 D1 要求到訪,D2 又不知道固中原因,但到場時又 R
不見 D2 向 D1 了解。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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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D2 離開荔枝角時,只把自己的聯絡電話給 D1,但沒
C 有向 D1 索取聯絡電話。倘若 D1 其後沒有主動聯絡 D2,D2 便 C
不能再與 D1 聯繫。概然 D2 對 D1 心存感恩,但又不見 D2 對
D D
D1 的行為存有主動性。
E E
F 215. D2 指,他對「B 嫂」包容是仍念他對 D1 感恩之情。 F
然而,「B 嫂」在車上把雙腳對疊放在標版上,D2 亦承認阻礙
G G
他觀察。當時 D2 是一名 Uber 司機,他必對道路安全有一定意
H H
識,「B 嫂」的行為對他的駕駛造成危險。D2 不好意思向「B 嫂」
I 提出,與他對 D1 感恩之情不見有任何關係。 I
J J
216. 於 2018 年 2 月 12 日,D2 指他腸胃炎,需不下多次
K K
進出廁所。D2 身體不適的情況,在埸的人必會知道及明顯留意
L 到。甚 DW1 亦稱,對 D2 這次的身體情況她有印象,DW1 亦勸 L
喻 D2 不要到場吃飯。就 2 月 12 日的飯局,D2 其後到場才見 D3
M M
和證人一;這飯局除 D1 外,D2 似乎對在場的人士並不熟悉。
N N
D2 除因為是 D1 邀請到場外,實在看不到這飯局對 D2 有任何特
O 別的意義。飯局中,亦不見 D1 和 D2 有密切的傾談。相反,D2 O
在飯局中不停進出廁所,其後又勉為其難跟他人到 LB 吧消遣。
P P
然而,在當時的環境情況下,實在看不到 D2 為何身體不適仍需
Q Q
勉強在場;因為當時 D2 的身體情況,D2 根本應付不來,而需要
R 不停進出廁所。 R
S S
217. 法庭考慮了 DW1 的證供,DW1 指她不經常於晚上外
T T
出。但於 2018 年 3 月 10 日凌晨 4 時,D2、DW1 與朋友到 W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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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 吧消遣,又巧合地遇到 D1 在場。再者,盤問證人一時,辯方
C 沒有指出於 Wi-Fi 吧有廣播通知現場人士清理毒品不實。但是, C
D2、DW1 及 D2 的朋友仍於當日由凌晨時段直至早上 8 時仍逗
D D
留在 Wi-Fi 吧,卻不發現該地方不尋常。
E E
F 218. 就以上考慮,法庭不認為 D2 或 DW1 說出事實,法 F
庭不接納他們的證供。
G G
H H
219. 法庭考慮了 D4 的證供。
I I
220. D4 承認他於 2018 年 2 月 12 日有到 D1 所辦的飯局,
J J
並認識了證人一及兩位人士,其後亦有跟隨大隊到 LB 吧消遣。
K K
221. 於 2018 年 3 月 9 日凌晨,D4 按阿楊的指示收錢,其
L L
後遞給對方兩團紙巾。然而,阿楊並沒有事先告訴 D4 有關的詳
M M
情、沒有事先告訴 D4 對方是誰、沒有事先告訴 D4 收錢後,接
N 着是要把兩團紙巾遞交對方。阿楊把事情完全交託予 D4 處理。 N
O 但過程中,D4 是不知道有關詳情,亦沒有向阿楊確認對方是否 O
就是目標人物,D4 卻能毫不猶豫亦順暢地完成任務,需時不到
P P
1 分鐘。
Q Q
R
222. 其後.D4 亦有問及阿楊剛才給證人一的是甚麼東西。 R
這表示 D4 意識到有關東西是不尋常。而阿楊的回應是:「又唔
S S
係俾你。做咩啫」,聽罷,D4 便自動自覺停止繼續追問阿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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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D4 知道內有乾坤,並非一場普通的攞錢,然後遞給對方
C 物件的簡單交收行為。 C
D D
223. D4 當時見到對方是他較早時認識的證人一,D4 又不
E E
覺湊巧並且與對方沒有任何對話進行收錢交貨。再者,D4 指他
F 當時不知道紙巾內是毒品,但阿楊必然知道。阿楊把這項高風險 F
的行為交託不知情的 D4,並於在公眾地方處理,亦屬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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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法庭不認為 D4 說出事實,法庭不接納 D4 的證供。
I I
225. 雖然法庭不接納辯方的證供,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
J J
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
K K
L
控罪三( D2 ) L
M M
226. 辯方並不否認,D2 在案發的關鍵時刻與證人一和「B
N 嫂」身處在 D2 的私家車內。控罪三的主要議題是,D2 是否有作 N
出證人一指控他所作的聲稱。
O O
P P
227. 證人一坐在司機位後座的中間乘客位,他的位置能聽
Q 到亦觀察到 D2 與「B 嫂」的對話。有關對話並不複雜,車內亦 Q
只有他們三人。法庭肯定證人一能夠準確觀察到 D2 與「B 嫂」
R R
的說話,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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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B 嫂」問 D2:「Tiger,你最近點呀?」 T
D2:「咪又係勝和,不過而家跟黑柴星嗰邊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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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28. D2 不爭議別人稱呼他為 Tiger 或 Tiger 仔。 C
D D
229. 法庭不接納辯方指,就有關的句子可分開考慮,即 D2
E 的後半說話「依家跟黑柴星嗰邊支水」,依證人三指,是 D2「跟 E
F 黑柴星搵食」,或「轉大佬」俗稱「過面」。「搵食」可能是做 F
一些非法的行為,也可能合法。雖然辯方指本案沒有證據指黑柴
G G
星的有關人物為何。但如證人三專家指,D2 沒有過底只是過面
H H
轉大佬,所以黑柴星是屬勝和的支派。所以 D2 當時的意思,是
I 不能將句子分拆,而必須以一整句句子來考慮。 I
J J
230. 案發時,D2 聲稱並有意表明確認他是 勝和三合會社
K 團的成員,跟隨黑柴星「搵食」,即黑柴星有「野」比 D2 做。 K
L L
231.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控罪三,D2 面
M 對控罪三罪名成立。 M
N N
控罪八( D2 )
O O
P 232. 就控罪八,辯方並不否認,D2 在案發的關鍵時刻,有 P
身處 Wi-Fi 吧。控罪八的主要議題是,D2 有否在 Wi-Fi 吧外的
Q Q
大堂說證人一指控 D2 說的說話和所作的行為。
R R
S 233. 辯方指,D1 在山林道和松山道交界與其他人吵架時, S
D2 並不在場。再者,證人一不知道 D1 和 D2 於 Wi-Fi 吧內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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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內容。然而,證供見,D1 於山林道和松山道交界與他人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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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見對方「吹雞」,D1 便隨即按 D5 的提議到 Wi-Fi 吧暫避。
C D1 立即與 D2 在 Wi-Fi 吧對話,隨後 D1 和 D2 二人一同走出 C
Wi-Fi 吧於 4 樓升降機大堂,D2 說:「吹雞啦,我打電話俾大
D D
佬。」就有關一連串 D2 的舉動明顯就是表現出他知道當時現場
E E
有關的背景,D2 支持 D1 向對方顯示實力。而當升降機於 4 樓
F 開門時,D5 立即指出該男子是較早時前街上有份的人士。D2 亦 F
沒有見有任何疑問或向 D5 詢問解釋 D5 所說的意思。D2 亦跟隨
G G
D5 和 D1 一起衝入升降機內毆打該男子。因此,唯一不可抗拒
H H
的推論是 D2 所作出的有關的行為及說話是他知悉 D1 及 D5 較
I 早時所面對的情況,亦打算「吹雞」向對方反擊顯示實力。 I
J J
234. 法庭認為,D2 不會不知道他所作的是三合會社團有
K K
關的活動,而該些活動是三合會成員以此等身份所作的行為,D2
L 並意圖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 L
M M
235.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控罪八,D2 面
N N
對控罪八罪名成立。
O O
控罪七( D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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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就控罪七,辯方並不否認,D4 在案發的關鍵時刻,身
R 處在一輛私家車的後座,在收了證人一的$6,000 後,親手將用紙 R
巾包裹著的 22 包可卡因毒品交給證人一。但 D4 否認對有關毒
S S
品知情。因此,控罪七的主要議題是,D4 是否對涉案毒品知情。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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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於錄影會面記錄中, D4 亦否認他當時知道兩團紙巾
C 內有毒品 31。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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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本案不爭議,D4 有參與於 2018 年 2 月 12 日 D1 所
E E
辦的團年飯局。
F F
239. 案發時,證人一於 D1 吩咐他取$6,000 後不久,便收
G G
到電話問證人一確認 22 滴的數量。D1 亦指已安排「麟仔」攞毒
H H
品給證人一。D4 的名字為「謝相麟」,而證人一所收到的電話
I 號碼是屬於 D4 的。法庭接納證人一指,D4 有向證人一說:「錢 I
呢。」然而,D4 不是問及或有需要與證人一討論金額價錢,原
J J
因是 D1 已安排並通知證人一及 D4 有關的金額,D1 亦叫證人一
K K
預備有關的現金金額。因此,即使 D4 在現場沒有向證人一說出
L 銀碼,雙方均意識到該銀碼是$6,000。 L
M M
240. 法庭考慮了$6,000 銀碼並不是很高,但亦不是小數目。
N N
證人一將$6,000 給予 D4 後,D4 便把兩團紙巾球給證人一。體
O 積雖小的兩團紙巾換來價值不低的金錢。法庭接納證人一指,D4 O
有向證人一說:「呢度 22 滴。」不爭議證人一所檢取的毒品,
P P
共有 22 包可卡因。當時兩個紙巾球沒有包裹實或已封條。D4 亦
Q Q
不需打開確認兩團紙巾的內容,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D4 是
R 清楚知道內裏的物品就是證人一換取的物品,即毒品可卡因。這 R
正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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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會面記錄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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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41. 就當時的環境情況下,D4 不可能不知悉兩團紙巾球
C 內是毒品,即可卡因。 C
D D
242. 本案的證據而言,就算撇除 D4 會面記錄的證供,控
E E
方已有足夠證據證明控罪七。
F F
243. 本席肯定 D1 及 D4 共同販運危險藥物。
G G
H 244. 就以上的考慮,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 H
I
明 D4 所面對的控罪。 I
J J
245. 本席裁定 D4 面對的控罪七,罪名成立。
K K
總結
L L
M M
246. 第二被告人:
N N
控罪三罪名成立。
O O
P 控罪八罪名成立。 P
Q Q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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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47. 第四被告人:
C C
控罪七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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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F F
(梁嘉琪)
G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G
H H
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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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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