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思遠等案 DCCC669/2023

栽植大麻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36個月;D2 監禁36個月;D3 監禁30個月;D4 監禁36個月;D5 監禁36個月
五名被告人被判監禁三十至三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31/7/2024[2024] HKDC 126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利思遠、林豪堅、余永瀚、梁熙俊、馬家健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五名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栽植大麻植物罪。警方於2022年6月22日搜查元朗一個約10,000平方呎貨倉,發現258棵大麻植物及專業水耕栽植設備,其中226棵可隨時收割。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受僱負責修剪、施肥及照料植物;第三被告人負責場地裝修、設備安裝及維修;第四及第五被告人則提供栽植資料及協助。貨倉自2021年8月起被租用,涉案活動涉及多人分工合作。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栽植大麻植物罪的判刑基準、栽植場年產量及規模對量刑的影響,以及各被告人在犯罪協議中的角色。控方接受應依新指引前的原則量刑;辯方則分別主張角色較次要、缺乏主導地位、認罪、悔意及協助警方應獲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所涉罪行可判第6級罰款及最高15年監禁。按照律政司司長 訴 張勁光及 Tuen Shui Ming 的原則,栽植大麻的量刑主要以栽植場估算年產量為基礎,再考慮場地規模、設備、策劃程度、參與人數及各人的角色。涉案乾草本大麻年產量約37.4公斤,配合場地約10,000平方呎、258棵植物及完整設備,法庭以54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五人認罪後,第一、二、四及五被告人減至36個月;第三被告人因實質協助警方,獲較大幅度減刑至3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張勁光,確立以估算年產量作栽植大麻量刑的重要基礎;Tuen Shui Ming 提供相關量刑指引。法庭亦參考曾廣祥及另二人案的大麻重量換算及量刑分析,並考慮 Nguyen Thang Loi、Herry Jane Yusuph、楊凱婷、Z v HKSAR、程伟光及 Lo Sze Tung Stephanie 等案件。

裁決與命令

五名被告人均因串謀栽植大麻植物罪被判監禁。第一、第二、第四及第五被告人各監禁36個月;第三被告人因協助警方及認罪,判監30個月。其餘控罪獲保留在法庭檔案中,未經批准不得繼續起訴。

判決啟示

判刑重點在於栽植場的估算年產量及整體運作規模,而非僅以現場所見植物數量衡量。分工合作、場地策劃及設備完整程度會構成加重因素;實質協助警方可帶來顯著額外減刑。本案亦確認各方同意以較有利的新指引前原則量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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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栽植大麻的判刑主要看哪些因素?
A.

法庭主要考慮估算年產量,並評估種植場規模、設備、策劃程度、參與人數及各人的角色。本案以54個月為量刑起點。

Q.認罪後栽植大麻可減刑多少?
A.

五名被告人認罪後,第一、第二、第四及第五被告人的54個月起點減至36個月。法庭並沒有給予其他有效減刑因素。

Q.協助警方會否大幅減少大麻罪刑期?
A.

可以視乎協助程度而定。本案第三被告人提供資料並協助警方拘捕其他人士及破獲兩個種植場,故獲包括認罪在內的約44至45%減刑,判囚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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