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俊傑等案 DCCC667/2022

參與三合會及販毒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監禁30個月;D2監禁10個月;D3監禁7個月;D4監禁28個月;D5監禁8個月
五名被告人分別被判監禁七至三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18/7/2024[2024] HKDC 118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符俊傑、陳智偉、郭斌、謝相麟及李亮霆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五名被告人及十項控罪,源於警方於2016年至2018年進行的臥底行動。控罪包括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社團成員、以成員身分行事、聲稱是成員、販運危險藥物,以及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第一、第三及第五被告人在不同階段認罪;第二及第四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情顯示,第一被告人曾招攬臥底警員加入三合會、指示販運含3.44克可卡因的毒品,並參與及召集暴力活動。各被告人亦涉及展示三合會身分及協助相關活動。

核心法律爭議

法庭須決定各項三合會及販運危險藥物罪行的刑罰起點、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責任程度、認罪扣減及整體量刑原則如何適用,以及警方調查和檢控延誤是否應帶來刑期扣減。辯方主張角色較低、案情社交性質、年輕及延誤等因素應從輕處理;控方則強調罪行嚴重、涉及有組織三合會活動及毒品販運。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社團條例》及《危險藥物條例》的法定刑,並按罪行實際情況評估嚴重性。邀請他人加入三合會屬嚴重罪行;以成員身分行事的刑責須視乎角色、暴力及展示實力程度;聲稱為成員則須考慮言論的語境及目的。販運3.44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36個月。法庭按各被告人的角色、認罪時機、年齡、案情整體性及共同犯罪關係作出同期或分期安排。延誤本身不是當然的減刑理由,但本案調查至判刑歷時較長,且造成實際壓力,故酌情扣減15%。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子鳳、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輝及其他人及 HKSAR v Wong Sing Chi and others,說明三合會罪行的嚴重性及不同角色的量刑幅度。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及R v Lau Tak Ming & Others支持3.44克可卡因以36個月為量刑起點。HKSAR v Chiu Chi Wing確認延誤本身並非減刑因素,但可按具體影響酌情處理。

裁決與命令

五名被告人均被判監禁:第一被告人30個月、第二被告人10個月、第三被告人7個月、第四被告人28個月及第五被告人8個月。第一被告人控罪十獲保留在法庭檔案中,不再繼續起訴,除非法庭另行批准。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三合會罪行沒有單一量刑標準,言論語境、角色、暴力及展示實力均會影響刑罰。法庭亦把長期檢控延誤轉化為15%刑期扣減,但重申延誤並非自動的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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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三合會活動會被判多久?
A.

刑期取決於角色、暴力程度、展示實力、認罪及其他情節。本案五名被告人的最終刑期由七個月至三十個月不等。

Q.販運3.44克可卡因會判多少年?
A.

法庭以三十六個月監禁作為3.44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再按角色、認罪及延誤調整。本案主導者判三十個月,交收者判二十八個月。

Q.檢控延誤可以減刑嗎?
A.

延誤本身並非當然的減刑理由,但若造成實際壓力及生活影響,法庭可酌情處理。本案法庭因延誤給予各被告人百分之十五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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