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667/2022
C [2024] HKDC 1185 C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E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667 號
F F
G ---------------------------------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H
訴
I 符俊傑 (第一被告人) I
J 陳智偉 (第二被告人) J
郭斌 (第三被告人)
K K
謝相麟 (第四被告人)
L L
李亮霆 (第五被告人)
M --------------------------------- M
N N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O 日期: 2024 年 7 月 18 日 O
P 出席人士:梅松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P
馮振華先生及駱芷君女士,由鄧黃張律師事務所延聘,代
Q Q
表第一被告人
R R
黎暐晴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
S 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S
王耀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達成葉祺智律師事
T T
務所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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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林靜珩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定匡黃皓駿律師事
C 務所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C
李樹培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郭匡義律師行延聘,帶
D D
領李明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郭匡義律師行以義
E E
助服務形式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F 控罪: [1] 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社團的成員(Inviting a person to F
becom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訴第一被告人)
G G
[2] 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Acting as a member of a
H H
triad society)(訴第一被告人)
I [3]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I
J
a triad society)(訴第二被告人) J
[4] 至 [5]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Claiming to be a
K K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訴第一被告人)
L L
[6]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M a triad society)(訴第三被告人) M
[7]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訴
N N
第一及第四被告人)
O O
[8] 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Acting as members of a
P triad society)(訴第一、第二及第五被告人) P
[9] 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Acting as members of a
Q Q
triad society)(訴第一及第三被告人)
R R
[10]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Failing to
S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訴第一 S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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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B
---------------------
C 判刑理由書 C
---------------------
D D
E 引言 E
F F
1. 本案涉及五名被告人(D1-D5),共十項控罪:
G G
控罪 D1 D2 D3 D4 D5
H H
(-) 邀請 他人成為三合 會社團的成員 (控告 D1) √
違反香港法例第 151 章《社團條例》第 22(2) 條
I I
(二) 以三 合會社團成員 身分行事 (控告 D1) √
違反香港法例第 151 章《社團條例》第 20(2) 條
J J
(三) 聲稱 是三合會社團 的成員 (控告 D2) √
違反香港法例第 151 章《社團條例》第 20(2) 條
K (四) 聲稱 是三合會社團 的成員 (控告 D1) √ K
違反香港法例第 151 章《社團條例》第 20(2) 條
L (五) 聲稱 是三合會社團 的成員 (控告 D1) √ L
違反香港法例第 151 章《社團條例》第 20(2) 條
M (六) 聲稱 是三合會社團 的成員 (控告 D3) √ M
違反香港法例第 151 章《社團條例》第 20(2) 條
N (七) 販運 危險藥物 (控告 D1 和 D4) √ √ N
違 反 香 港 法 例 第 134 章 《 危 險 藥 物 條 例 》 第
4(1)(a) 及(3) 條
O O
(八) 以 三 合 會 社 團 成 員 身 分 行 事 (控 告 D1、 D2 及 √ √ √
D5)
P P
違反香港法例第 151 章《社團條例》第 20(2) 條
(九) 以三 合會社團成員 身分行事 (控告 D1 和 D3) √ √
Q 違反香港法例第 151 章《社團條例》第 20(2) 條 Q
(十)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控 告 √
R D1) R
違 反 香 港 法 例 第 221 章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條 例 第
S 9L(1) 及(3) 條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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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2. 就 D1 面對的控罪十,法庭應控方申請,保留在法庭
C 檔案中,除非得到批准,否則不可繼續予以起訴。 C
D D
3. D1、D3 及 D5 分別在不同階段承認他們各面對的控
E E
罪並同意案情。
F F
4. D2 否認控罪三和八,D4 否認控罪七。經審訊後,D2
G G
及 D4 被裁定所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H H
I
案情 I
J J
5. 案發時,偵緝警員 18415(「臥底警員」)被調派為
K 臥底,潛入和勝和三合會偵察刑事活動。本臥底行動於 2016 年 K
8 月 15 日開始,在 2018 年 7 月頭結束。
L L
M M
6. 2017 年 5 月 17 日約下午 1 時 45 分,男子劉曉濤(劉)
N 告訴臥底警員劉的保家為 D1。劉給臥底警員一個紅封包並說: N
「我利是都幫你準備埋啦,你放三個六入去,唔好起角,你明架
O O
啦,都唔係第一日跟人。」臥底警員回覆說他還在跟另一個人。
P P
劉告訴臥底警員沒有問題,並說 D1 需要人手。
Q Q
控罪一(訴 D1 )
R R
S S
7. 當晚約 8 時 30 分,劉帶臥底警員到九龍深水埗福華
T 街 118-120 號地下一間餐廳與 D1 及其女朋友女子吳莜君(吳) T
共膳。約晚上 9 時 50 分,D1 對臥底警員說:「我聽『肥濤』(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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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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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講咗啦,你『荃灣水房』架麻,個啲唔入流架,依家全香港梗
C 係我地『勝和』勁啦,我就跟『左口』既,再對上就今期坐館『 ETB』
, C
好撚把炮架,有機會介紹你識,你黎跟我搵食啦,一定大把世界。」
D D
臥底警員說他會考慮並回覆。
E E
F 8. 之後,劉帶臥底警員及吳到一間汽車旅館房間,劉處 F
理一些思疑毒品,然後向另一個人出售。
G G
H
控罪二(訴 D1 ) H
I I
9. 2017 年 5 月 18 日凌晨約 2 時,臥底警員在九龍藍田
J J
康華苑怡康閣與 D1 和其他人聊天。期間,D1 對臥底警員說:
K 「你跟我啦,『肥濤』都幫你準備咗利是,你過嚟,我唔會虧待 K
L 你嘅。」因此,臥底警員把 3.6 元放入紅封包並交予 D1。D1 告 L
訴臥底警員:「拿,你大佬就係我『勝和』『呀 B』,以後叫我
M M
大佬,如果全港九比人恰,你就響自己勝和『左口』支水既,你
N N
跟荃灣水房架麻,如果第時荃灣有事既,你就直接響『 ETB』,
O 一定夠照你架喇。」D1 再叫臥底警員不要再跟他之前的保家。 O
P P
控罪三(訴 D2 )
Q Q
R
10. 2017 年 8 月 6 日,吳向 D2 介紹臥底警員,吳說: R
「華囝,叫 Tiger 哥,佢係你大佬嘅阿哥嚟。」其後,吳詢問 D2
S S
近況。D2 回覆說:
「咪又係勝和,不過依家跟黑柴星嗰邊支水。」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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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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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四(訴 D1 )
C C
11. 2017 年 8 月 6 日,臥底警員與吳及 D2 到赤柱東頭灣
D D
道 70 號東頭懲教所探訪 D1。探訪期間,D1 說:「…你同你啲
E E
兄弟講,我好快出返黎,邊個敢走我就劈邊個 …同埋我係入面踢
F 左好多『老新』既過黎我地『勝和』,等我出返黎,我就做大事 F
嫁啦,你地等我啦。」
G G
H
控罪五(訴 D1 ) H
I I
12. 2018 年 2 月 12 日,臥底警員與 D1 至 D3 及其他人
J J
共膳。吃飯前,D1 在九龍黃大仙聯合道 182-188 號金國大廈地
K 下外向眾人介紹 D2 及 D3,並吩咐眾人:「嗌『Tiger 哥』,『崩 K
L 哥』,佢地都係勝和,一枝水既,計落係你哋二叔」。眾人向 D2 L
及 D3 打招呼,然後跟隨 D2 進入餐廳。
M M
N 13. 吃飯期間,D1 叫臥底警員及其他人幫他販賣毒品。其 N
O 後,D1 向眾人舉杯說:「今日我地條水食團年飯,下年大家生 O
生猛猛同『阿公』搵多啲!大家飲杯!」
P P
Q 控罪六(訴 D3 ) Q
R R
14. 晚飯後,臥底警員及其他人在九龍黃大仙聯合道 182-
S S
188 號金國大廈地下外吸煙。當「ETB」經過時,D3 說:
「『ETB』
T 呀!佢就係今期我地勝和坐館,大家叫 B 哥。」當『ETB』接近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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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人時,臥底警員與眾人一起叫:「B 哥。」『ETB』問眾人:
C 「同你哋大佬團年呀?」臥底警員回應:
「係呀 B 哥。」其後『ETB』 C
坐車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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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七(共同訴 D1 和 D4 )
F F
15. 2018 年 3 月 9 日凌晨 2 時 55 分,臥底警員會合 D1
G G
及其他人。D1 對臥底警員說:「今晚帶港幣 6,000 元來,我給
H H
你 22 滴『可樂』。兩滴免費,原價港幣 300 元一滴。」臥底警
I 員嘗試拒絕 D1,但 D1 威脅會打他及杯葛他。於是臥底警員答 I
應。
J J
K 16. 約凌晨 3 時 20 分,臥底警員接到一名男子的電話, K
L 問他是否要 22 滴。臥底警員說是,之後安排與對方見面。 L
M M
17. 約凌晨 4 時 16 分,臥底警員登上一架由 D1 駕駛的
N 車輛。D1 問臥底警員是否已帶了錢,臥底警員回答帶了。D1 說 N
O 他叫 D4 帶東西給臥底警員。D1 指示臥底警員向 D4 付款,把東 O
西帶回家,並以他喜歡的價錢出售。D1 亦警告臥底警員取得東
P P
西後不要返回車上,不要連累他。之後,D1 問臥底警員他打算
Q Q
以多少錢出售。臥底警員回覆說他會以港幣 350 元出售。
R R
18. 約凌晨 4 時 40 分,臥底警員與 D4 會面。當時 D4 在
S S
一輛停泊在九龍尖沙咀山林道和彌敦道交界的車內。臥底警員把
T 港幣 6,000 元交予 D4。D4 把以紙巾包裹的兩個球型物品(證物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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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予臥底警員,並說內含 22 滴。臥底警員拆開證物一,並找
C 到 22 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思疑毒品。臥底警員袋好證物一,之 C
後 D4 把車駛走。
D D
E E
19. 其後,臥底警員把該思疑毒品交予操控員,即其聯絡
F 人,以便送往政府化驗所化驗。政府化驗師確認證物一載有 22 F
個膠袋,內有共 4.1 克固體內含 3.44 克可卡因。
G G
H
控罪八(共同訴 D1 、 D2 及 D5 ) H
I I
20. 2018 年 3 月 10 日凌晨時份,臥底警員和其他人在九
J J
龍尖沙咀山林道 21 號永勝商業中心 4 樓的一間樓上酒吧(酒吧)
K 消遣。臥底警員曾短暫離開,然後約於凌晨 6 時 30 分折返。臥 K
L 底警員見到 D1、D3 和其他人在街上。D1 與五名男子在吵架。 L
當臥底警員走近眾人,D1 開始對一名不知名男子拳打腳踢約三
M M
十秒。其他人沒有參與毆打,並叫 D1 停止。之後,D1 說:「吹
N N
雞呀你!夠膽吹雞!我『左口』既,屌你老母我依家就吹雞嚟整
O 多你一鑊!」之後,D1 打電話。不久,男子伍浚輝(伍)及 D5 O
出現。
P P
Q Q
21. 及後,對方越來越多人圍著臥底警員的一伙人。D3 提
R 議先返回酒吧。D1 說他會吹哨子去打那些人。有人向臥底警員 R
一伙人擲玻璃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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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臥底警員一伙人返回酒吧並會合 D2。臥底警員、伍、
C D1 至 D2 及 D5 站在升降機外談話。D2 說:「吹雞啦,我打電 C
話俾大佬。」這時,一名男子乘升降機到達。D5 認出這名男子
D D
是樓下群眾的其中一人。D1、D2 及 D5 於是對該男子拳打腳踢
E E
約 30 秒,之後返回酒吧。
F F
控罪九(共同訴 D1 和 D3 )
G G
H H
23. 2018 年 5 月 8 日,臥底警員及 D3 一行人在參加元朗
I 天后誕巡遊前去了餐廳。D3 向臥底警員解釋那是三合會活動, I
用來展示實力和擴闊圈子(「呢啲聚會,其實大家借機會曬人馬
J J
同搞關係,我阿公少航其實本身好低調,不過呢期黐埋元朗仔仔
K K
度出錢出力,嚟緊想攞期坐館做,在樹枝旗入元朗,跟著響住勝
L 和坐館個朵搞新界啲地,咁咪發囉。」)。他們還有提供印上「黃 L
泥墩村三和堂」字樣的 T 恤(見相片)。
M M
N N
24. 之後,一名外號「黑柴星」的男子叫他們每人取一件
O T 恤並要求衆人穿上這 T 恤。任何兄弟如與其他人吵架,就去幫 O
你的兄弟。如果你被警察盤問,你就對他們說你代表這條村。如
P P
果被其他派別查問,就說是屬於『勝和』『少航』派別。
Q Q
R 25. D1 遲來,並叫臥底警員帶他拿取一件隊伍 T 恤。D1 R
和 D3、臥底警員及一伙人(約共 100 人),全部穿著隊伍 T 恤,
S S
一起從餐廳出發。但 D1 在途中覺得疲倦,於是叫臥底警員和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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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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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6. 「和勝和」是香港一個十分活躍的三合會組織,
「勝和」 C
等也是和勝和三合會慣常使用的簡稱。現時香港的三合會一般慣
D D
常使用以簡單口頭承諾方式入會,新會員只需表示同意追隨保家,
E E
而又得到該保家答允,之後給利是保家,銀碼數目通常都會用三
F 和六的數字來收取。『吹雞』是三合會時下流行的術語,意思是 F
指召集一些三合會成員去協助及解決一些與三合會有關的活動,
G G
例如打架、講數、曬馬、展示實力、爭地盤、爭睇場、堂口之間
H H
糾紛、追數或協助其他三合會打成員等。『響』或『響朵』指向
I 他人表露自己的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支水』指三合會的分支 I
或支派。
J J
K K
D1 的背景及求情陳詞
L L
27. D1 過往有 10 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包括 4 項邀請他
M M
人成為三合會社團成員 1、1 項普通襲擊、1 項盜竊、1 項襲擊他
N N
人致造成身體傷害、1 項管有危險藥物、1 項危險駕駛罪及 1 項
O 侵入屬於公共管理的物業。 O
P P
28. D1 現年 29 歲,於香港出生,教育程度至中二。D1 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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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有兩名分別 3 歲及 6 歲的兒子。D1 曾任職侍應、外賣員及
R 送貨工人。辯方呈遞了被告人的求情信。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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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0 及 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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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辯方指,D1 所承認的 7 項控罪,可分為兩大類,即
C 與三合會有關(邀請、聲稱及行事)的控罪及販運危險藥物的控 C
罪。就着控罪一邀請的控罪,雖然並無判刑指引,區域法院的判
D D
例亦無約束力;但亦應予以參考。辯方認為,判刑起點不應多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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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個 月 。 辯 方 援 引 蘇 浩 輝 DCCC 339/2018 、 蔡 明 陽 DCCC
F 479/2019 、 黃偉明 DCCC 80/2022 及 PARVEZ BILAL DCCC F
9/2023)。就「聲稱」及「行事」的控罪,D1 過往沒相同紀錄。
G G
在本案,有關「聲稱」的控罪,都是在氣氛平和的情況下,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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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齊之間的表達;而並不是對一般民眾作出的表達,所以判刑起
I 點,不應該超越 蔡家輝 案件的水平。有關「行事」的控罪,辯方 I
J 希望法庭考慮屬於「吹雞」的性質,採納不超越 蔡家輝 案件的 15 J
個月起點。辯方援引 蔡家輝 CACC 195/ 2009。就販運危險藥物
K K
的控罪,涉及 3.44 克可卡因,相關的判刑指引為 34 至 36 個月
L
的監禁,辯方援引 陳奕睿 DCCC 9/2022。辯方陳詞,由於所有 L
M 控罪,出自於同一宗臥底行動,辯方希望所有控罪同期執行。D1 M
於審前覆核時表示認罪,應得 1/4 刑期扣減。
N N
O D2 人的背景及求情陳詞 O
P P
30. D2 過往有 9 項刑事定罪紀錄,全都是管有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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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R R
31. D2 人現年 39 歲,育有 2 名兒子,分別 7 歲和 8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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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曾做散工,現任輕鐵維修人員,月入約 2 萬元。D2 的同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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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妻經營美容業務。辯方呈遞了 D2 未婚妻的求情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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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2. 就控罪三,有關對話發生的地點是在 D2 的車中,沒 C
有其他人,屬於社交場合的閒聊,量刑起點可以 3 個月監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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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八,辯方指,D1 首次說「吹雞」時,D2 不在場;而 D2 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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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對該男子拳打腳踢約 30 秒是緊接着他說「吹雞」後的。D2 首
F 次說「吹雞」後,直至臥底警員離開並沒有人群到 Wi-Fi 吧聚集 F
以壯聲勢;過程中沒有使用武器。當有人勸喻停手後,事件亦告
G G
終。辯方邀請法庭考慮 D2 整體而言罪責較低,不是這類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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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較嚴重的類別。辯方指 12 個月量刑起點可反映其罪責。辯方
I 邀請法庭考慮緩刑。辯方援引 蔡家輝 CACC 195/200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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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的背景及求情陳詞
K K
L 33. D3 人過往有 15 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包括 1 項屬三 L
合會社團的成員 2、3 項盜竊、1 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M M
3 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2 項販運危險藥物、2 項管有危
N N
險藥物、1 項襲擊警務人員、1 項刑事毁壞及 1 項搶劫罪。
O O
34. D3 人現年 34 歲,在國內出生,在他 1 歲的時候跟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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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來到香港,教育程度至中三。他的父親是一名裝修工人,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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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名家庭主婦,弟弟在讀大學。D3 的小女兒在 2022 年中出
R 生,D3 因為一直在監禁中,沒有盡過父親的責任,D3 希望可以 R
得到輕判,盡快可照顧他的父母、女友和孩子。D3 曾任職司機
S S
和做酒吧工作,每月收入約 2 萬元,他亦把一半的工資作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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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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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因社運事件和疫情的影響,D3 在 2021 年中失業,因為經
C 濟的壓力,愚蠢地干犯了 2022 年的搶劫罪。 C
D D
35. 辯方指,就控罪六,D3 只是在一個普通場合,在臥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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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面前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並不涉及恐嚇他人,法庭可
F 以考慮緩刑或以 3 個月或以下作為量刑起點。就控罪九,整個過 F
程並不涉及「吹雞」、暴力和任何威嚇的舉動;主要是關於在參
G G
加天后誕巡遊前,D3 在餐廳向臥底警員說的一番話,法庭可以
H H
考慮緩刑或以 6 個月或以下作為量刑起點。辯方指,雖然控罪六
I 和控罪九是在不同地方和不同時間發生,基於整體性量刑原則, I
部份甚或全部刑期應予同期執行。因為廷誤檢控,D3 在現案的
J J
判刑,不能部份與搶劫罪的刑期同期執行,所以就 判刑時,希望
K K
能給予一定的扣減。D3 於審前覆核時表示認罪,應得 1/4 刑期
L 扣減。辯方援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國佳 HCMA 972/2007、 L
M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輝及其他人 CACC 195/2009、香港特別 M
行政區 訴 鄭崇錡及其他人 DCCC 359/2022、HKSAR v W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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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z Kin and Wong Cheuk Wang DCCC 30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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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的背景及求情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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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D4 過往有 1 項縱火刑事定罪紀錄。
R R
37. D4 人現年 22 歲,案發時 16 歲,被捕時 19 歲,教育
S S
至中三程度。他的父親為釘板師父,母親是保險從業員,父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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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離異。D4 單身,與母親及姐姐同住。D4 於 2023 年從事地盤
C 工作,平均月入港幣 15,000 元。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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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就販運 3.44 克的可卡因,量刑起點大約是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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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39. 辯方認為法庭一向對年輕罪犯採取較為寬大的態度, F
本案控罪所指稱的行為已經是 6 年多前所發生的事,當時 D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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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無知受到不良朋輩的影響下才愚蠢犯案。本案亦有延誤檢控的
H H
成份,辯方希望法庭可給予 D4 酌情扣減,予以輕判。
I I
D5 的背景及求情陳詞
J J
K 40. D5 人過往有 14 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包括 1 項襲擊 K
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1 項串謀損毁財產、1 項串謀詐騙、1 項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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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危險藥物、2 項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
M M
處所)規例表列處所(活動場所除外)的管理人舉行的指名活動
N 的組織者、2 項預防、抵禦、阻延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指明疾病的 N
O 個案和傳播,所施加規定或限制、3 項管有危險藥物、1 項管有 O
任何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危險藥物的器具、1 項駕駛時沒有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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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風險保險、及 1 項聲稱是三合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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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D5 人現年 30 歲,案發時 24 歲,中學教育程度,未 R
婚,與父母同住。他曾於葯房及有牌照的財務公司工作。D5 過
S S
往只有 1 次與三合會相關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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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D5 在有關時段受到了不良朋輩的影響,錯誤地認同
C 而融入了三合會的文化,從而跟隨他人作出干犯本案的行為。他 C
現在已深入反省,承諾在本案件服刑後從事正當行業,不再過着
D D
三合會的生活。本案,D5 充其量只是一個「手下」的角色,故
E E
此 D5 的判刑實應較 廖子鳳 DCCC 480/2019 案中的被告人所被
F 判的 15 個月為輕。D5 在審訊的第二天改為承認控罪,希望法庭 F
判處一個對 D5 最寛鬆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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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D5 剛於一個月前 3在沙田裁判法院,就 4 件案件 4(當
I 中兩項是違反緩刑令)總共被判刑 8 個月,辯方希望法庭考慮總 I
體判刑原則,不全數將上述案件的 8 個月刑期與本案的判刑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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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K K
L 延誤 L
M M
44. 辯方提出,本案存在延誤檢控的情況。控方否認本案
N N
有任何延誤檢控。就延誤議題,控方呈遞了「案件時序表」5,表
O 列由 2018 年 7 月 5 日至 2024 年 2 月 19 日的事件。 O
P P
45. 控方指,本案涉及大量的被捕人,亦涉及共 113 次與
Q Q
黑社會有關的涉嫌犯罪。這類案件警方需要時間調查及向律政司
R 索取法律意見,而律政司亦需要時間考慮案件的證供,然後向警 R
方提供法律意見。本次臥底行動沒有可能以一個單一審訊來處理,
S S
T 3
2024 年 6 月 12 日。 T
4
STCC 4367/2023,STCC 639/2024,STCC 885/2023 及 KCS 15211/2022。
5
見「控方對於辯方書面減刑陳詞中針對延誤檢控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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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對法庭、控方和辯方都不公平。由 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6
C 月,因為發生社會事件,當時各部門的警方人員都需被抽調去處 C
理社會事件,警方的調查和行動資源受社會事件而分散。隨後而
D D
來的新冠疫情更加是雪上加霜。警方在收到律政司的最後指示後,
E E
因應涉案被告人數眾多,為避免法庭難以負荷,決定分批落案起
F 訴涉案被告人及帶他們上庭,並於 2022 年 2 月 25 日帶第一批 F
被落案起訴的 21 位被告人首次上庭。因疫情,法庭程序一般延
G G
期積壓了大量案件,最終,警方於 2022 年 5 月 31 日,落案起訴
H H
了包括本案 5 位被告人在內的 8 位被告人。
I I
46. 代表 D1 的馮大律師指,D1 在 2018 年 7 月 5 日被截
J J
獲與及拘捕後,直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才被正式檢控。警方向
K K
律政司多次尋求法律意見,而又在收到律政司指示後,又相隔 4
L 個月才正式落案檢控 D1,當中亦無社會事件。無論是甚麼原因, L
M
當中經過 4 年的時間,對 D1 造成的衝擊和影響不能忽視。控方 M
所提供資料而言,當中涉及不必要的延誤,在量刑時,應予以考
N N
慮。辯方援引 The Queen v William Hung (1994) 1 HKCLR 47、
O AG v Ling Kar Fai (No.2) [1997] 2 HKC 651、Chiu Chi Wing O
P CACC 243/2012。 P
Q Q
47. 代表 D2 的黎大律師指,事件發生在 2018 年,距今已
R 6 年。無論是何等原因,案件相距 6 年才作檢控。D2 在這段時 R
S
間,沒有干犯任何罪行,或牽涉在其他調查當中,而是照顧著自 S
己的兒子以及患病的雙親。辯方呈遞了有關醫療文件。礙於應付
T T
審訊,D2 亦不能做晚間兼職散工。D2 將面臨監禁,不能肩負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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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家庭的擔子。辯方邀請法庭考慮 D2 在漫長候審期間重新做人
C 努力工作,能寬大處理,給予 6 個月扣減。 C
D D
48. 代表 D3 的王大律師指,D3 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就
E E
案件被拘捕,但直至 2022 年 5 月才被起訴,無可置疑有廷誤檢
F 控。本案,有接近 4 年的廷誤檢控,法庭對 D3 的判刑應考慮緩 F
刑是否恰當,即使認為不恰當,亦應該在判刑中給予一定的扣減。
G G
畢竟,如果沒有廷誤檢控,D3 在現案的判刑時,在整體判刑的
H H
原則下,應可以部份與 D3 於 2024 年判刑的搶劫罪的刑期同期
I 執行。在廷誤檢控的情況下,法庭可以考慮緩刑或在總刑期扣減 I
2 個月。辯方援引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Kit Bing [2001]
J J
1 HKLRD 844、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i Siu Man, Ricky
K K
[1999] 2 HKLRD 236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訴 鄭 崇 錡 及 其 他 人
L DCCC 359/2022。 L
M M
49. 代表 D4 的林大律師指,D4 控罪七的案發日期是 2018
N N
年 3 月 9 日,距被正式檢控有 4 年 2 個月 22 天,到現在距案發
O 日期約 6 年多後才被定罪及判刑。辯方指,那 4 年多期間,D4 O
有合理的期望不會被起訴,D4 亦根據這個期望安排了自己的事
P P
務;D4 在控罪七發生時只有 16 歲,在延誤期間亦已經開展了新
Q Q
的人生,不單與之前誤交的損友疏遠了,更積極努力工作及照顧
R 家庭,沒有再觸犯法律。D4 於整個調查過程中亦沒有作出任何 R
S
不合作或不配合調查的舉動。D4 於延誤方面沒有任何責任。辯 S
方認為,就算控方依賴本案臥底行動的繁複性以及延誤期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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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會事件及疫情作為藉口,都不足以解釋為何由 D4 被捕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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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判刑期間可以存在超過 3 年半的延誤。辯方邀請法庭於本案中
C 就延誤方面給予 D4 合理的扣減。辯方援引 HKSAR v Chiu Chi C
Wing( 趙志榮 ) CACC 243/2012 及 HKSAR v Chan Yuk Kwan
D D
CACC 26/2001。
E E
F 50. 控方補充指,D4 是在案發後將近 2 年 10 個月才被警 F
方拘捕,而 D4 被拘捕後 1 年 5 個月後便被正式落案起訴。控方
G G
認為在 D4 被落案起訴前,控方並沒有任何延誤 。 6
H H
I 51. 代表 D5 的李大律師庭上指,D5 採納以上 D1 及 D3 I
適用於 D5 的陳詞。
J J
K 52. 法庭審視了臥底行動有關的時序表。法庭考慮了本案 K
L 的規模、背景、行動的覆蓋時間、整體性及於有關時段控方 /警方 L
處理的情況。於 趙志榮 CACC 243/2012 案中列出的以延誤檢控
M M
作求情的七項考慮因素,開宗明義闡明延誤本身並不構成求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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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7。警方處理本案期間,有社會事件及疫情的發生,令警方的行
O 動資源分散及一般日常運作的延誤,是事實。然而,時序表也顯 O
示,當中由 2020 年 5 月至 2022 年 5 月(D4 於 2020 年 12 月被
P P
捕)所見,警方的調查程序、索取法律意見至起訴,過程歷時共
Q Q
2 年。在那 2 年間,雖沒有嚴重的真空期,但當中亦見相隔有一
R 段時間未有顯示進度。當中末見牽涉本案的程序有其他特別事情 R
發生。本案,警方由開始調查本案直至案件判決所需時間,對被
S S
T T
6
見「控方對於 D2 及 D4 書面減刑陳詞中針對延誤檢控的回應」。
7
趙志榮 CACC 243/2012 “First, delay is not, of itself, a mitigating fa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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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及其家人造成相當壓力和困擾及情況上的改變。法庭亦考慮
C 了期間,有被告人所面對的其他案件或許因此而未能一併處理, C
因此酌情給予 15%的刑期扣減(見下文)。
D D
E E
量刑
F 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控罪一) F
G G
53. 根據法例,就「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控
H H
罪,可處罰款$250,000 及監禁 5 年。
I I
54. 於 HKSAR v Wong Sing Chi and others CACC
J J
245/1999 案,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社團成員的罪,上訴庭認為罪
K 行屬嚴重性質。 K
L L
“It w ou ld appear that w here the natur e of the cr ime is
serious, the fact that a p erson has been hither to of g ood
M character d oes not mean that no custod ial sentence M
shou ld be imp osed if the circumstances mer it a custod ial
sentence. …We do not see it inappr opr iate in anyway for
N N
the Judge in this case to have imp osed a custo d ial
sentence and set the starting p oint for charge 6 at 18
O months impr is onment.” O
P 控罪一(訴 D1 ) P
Q Q
55. D1 意圖說服並慫恿臥底警員加入他的勝和社團。D1
R R
對臥底警員說:「我聽『肥濤』 (即劉)講咗啦,你『荃灣水房』
S 架麻,個啲唔入流架,依家全香港梗係我地『勝和』勁啦,我就 S
T
跟『左口』既,再對上就今期坐館『ETB』,好撚把炮架,有機 T
會介紹你識,你黎跟我搵食啦,一定大把世界。」案中亦見跟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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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的肥濤一起推波助瀾準備利是,而 D1 沒有實際使用暴力。
C 本案已是 D1 第 5 次干犯本控罪,但最後一次亦距離本案有一段 C
時間。就控罪一,法庭以 18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於審前覆核
D D
時表示認罪,扣減 1/4 刑期,即 13 個月 2 星期監禁。
E E
F 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控罪二、八及九) F
G G
56. 根據法例,就「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控罪,
H H
如屬首次,可處第 6 級罰款及監禁 3 年;及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就
I 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罰款$250,000 及監禁 7 年。 I
J J
57. 上訴庭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子鳳 CACC 108/2020
K 案(第 31 段)指: K
L L
「但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本身是嚴重罪行。在香港涉
及黑社會的罪行歷史久遠,對社會造成極大困擾,而大眾
M M
對該等罪行亦有切膚之痛。」
N N
58. 上訴庭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輝及其他人 CACC
O 195/2009 案指,這類罪行沒有量刑指引(第 22 段)。從條例的 O
P 內容可見,第 20(2)條包括多種不同的行動,而該些行動的嚴重 P
性可有甚大的差別。至於控罪可分為三大類(第 17-26 段)。
Q Q
R 59. 上 訴 庭 並 引 述 HKSAR v Wong Sing Chi and Ors R
S
CACC 245/1999 案指: S
T “We agr ee that a case of the present nature is no small T
cr ime and it is a case w here pu nis hment sufficient to
deter such tr iad activities shou ld be imposed.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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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Judge’s adop tion of 15 months for a defend ant acting in B
the r ole of an officer and 9 months for a defend ant in the
C role of a s old ier wer e sentence star ting p oin ts which we C
have no reas on to d is turb.” ( 第 20 段 )
D D
控罪二(訴 D1 )
E E
F 60. D1 在聊天期間,對臥底警員說:「你跟我啦,『肥濤』 F
都幫你準備咗利是,你過嚟,我唔會虧待你嘅。」及「拿,你大
G G
佬就係我『勝和』『呀 B』,以後叫我大佬,如果全港九比人恰,
H H
你就響自己勝和『左口』支水既,你跟荃灣水房架麻,如果第時
I 荃灣有事既,你就直接響『ETB』,一定夠照你架喇。」D1 再叫 I
臥底警員不要再跟他之前的保家。D1 以大佬身份行事,擔當「長
J J
官」角色,但沒有使用暴力,屬於低刑責的情況。法庭以 12 個
K K
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於審前覆核時表示認罪,扣減 1/4 刑期,即
L 9 個月監禁。 L
M M
控罪八(共同訴 D1 、 D2 及 D5 )
N N
O 61. D1 於街頭對一名不知名男子拳打腳踢約 30 秒。其他 O
人沒有參與毆打,並叫 D1 停止。之後,D1 說:「吹雞呀你!夠
P P
膽吹雞!我『左口』既,屌你老母我依家就吹雞嚟整多你一鑊!」
Q Q
然後,D1 和 D5 到酒吧並會合 D2:
「吹雞啦,我打電話俾大佬。」
R 這時,一名男子乘升降機到達。D5 認出這名男子是樓下群眾的 R
其中一人。D1、D2 及 D5 於是對該男子拳打腳踢約 30 秒。案
S S
中,D1 在街頭公然使用暴力及向他人展示實力,亦互相挑釁。
T T
而 D2 吹雞的表述在圍內人士面前進行。而隨後 D1、D2 及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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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共同使用暴力,同伙犯案,加重了控罪的嚴重性。但案中,
C D1 的刑責比 D2 及 D5 高,但 D2 及 D5 擔當着不是士兵簡單的 C
角色,其行動不是受指示而是按其意願而行。
D D
E E
62. 就 D1,法庭以 15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於審前覆核
F 時表示認罪,扣減 1/4 刑期,即 11 個月監禁。就 D2,法庭以 12 F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經審訊後被定罪,監禁 12 個月。就 D5,
G G
法庭以 12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於開審時表示認罪,扣減 1/5
H H
刑期,即 9 個月 2 星期監禁。
I I
控罪九(共同訴 D1 和 D3 )
J J
K 63. D3 在參加元朗天后誕巡遊前,D3 在餐廳向臥底警員 K
L 解釋那是三合會活動,用來展示實力和擴闊圈子,他們還有「黃 L
泥墩村三和堂」字樣的 T 恤。其後,D1 和 D3、臥底警員及一夥
M M
人共 100 人一起穿着隊伍 T 恤從餐廳出發。法庭有機會看過 T
N N
恤的印刷(見相片)。一行 100 人的人士一起穿着同一款印刷的 T
O 恤巡遊,目的為向外展示實力,無所顧忌地形造威勢,有一定的 O
囂張行為。而為數達 100 人的巡遊亦是有計劃的行動。然而,D1
P P
在途中覺得疲倦,於是叫臥底警員和他一起離開。
Q Q
R 64. 就 D1,法庭以 12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於審前覆核 R
時表示認罪,扣減 1/4 刑期,即 9 個月監禁。就 D3,法庭以 12
S S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於審前覆核時表示認罪,扣減 1/4 刑期,
T T
即 9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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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聲稱是三合會社的成員(控罪三、四、五及六) C
D D
65. 根據法例,就「聲稱是三合會社的成員」控罪,如屬
E 首次,可處第 6 級罰款及監禁 3 年;及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就該項 E
F 罪行被定罪,可處罰款$250,000 及監禁 7 年。 F
G G
66. 上訴庭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輝及其他人 CACC
H 195/2009 案(第 26 段)指: H
I I
「至於第二類罪行,即自稱三合會成員,其嚴重性要視乎在
哪種情況下自稱三合會成員,與及自稱三合會成員的目的
J 是甚麼」。 J
K K
6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浩棠 HCMA 373/2014 案(第
L 11-12 段)指: L
M M
「11. 另在 Lau Chi Hung 一案,上訴人聲稱為三合會成
N 員時的口吻較本案為輕(「以後多啲嚟玩,我地係和合圖, N
好似一家人咁」 ) ,上訴庭認為上述語氣較輕的聲稱在較
短的 3 個月刑期反映出來。
O O
12. 本案的聲稱用詞不輕,裁判官以 6 個月量刑並無不
P 妥之處,刑期亦非明顯過重。」。 P
Q Q
68. 就聲稱對話社交成分多於涉及非法活動,原訟庭認為,
R 以 4.5 個月的量刑基準足以反映上訴人的罪責。香港特別行政區 R
訴 陳能鵬 HCMA 283/2019 案(第 20 段)指: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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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參考過上訴卷宗內的案情撮要,本席認為從前文後理,
上訴人與盧姓男子的對話社交成分多於涉及非法活動。本
C 席 認 為 以 四 個 半 月 的 量 刑 基 準 足 以 反 映 上訴人 的 罪 責 。 」 C
D D
控罪三(訴 D2 )
E E
69. 在 D2 的車內,D2 回覆吳說:「咪又係勝和,不過依
F F
家跟黑柴星嗰邊支水。」法庭接納有關情況屬於社交場合的閒聊。
G G
就 D2,法庭以 3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經審訊後被定罪,監禁
H 3 個月。 H
I I
控罪四(訴 D1 )
J J
K
70. 臥底警員,D2 及他的女朋友於東頭懲教所探訪 D1 期 K
間,D1 說:「…你同你啲兄弟講,我好快出返黎,邊個敢走我
L L
就劈邊個…同埋我係入面踢左好多『老新』既過黎我地『勝和』,
M 等我出返黎,我就做大事嫁啦,你地等我啦。」D1 當時已在懲 M
N 教所被還押,但仍然以吩咐他人的方式聲稱,叫臥底警員、D2 及 N
他的女朋友向其他兄弟表述,內容亦涉及暴力。D1 的聲稱對話
O O
涉及社交和非法活動。就 D1,法庭以 4.5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P P
於審前覆核時表示認罪,扣減 1/4 刑期,即 3 個月 2 星期監禁。
Q Q
控罪五(訴 D1 )
R R
S 71. 臥底警員與 D1 至 D3 及其他人共膳,D1 向眾人介紹 S
D2 及 D3,並吩咐眾人:「嗌『Tiger 哥』,『崩哥』,佢地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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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勝和,一枝水既,計落係你哋二叔」。D1 以介紹他人形式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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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並語氣較輕的聲稱。就 D1,法庭以 3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C 於審前覆核時表示認罪,扣減 1/4 刑期,即 2 個月 1 星期監禁。 C
D D
控罪六(訴 D3 )
E E
F
72. 晚飯後,臥底警員及其他人在金國大廈地下外吸煙。 F
當「ETB」經過時,D3 說:「『ETB』呀!佢就係今期我地勝和
G G
坐館,大家叫 B 哥。」D3 以介紹他人形式對話並語氣較輕的說
H H
法作出聲稱。就 D3,法庭以 3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於審前覆
I 核時表示認罪,扣減 1/4 刑期,即 2 個月 1 星期監禁。 I
J J
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七)
K K
73. 根據法例,就「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可處罰款
L L
$5,000,000 及終身監禁。
M M
N 74. 根據 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N
HKC 342 及 R v Lau Tak Ming & Others [1990] 2 HKLR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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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 3.44 克可卡因,量刑起點應為 36 個月監禁。
P P
Q 控罪七(共同訴 D1 和 D4 ) Q
R R
75. D1 以大佬身份,指示臥底警員以$6,000 以換取毒品
S S
可卡因。D4 只是按 D1 指示而行,但案中 D4 亦擔當着重要的角
T 色,包括負責聯絡、安排、收錢及交貨。本案 D1 和 D4 夥同犯 T
案,亦加重罪行的嚴重性。就 D1,法庭以 36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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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於審前覆核時表示認罪,扣減 1/4 刑期,即 27 個月監禁。
C 就 D4,法庭以 36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於審訊後被定罪,監禁 C
36 個月。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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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各被告人的判刑為:
F F
控罪 D1 D2 D3 D4 D5
G (- ) 邀請 (D1) 13 個 月 G
2 星期
H (二 ) 行事 (D1) 9 個月 H
I (三 ) 聲稱 (D2) 3 個月 I
(四 ) 聲稱 (D1) 3 個月
J 2 星期 J
(五 ) 聲稱 (D1) 2 個月
K 1 星期 K
(六 ) 聲稱 (D3) 2 個月
L 1 星期 L
(七 ) 販運 危險藥物 27 個 月 36 個 月
M M
(D1 和 D4)
(八 ) 行事 (D1、D2 及 11 個 月 12 個 月 9 個月
N N
D5) 2 星期
(九 ) 行事 (D1 和 D3) 9 個 月 9 個月
O O
P 整體量刑 P
D1
Q Q
R 77. D1 共干犯 7 項控罪,當中包括屬三合會性質(邀請、 R
S
聲稱及行事)及販運毒品性質的控罪。D1 干犯 7 項控罪的日期 S
與情況不同,但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和干犯 7 項控罪的整體性及背
T T
景,法庭認為合適總刑期為 36 個月監禁。法庭頒令就控罪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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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個月與控罪七的 27 個月分期執行,其餘所有控罪與控罪七的
C 刑期同期執行,即 36 個月監禁。就上述延誤議題,法庭酌情扣 C
減 15%,即 30 個月監禁。
D D
E E
D2
F F
78. D2 共干犯 2 項控罪,控罪性質有其一定嚴重性,監
G G
禁是唯一合適的考慮。就 2 項控罪,案發的日期與情況不同,但
H 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和干犯 2 項控罪的整體性及背景,法庭認為可 H
I
同期執行,即 12 個月監禁。就上述延誤議題,法庭酌情扣減 15%, I
即 10 個月監禁。
J J
K D3 K
L L
79. D3 共干犯 2 項控罪,控罪性質有其一定嚴重性,監
M M
禁是唯一合適的考慮。就 2 項控罪,案發的日期與情況不同,但
N 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和干犯 2 項控罪的整體性及背景,法庭認為可 N
同期執行,即 9 個月監禁。就上述延誤議題,包括 D3 所指的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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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案件或許因此而未能一併處理,法庭酌情扣減 15%,即 7 個月
P P
監禁。
Q Q
D4
R R
S 80. D4 干犯 1 項控罪。法庭接納案發時 D4 年輕,只有 16 S
歲,酌情減刑 2 個月,即下調至 34 個月監禁。就上述延誤議題,
T T
法庭酌情扣減 15%,即 28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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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D5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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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D5 干犯 1 項控罪,即 9 個月 2 星期監禁。控罪性質
E 有其一定嚴重性,監禁是唯一合適的考慮。就上述延誤議題,法 E
庭酌情扣減 15%,即 8 個月監禁。就 D5 的判刑與他現在服刑的
F F
案件同期執行,即 8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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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總結 H
I I
82. 各被告人的判刑:
J J
K D1 的判刑為 30 個月監禁。 K
D2 的判刑為 10 個月監禁。
L L
D3 的判刑為 7 個月監禁。
M M
D4 的判刑為 28 個月監禁。
N D5 的判刑為 8 個月監禁。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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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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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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