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柏鴻案 DCCC1100/2022

販運毒品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監禁55個月
承認販毒罪,判囚5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5/7/2024[2024] HKDC 119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柏鴻 CHAN Pak-hung(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案情摘要

被告陳柏鴻為四名被告中的第二被告,承認第三項交替控罪,即於2022年1月17日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警方在悅品酒店1914室及相關人士身上搜出共166包毒品,包括12.8克可卡因及40.6克氯胺酮,總值約港幣55,000元,並發現電子磅及大量空膠袋。被告持有兩部流動電話,其中一部曾發出涉及毒品零售價格的訊息;閉路電視亦顯示他與其他涉案人士多次出入酒店。被告另有在保釋期間管有毒品的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兩類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不同毒品數量如何整合計算、遲來認罪可獲多少刑期扣減,以及被告年輕、悔意、戒毒及工作等求情因素應有的分量。控方依案情及毒品數量求刑;辯方則要求按比例及其他計算方法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院以可卡因及氯胺酮的數量及販運情節評估罪責。單獨12.8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約為60個月,40.6克氯胺酮約為66個月。法院以氯胺酮為基礎,因另一種毒品而上調,並考慮包裝數量、電子磅、空膠袋、零售訊息、酒店出入及毒品總值等因素,以78個月作起點。被告並非及早認罪,不能獲完整三分之一扣減;法院酌情給予25%扣減,再因年輕、悔意及補充文件延遲等因素額外扣減3個半月,判囚55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134章所涉販運罪行及本地量刑慣例,並參考同案第三被告的處理方法計算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第三項交替控罪並被判罪名成立。法院判處監禁55個月,並撤銷被告較早因管有毒品罪而獲判的12個月感化令。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同時販運不同種類毒品時,法院可選取主要毒品作量刑基礎,再按另一種毒品數量上調。遲來認罪仍可獲扣減,但不會自動享有完整三分之一折扣;求情因素可支持額外酌情減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會判刑多久?
A.

本案涉及12.8克可卡因及40.6克氯胺酮,法院以78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認罪及其他因素後,判被告監禁55個月。

Q.遲來認罪仍可獲刑期扣減嗎?
A.

可以,但扣減通常少於及早認罪所得的完整三分之一。本案被告遲來認罪,法院給予百分之二十五扣減,並另作酌情減刑。

Q.年輕及有悔意能否大幅減刑?
A.

年輕、悔意、戒毒及穩定工作均可作為求情因素,但不能消除販毒的嚴重性。本案法院因此額外減刑三個半月,最終判囚5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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