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鎮軒案 DCCC1151/2022
受僱運送氯胺酮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鎮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2022年7月27日,警方在其住所廚房發現166克固體,含134.85克氯胺酮,分裝於171個膠袋,另有膠袋、電子磅、手指套及切割工具。客廳另有港幣59,700元。被告人承認曾按朋友指示分派毒品四次,並稱可獲6,000元報酬。毒品估計市值為港幣73,358.4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毒品數量及被告人所擔任的角色。辯方主張被告人只是受指示運送及短暫保管毒品的跑腿,屬刑責最低類別,並請求考慮其年輕、認罪及重犯機會低。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處理定罪及判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原則,考慮毒品種類及份量、被告人的角色、加刑與減刑因素,以及整體公平公義。按照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所涉及的氯胺酮份量計算,法院接納84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雖然並非主腦,但曾按指示向不同人士分派毒品,不能視為僅作被動保管。適時認罪是唯一減刑因素,故按三分之一折扣減至5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列出販毒量刑須考慮的六項因素,包括毒品種類及份量、角色、偏離指引的理由、加刑因素、減刑因素及公平公義。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支持以氯胺酮純重計算量刑基準,法院據此採用84個月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監禁56個月。法院以84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定罪及判刑按此作出。
判決啟示
判刑理由確認,受指示分派毒品的跑腿角色仍可能涉及實質販運責任;單純角色較低並不自動構成額外減刑因素。適時認罪折扣是本案唯一獲接納的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替人分派氯胺酮會被判多久?
法院認為按指示向不同人士分派毒品仍屬販運活動。被告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被判監禁五十六個月。
Q.只做跑腿運送毒品是否可以輕判?
較低層次角色可影響量刑,但不會自動構成額外減刑因素。本案法院認為被告曾分派毒品,除認罪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Q.134.85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法院接納以氯胺酮純重計算,將134.85克的量刑起點定為監禁八十四個月,再因適時認罪減至五十六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