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穎聰案 DCCC447/2023

販運兩種毒品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7個月
認罪後判處監禁三十七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12/7/2024[2024] HKDC 114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穎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被告鄧穎聰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涉及0.34克可卡因及3.9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2022年10月5日,警員在德興街發現被告形迹可疑;被告行出士多時,一袋可卡因從其手中掉下,警員其後在其腰間搜出包裹冰毒的三個膠袋。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購買毒品供自己吸食,並承認以港幣500元購入。涉案毒品估值2,992元。被告有12項定罪紀錄,包括較早年的管有及販運危險藥物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爭議是同時販運可卡因及冰毒時,應採用個別方式 (individual approach) 還是綜合方式 (combined approach) 計算量刑起點,以及如何因應較少量的可卡因調整冰毒的量刑。辯方主張依據相關案例採用綜合方式,並考慮認罪、家庭及個人背景;控方同意辯方的計算。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而兩種毒品有不同的量刑指引。若把兩種毒品的個別量刑起點直接相加,會產生明顯過重的結果,因此採用綜合方式:先以毒性及份量較嚴重的冰毒確定起點,再因應可卡因份量作調整。法庭依循 HKSAR v Chan Yuk Leong 所述的謬誤檢測 (absurdity test)、換算檢測 (conversion test) 及比例檢測 (ratio test),認定冰毒量刑起點為55個月;因可卡因及可向更廣市場供應兩種毒品,分別加刑兩星期,總起點為56個月。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 HKSAR v Tam Yi Chun 及 HKSAR v Lau Tak Ming 所確立的不同毒品量刑基準;HKSAR v Yip Wai Yin and another、HKSAR v Cheung Wai Man 支持多種毒品採用綜合方式;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 說明調整方法;HKSAR v Chan Yuk Leong 提供三項檢測及較廣市場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法庭以56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監禁37個月。法庭沒有因其20多年前的相關定罪紀錄而加刑。

判決啟示

同時涉及不同毒品時,直接相加個別刑期可能造成不相稱結果;綜合方式可先以較嚴重毒品作基礎,再按其他毒品調整。被告能供應兩類毒品、迎合較廣市場,可構成加重因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同時販運冰毒和可卡因如何判刑?
A.

法庭認為直接把兩種毒品的量刑起點相加會過重,遂採用綜合方式,以冰毒為基礎調整可卡因因素;本案最終判監37個月。

Q.販運少量毒品會否被判監禁?
A.

即使可卡因只有0.34克,案件仍涉及販運及兩類危險藥物。法庭以56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監37個月。

Q.多年前的毒品定罪會否令刑期增加?
A.

被告有多年前的管有及販運毒品定罪,但相關紀錄已逾20年,且當年案件情節不重。法庭因此沒有因該等紀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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