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志傑案 DCCC330/2023

販運氯胺酮及毒駕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3個月
兩罪合共判監43個月並停牌五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27/6/2024[2024] HKDC 106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志傑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潘志傑承認兩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以及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2022年9月12日凌晨,警方在青衣截停其駕駛的私家車,搜出共35.78克固體,含30.32克氯胺酮,並發現現金及流動電話。被告人的血液含有氯胺酮及可卡因成分。涉案車輛由被告人租用,車內只有他一人。被告人有13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近期販毒罪,並有吸毒習慣。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30.32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吸毒者自用部分是否應獲扣減、認罪減刑幅度,以及在體內含有指明毒品時駕駛的刑罰。辯方以自用、低毒品濃度、沒有造成事故及認罪求情,要求較低刑期及較大幅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就販毒罪,法庭依據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的量刑指引,認定10至50克氯胺酮的基準為四至六年,按涉案30.32克以數學計算得出60個月起點。鑑於包裝及藏放位置顯示小部分可能供自用,扣減三個月至57個月,再因認罪減三分一至38個月。就毒駕罪,法庭參考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Hon Hoi 所強調的道路安全及阻嚇需要,因沒有造成事故而採15個月起點,認罪後為10個月。兩罪性質不同,僅部分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 提供販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Hon Hoi [2011] 1 HKLRD 808 強調毒品影響下駕駛的公共危險及須判處重刑;法庭認為其相關觀察同樣適用於本案。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合共判監43個月,其中毒駕罪的5個月與販毒罪同期執行。另判停牌5年,並須在停牌令屆滿前三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即使毒駕控罪並非證明駕駛能力受損的罪行,毒品對道路使用者造成的潛在危險仍可支持具阻嚇性的刑罰。法庭亦會將不同性質罪行作部分而非完全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販運30多克氯胺酮通常判刑多久?
A.

法庭以60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部分毒品可能供自用扣減三個月,再因認罪減三分一,販毒罪判監38個月;本案兩罪合共監禁43個月。

Q.體內有氯胺酮和可卡因仍然駕駛會判多久?
A.

本案毒駕罪的量刑起點為15個月,因沒有造成交通事故及認罪而減至10個月;其中5個月與販毒罪同期執行。

Q.販毒及毒駕除了監禁還會有甚麼後果?
A.

法庭除判處合共43個月監禁外,亦下令被告停牌五年,並須在停牌令屆滿前三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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