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賢如案 DCCC241/2023
持有冰毒分包販運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賢如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2年12月7日在元朗賽馬會健康院外被警方截停,並將一個鐵盒貼在鐵椅下。鐵盒內有五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共4.6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冰毒。警方另在其袋內搜出港幣3,353.60元、流動電話及一本載有懷疑毒品交易記錄的筆記簿。被告人在警誡下稱毒品約一個多月前以2,000元購入作自用。毒品估計市值2,634元。被告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的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同意案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4.63克冰毒的適當量刑起點,以及被告聲稱超過一半毒品供自用是否足以減刑。被告承認控罪,求情指其屬低層派遞者或保管者、具有毒癮並已悔悟;控方則依據案情及毒品分包、現金和交易筆記,支持按販運罪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庭在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所訂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冰毒的量刑起點為3至7年監禁;按4.63克計算,起點約為58個月。法庭接納被告屬低層派遞者或保管者,並將起點定為57個月。然而,毒品分成五包,市值超過2,600元,被告身上有超過3,000元現金及交易筆記,且驗尿沒有顯示曾吸食冰毒,故不接納大部分毒品供自用,亦不因此減刑。坦白認罪按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處38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提供販運冰毒的量刑指引:10克以下的量刑起點為3至7年。法庭以該指引作為量刑框架,再按毒品重量、角色、販運跡象及認罪折扣決定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以57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坦白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被告監禁38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主張部分毒品供自用,分包方式、現金及交易記錄仍可支持販運推論。低層角色可影響量刑起點,但不會取代毒品數量及客觀販運證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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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4.63克冰毒通常如何判刑?
法庭依據10克以下冰毒的判刑指引,將量刑起點定為57個月;被告因坦白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監三十八個月。
Q.聲稱毒品是自用,是否可以減刑?
本案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自用說法,因毒品分成五包,並有現金及交易筆記;驗尿亦沒有顯示吸食冰毒,因此沒有因此減刑。
Q.低層派遞者販運冰毒可否獲較輕判刑?
低層角色可影響量刑起點,但不會消除毒品數量及客觀販運跡象的影響。本案法庭接納被告屬低層角色,仍判處監禁三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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