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良凱案 DCCC303/2023
販運兩種毒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良凱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林良凱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2年11月29日,警方在廟街截查被告人,從其斜孭袋內搜出81小包含有9.35克可卡因的固體,以及5小包含有2.82克氯胺酮的固體,另發現現金19,090.20港元及一部流動電話。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為賺錢替人帶毒品。毒品估計市值約9,881.10港元。被告人27歲、沒有刑事紀錄,並以家庭負擔、悔意及認罪求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兩種危險藥物時如何訂定量刑起點,以及如何綜合可卡因與氯胺酮的數量和毒性。控方立場由案情及相關判刑指引所支持;辯方則依賴初犯、認罪、家庭負擔、悔意及良好背景,要求從輕判刑。爭議亦包括家庭狀況及不了解法律是否構成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可卡因在數量及毒性方面均為較嚴重毒品,故以9.35克可卡因的判刑起點58個月作為量刑基數。依據綜合量刑方式,法庭比較氯胺酮的29個月起點,並運用荒謬測試、換算測試及比例測試,認為加入氯胺酮後合理增加2個月,形成60個月的名義起點。涉及兩種毒品本屬加刑因素,但因被告人為初犯而不再額外增加。家庭狀況及不知販毒嚴重性並非減刑因素;認罪則給予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Islam S M Majharul,刑事上訴案件第67/2019號,採納處理多種毒品的七步綜合量刑方法,包括選定最嚴重毒品、比較其他毒品的量刑、處理加刑及減刑因素,最後適用整體性原則。法庭亦參考許守城一案所訂的氯胺酮判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以60個月為名義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監禁40個月。判決未載有其他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涉及多種危險藥物時,法庭會以毒性及數量較嚴重者作量刑基礎,再以比較及換算方法調整。初犯可影響加刑幅度,但家庭負擔及不了解販毒嚴重性並不當然構成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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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會判囚多久?
法庭以較嚴重的可卡因作量刑基礎,再考慮氯胺酮、兩種毒品的加刑因素及認罪扣減。案件被告最終被判監禁40個月。
Q.初犯販毒是否一定可以獲得輕判?
初犯可影響是否就加刑因素再作上調,但不會消除販毒的嚴重性。本案法庭因被告人初犯而不再上調起點,仍判處監禁40個月。
Q.家庭經濟困難和不了解法律可以減刑嗎?
法庭認為被告人在選擇犯案時已面對家庭負擔,而不了解販毒嚴重性亦不足以減刑;只有承認控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後判囚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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