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定邦案 DCCC133/2024

運送可卡因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8個月
販運可卡因罪成,判監禁4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1/8/2024[2024] HKDC 127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曹定邦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被告人曹定邦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2023年10月8日,他獨自駕駛私家車在旺角接受警方截查,警方在車內發現兩袋共26.24克固體,內含25.24克可卡因,估計市值33,928.32港元。被告人身上另有現金及兩部流動電話。他承認管有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是涉案可卡因數量及被告人作為運送角色,應以何種量刑起點處理;辯方主張被告只是跑腿、部分毒品供自用、沒有毒品流出市面,並以初犯及適時認罪求情。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提出控罪及案情,判刑則由法庭按指引決定。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販運危險藥物的判刑原則,考慮毒品種類及數量、被告角色、量刑指引、加刑及減刑因素,以及整體公平公義。法庭接納被告只是負責運送毒品的跑腿,並按可卡因數量以數學方法計算,採用7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法庭拒絕因少量毒品聲稱自用而減刑,認為除適時認罪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認罪折扣三分之一後,刑期定為4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列出販運危險藥物判刑時須考慮的因素。R v Lau Tak Ming and another [1990] 2 HKLR 370提供10至50克可卡因的5至8年刑期範圍及量刑計算依據。其餘案例涉及相近判刑參考,但未改變本案結果。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監禁48個月。法庭以73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減至48個月。判刑理由書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作出。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即使被告只是運送角色,仍須按照毒品種類及數量判刑。聲稱少量毒品供自用並不必然構成減刑因素;適時認罪則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折扣。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運送25克可卡因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庭以涉案可卡因數量計算量刑起點,將73個月監禁作起點;被告因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最後判監禁48個月。

Q.只是替人運送毒品,會否仍被重判?
A.

會。法庭接納被告只是負責運送的跑腿,但仍以毒品種類及數量作主要依據,並判處他監禁48個月。

Q.聲稱少量可卡因供自用可以減刑嗎?
A.

不一定。本案法庭拒絕因少量毒品聲稱自用而減刑,認為除適時認罪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最終判監禁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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