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穎聰案 DCCC1138/2023
夥同入屋犯法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穎聰(第一被告)及魏啟亮(第二被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鄧穎聰及第二被告魏啟亮共同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2023年2月13日,兩名租客離開西環西邊街一個住宅單位後,單位遭撬門及搜掠,合共損失現金港幣5,500元、MacBook Air及背囊,總值港幣16,200元。閉路電視顯示兩名被告共同前往及離開現場;第一被告亦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犯案經過及分贓。第二被告另被控管有毒藥及危險藥物,但控方申請將兩項控罪存檔法庭並獲批准。兩人均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以及共同犯案、攜帶爆竊工具、相關同類刑事紀錄和在保釋期間犯案等加刑因素應如何反映。辯方援引 R v Chan Yui Man,主張成年初犯的量刑起點為三年監禁;控方則依案情及兩人的犯罪紀錄主張較重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住宅入屋犯法罪的一般量刑起點三年監禁,並認為兩名被告預謀共同犯案及攜帶工具,故將起點提高三個月至39個月。根據 HKSAR v Chan Pui Chi,積犯須接受具阻嚇性的刑罰,過往同類定罪可導致量刑起點上調,而非再次懲罰過往罪行。第一被告因一項同類定罪及在保釋期間犯案,分別加刑一個月及兩個月,起點為42個月;第二被告有八項同類定罪,加刑六個月,起點為45個月。兩人及早認罪,均獲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1(1)(b)及(4)條構成入屋犯法罪。AG v Lui Kam Chiu [1993] HKC 215確立住宅入屋犯法罪三年起點;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2007確認多人犯案及同類前科可上調起點;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支持對積犯採取阻嚇性加刑。辯方引用 R v Chan Yui Man CACC 36/1988主張成年初犯三年起點。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就本案入屋犯法罪判監28個月;第二被告判監30個月。第一被告另因 DCCC 447/2023 的販運危險藥物罪判監37個月,本案刑期中的8個月與該案分期執行,兩案合計判囚45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共同預謀犯案及同類前科可逐步提高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在保釋期間犯案亦可構成額外加刑因素。及早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仍適用,但不會消除積犯及其他加刑因素的影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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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兩人一起入屋犯法通常如何判刑?
法庭會考慮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以及共同犯案、預謀和攜帶工具等因素。本案因兩人共同犯案,量刑起點上調,第一及第二被告分別判囚28及30個月。
Q.入屋犯法有相同前科會否加刑?
會。法庭可為達到阻嚇及保障公眾的目的提高量刑起點,而不是再次懲罰過往罪行。本案第一被告因一項同類前科加刑一個月,第二被告因八項同類前科加刑六個月。
Q.及早承認入屋犯法可減多少刑期?
在本案,兩名被告均在最早階段認罪,因此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扣減後,第一被告本案判囚28個月,第二被告判囚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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