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穎聰及另一人
2023年2月13日,兩名被告 D1(鄧穎聰)及 D2(魏啟亮)夥同前往西環西邊街一幢大廈 2 樓單位進行爆竊。他們盜取了兩名租客的現金共 $5,500 元、一部 MacBook Air 及一個背囊。警方透過閉路電視追查並於油麻地將兩人拘捕。D1 承認攜帶鐵筆犯案,並與 D2 分贓。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針對住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的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以及如何根據加刑因素 (aggravating circumstances) 調整刑期。辯方援引 R v Chan Yui Man 建議起刑點為 3 年,而法官需決定 D1 在保釋期間犯案及 D2 多次同類前科對刑期的影響。
法官引用 AG v Lui Kam Chiu 確立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為 3 年。根據 HKSAR v Cheng Wai Kai,夥同犯案可上調起刑點。再根據 HKSAR v Chan Pui Chi 原則,對積犯必須判處具阻嚇性 (deterrent) 的刑罰,因此根據前科紀錄提高起刑點。D1 因在保釋期間犯案被額外加刑。
AG v Lui Kam Chiu (確立 3 年起刑點);HKSAR v Cheng Wai Kai (夥同犯案加刑);HKSAR v Chan Pui Chi (積犯需提高起刑點以達阻嚇作用);R v Chan Yui Man (辯方援引之量刑參考)。
兩名被告均獲三分之一認罪減刑。D1 被判入獄 28 個月(其中 8 個月與另一宗販毒案 DCCC 447/2023 分期執行,總囚期 45 個月);D2 被判入獄 30 個月。
本案強調了對於多次犯下同類罪行 (similar nature) 的積犯,法庭會顯著提高量刑起點以達到保護公眾及阻嚇再犯的目的,且在保釋期間犯案會被視為顯著的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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