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Rajib Hasan HCCC368/2023

受僱運送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六年九個月
被告認罪後被判監禁六年九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Andrew Chan J28/7/2024[2024] HKCFI 245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Rajib Hasa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Hon 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被告 Rajib Hasan 承認一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3年2月17日晚上,他在尖沙咀美麗都大廈一條樓梯內被警員截查,警方在其攜帶的袋內搜出多種危險藥物及相關工具。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他受指示將毒品運送給 Jordan,以收取金錢報酬。涉案毒品包括99.5克氯胺酮、40.4克可卡因、118.3克俗稱「Ecstasy」的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以及0.23克甲基安非他明鹽酸鹽,估計街頭價值超過18萬港元。被告45歲,具中三學歷,有三項前科,但沒有毒品相關前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法庭須按涉案毒品的數量確定量刑起點,考慮被告的入境身分是否須加刑,並評估其在裁判法院最早認罪所應獲的認罪扣減。控辯雙方同意量刑起點及相關調整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涉案危險藥物的總數量,接納雙方同意的量刑起點為九年兩個月;另因被告的入境身分,加刑一年。被告在裁判法院最早認罪,是唯一獲接納的減刑因素,因此獲給予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 的適用結果為十二年兩個月經扣減三分之一,即六年八個月餘數後按法庭計算判處六年九個月監禁。判刑針對被告承認的一項罪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及按涉案毒品數量訂定的量刑起點,並採用最早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扣減的量刑做法。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定罪,判處監禁六年九個月。判刑已反映涉案毒品數量、入境身分加刑一年及最早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涉案毒品數量是販毒案件量刑起點的核心因素;非本地身分可成為加刑因素,而在裁判法院最早認罪可帶來完整三分之一扣減。本案沒有列出其他案例或具爭議的法律觀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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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運送多種毒品會被判囚多久?
A.

刑期取決於毒品種類及數量等因素。本案涉及氯胺酮、可卡因、Ecstasy及甲基安非他明,被告認罪後最終被判監禁六年九個月。

Q.販毒案件中入境身分會否影響刑期?
A.

本案法庭接納因被告的入境身分而在量刑起點上加一年。其後因最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處監禁六年九個月。

Q.在裁判法院最早認罪可減刑多少?
A.

法庭指出,被告在裁判法院最早認罪,是本案唯一的減刑因素,因此給予完整三分之一扣減,最後判處監禁六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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