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瀏覽香港法律案例(共 20+ 個結果)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韦荣合及另一人
兩名被告人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罪;第一被告人另承認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2023年11月11日凌晨,第一被告人駕駛沒有夜航燈、足夠救生衣及滅火裝置的快艇,從珠海運載四名越南人進入香港水域,第二被告人負責導航及照看乘客。四名乘客在煎魚灣上岸後,快艇被水警截停。第一被告人收取人民幣2,000元,第二被告人收取人民幣1,000元,兩人均無有效旅行證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俊堅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張俊堅及第二被告李綺華分別或共同面對12項控罪,全部被定罪。案件源自警方在灣仔睿景酒店1401室及銅鑼灣富豪香港酒店1810室發現多張被盜支票、載有個人資料的信函文件、他人身份證、非法取得的回鄉證、冒簽支票存款收據及甲基苯丙胺。第一被告承認部分使用他人身份證及管有危險藥物罪;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處理贓物罪成立,第二被告另被裁定使用虛假文書、管有他人身份證及非法取得旅行證件罪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俊堅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張俊堅及第二被告李綺華分別或共同面對12項控罪,全部被定罪。案件源自警方在灣仔睿景酒店1401室及銅鑼灣富豪香港酒店1810室發現多張被盜支票、載有個人資料的信函文件、他人身份證、非法取得的回鄉證、冒簽支票存款收據及甲基苯丙胺。第一被告承認部分使用他人身份證及管有危險藥物罪;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處理贓物罪成立,第二被告另被裁定使用虛假文書、管有他人身份證及非法取得旅行證件罪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雍耀
被告謝雍耀為舵手。2023年10月23日清晨,他駕駛一艘由蛇口駛往香港的玻璃纖維快艇,船上載有10名未獲授權進境者。水警小艇亮起藍燈、射燈並發出停船信號後,被告沒有停下,反而加速逃走及急速轉向,導致快艇撞擊水警小艇,造成船體刮痕及框架損毀。該快艇沒有救生、滅火及夜航燈設備,且不適宜操作。被告其後跳海逃走但被救回。他承認三項控罪,並稱因母親醫療費用而收取報酬犯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唐文
被告人承認三項控罪並同意案情撮要,包括非法入境後未獲授權留港、串謀入屋犯法,以及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2023年9月18日晚上,被告人與一名身份不詳男子在大埔一所住宅外出現;該男子攀入一樓單位,被告人在外望風,過程由閉路電視拍攝,惟單位沒有財物損失。翌日警方截查被告人,在其背囊內發現鐵筆、螺絲批、手套及口罩。被告人表示曾非法入境,並在五金店購買部分工具。
HKSAR v. SU WEITIAN AND ANOTHER
被告D1及D2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違反《入境條例》第115章第37D(1)(a)條。D1另承認危害他人在海上安全,違反《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第72條。2023年11月8日,警方在龍鼓洲西岸附近發現一艘開放式快艇,艇上有兩名被告及九名南亞孟加拉籍男子。D1為駕艇者,以每人人民幣3,000元運送乘客;D2協助航行。快艇拒絕停船、高速轉向並作出危險操作,艇上亦沒有消防、救生設備或夜航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俊堅及另一人
兩名被告曾共同使用睿景酒店1401室及富豪香港酒店1810室。警方搜查房間時,發現被盜支票、載有他人個人資料的文件、他人身份證、非法取得的回鄉證及一張虛假支票的入數收據。第一被告另承認使用他人身份證及管有危險藥物;第二被告否認全部控罪,並爭議其多份招認及錄影會面的自願性。審訊集中處理兩名被告涉及處理贓物的控罪,以及第二被告涉及虛假文書、身份證、旅行證件及另一項處理贓物的控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俊堅及另一人
兩名被告曾共同使用睿景酒店1401室及富豪香港酒店1810室。警方搜查房間時,發現被盜支票、載有他人個人資料的文件、他人身份證、非法取得的回鄉證及一張虛假支票的入數收據。第一被告另承認使用他人身份證及管有危險藥物;第二被告否認全部控罪,並爭議其多份招認及錄影會面的自願性。審訊集中處理兩名被告涉及處理贓物的控罪,以及第二被告涉及虛假文書、身份證、旅行證件及另一項處理贓物的控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文浩
被告於2023年8月28日駕駛一艘快艇,前往內地接載四名未獲授權進入香港的人士,並收取人民幣15,000元報酬。快艇由被告安排借用,另有一名香港居民協助。船上救生設備不足、沒有滅火裝置及夜航燈,而被告亦沒有香港船隻駕駛牌照。警方兩度以藍色閃光燈、國際電碼「L」及擴音器要求停船,被告仍未停下,最終在香港水域被截停。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健华及另一人
兩名被告均為內地居民。2023年11月21日凌晨,第一被告駕駛一艘沒有航行燈、滅火裝置及足夠救生設備的快艇,從內地運送六名越南未獲授權進境者前往香港;第二被告負責導航。第一被告收取人民幣1,000元,第二被告預期收取人民幣700元。警方以聲響及閃光訊號要求停船,第一被告未有立即遵從,快艇其後被截停。兩名被告承認協助旅程;第一被告另承認危害海上人士安全及沒有停船。
HKSAR v. HEMCHAIANAN PIMPISA (also known as THANATCHA HEMWICHIT, HEMWICHIT THANATCHA, NAMFON PHAKALONG, DARIN HEMWICHIT and PRAWG THIP HEMWIJIT)
被告曾以Thanatcha Hemwichit等別名持有於2016年10月12日發出的終身遞解離境令,並於同月被遣返泰國。其後,她以Hemchaianan Pimpisa名義取得泰國護照,先後六次進入香港,包括2017年至2023年間的六次入境。指紋比對確認她就是遞解令所針對的人。她原被控十一項違反遞解離境令罪,經認罪協商後,就第一至第三及第九至第十一項共六罪認罪並被定罪,其餘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祁老象及另一人
第二被告人祁老象拾獲一張信用限額為20萬港元的滙豐銀行信用卡,之後在他人提議下交由同夥使用。同夥在同一間商店以該卡三次購買合共7萬元現金券,現金券其後被警方起回。祁老象另有逾期逗留約六個月。第四被告人張梓彬則收取300元報酬,使用他人偷取的中國銀行信用卡在莎莎購買價值6,941元的貨品。兩人均承認有關控罪並獲裁定罪名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祁老象及另一人
第二被告人祁老象拾獲一張信用限額為20萬港元的滙豐銀行信用卡,之後在他人提議下交由同夥使用。同夥在同一間商店以該卡三次購買合共7萬元現金券,現金券其後被警方起回。祁老象另有逾期逗留約六個月。第四被告人張梓彬則收取300元報酬,使用他人偷取的中國銀行信用卡在莎莎購買價值6,941元的貨品。兩人均承認有關控罪並獲裁定罪名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鈡志秋
被告鈡志秋承認三項罪行:協助十一名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以及沒有停船。2023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駕駛一艘沒有航行燈、滅火裝置及救生設備的快艇,載運十一名人士及另一名男子前往香港。快艇最多只可載七名乘客,且在水警發出停船信號後仍繼續駛向岸邊,警方其後將眾人截獲。被告收取每人人民幣1,000元,並承認其行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建棋
被告人周建棋承認兩項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7D(1)(a)條,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以及違反香港法例第313章《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72條,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2023年6月26日,被告人駕駛快艇由廣州南沙前往香港下白泥,船上載有五名越南非法入境者,並收取人民幣15,000元。快艇缺乏滅火設備、合規救生衣及夜航燈,被告人亦沒有香港船隻駕駛牌照。警方其後在小屋廁所內尋獲被告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均映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人林均映及第二被告人鄒承君共同承認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第一被告人另承認管有虛假的旅行證件,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二人抵港後到旺角渣打銀行,使用載有他人姓名及照片資料的偽造身分證及往來港澳通行證,意圖誘使銀行職員更改涉案銀行帳戶資料。銀行核查後揭發證件及資料不符,並報警。警方其後在第一被告人的手袋內發現另一偽造中國護照;專家證實三項證物均屬偽造。銀行帳戶當時約有港幣三百萬元,但未有實際損失。
HKSAR v. TAMORITE EMILIA TENDENCIA
被告TAMORITE EMILIA TENDENCIA承認四項罪名,包括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以及違反逗留條件。2023年9月7日,她向警方臥底出售2.60克草本大麻。9月25日,警方在她位於北角的住所搜出多種毒品,包括冰毒、搖頭丸、可卡因、大麻、裸蓋菇素及迷幻劑,並發現電子煙液、電子磅及大量膠袋。她被捕時承認為賺錢而出售毒品。其家庭傭工合約於2020年7月9日屆滿後,她逾期逗留香港超過三年。
HKSAR v. MYAGMAR OTGONDAVAA (also known as BUMBALAI OTGONDAVAA)
被告以 BUMBALAI Otgondavaa 名義於2006年被頒下遞解離境令,並於同年12月被送離香港。她其後使用另一蒙古護照,以 MYAGMAR Otgondavaa 名義於2023年5月及6月兩度進入香港,違反仍然有效的命令。2023年6月13日,她離開太古城 Uniqlo 時觸發防盜警報,警方在其手袋內搜出屬於 Uniqlo 及 Zara 的衣物,總值分別為1,644元及2,274元,沒有銷售紀錄。指紋確認她就是遞解離境令所指的人。她承認兩項違反遞解離境令及兩項盜竊罪,並有一次過往店舖盜竊定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家豪及另一人
兩名被告共同承認在新界上水一個約2,000平方呎貨倉內栽植大麻及販運危險藥物。警方於2022年12月21日搜查時,發現兩個帳篷及991棵大麻植物,估計可製成約6,348克乾大麻,市值約港幣1,072,823元。第一被告吳家豪租用及裝置貨倉,計劃出售大麻,並每日支付第二被告LE Minh Hieu料理植物。第二被告為表格8擔保書持有人,且不可合法受僱。第一被告另被控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