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509/2024

HKSAR v. SU WEITIAN AND ANOTHER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Daniel Tang5/2/2025[2025] HKDC 2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u Weitian (D1) & Lu Jingwen (D2)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aniel Tang

案情摘要

2023年11月8日,警方在龍鼓洲附近發現一艘快艇。船長D1在警方要求停船時拒絕,並採取危險駕駛及高速逃逸。最終警方截獲該船,發現D1、D2及9名南亞孟加拉籍男子,後者均無合法入境記錄。D1承認每人收取3,000人民幣將其從中山運往香港,且船上缺乏救生及消防設備,乘客亦未穿救生衣。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 sentencing 原則。核心問題在於:(1) 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 starting point 如何根據被告角色(船長 vs 助手)而定;(2) 船上缺乏安全設備及危險駕駛是否構成 aggravating factors;(3) D1在中國內地提供情報以協助逮捕同夥是否可作為 mitigation。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 HKSAR v Tse Chi Hei 確立之原則:一般協助進境者的 starting point 為4年監禁,若為船長或組織者則為5年。D1作為船長且因缺乏救生設備及危險駕駛,法官在其 starting point 上增加6個月。對於 D1 在內地提供情報的 mitigation,法官認為該行為發生在香港 jurisdiction 之外且無法核實,故不予考慮。兩被告因及時認罪獲得 one-third discount。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Tse Chi Hei [2010] 5 HKLRD 707 確定船長及組織者的 starting point 為5年;引用 HKSAR v Wong Chi Kin (CACC 357/2004) 及 HKSAR v Yeung Lap (CACC 385/2007) 作為量刑參考;引用 HKSAR v Zhong Ming Jing (CACC 180/2010) 確定危害海上安全罪的 starting point 為18個月。

裁決與命令

D1被判處總共3年8個月監禁(Charge 1 與 Charge 2 同時執行);D2被判處2年8個月監禁。D1的第三項罪名(沒有停船)則由法院保留,除非獲准否則不予追究。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協助非法入境案件中,船長的責任較重,且缺乏安全設備(life-saving apparatus)會顯著增加刑期。此外,法官明確表示無法核實的境外 mitigation(如在內地配合調查)將不被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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