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 WEITIAN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DCCC509/2024
受僱運送非法入境者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U WEITIAN(D1)及 LU JINGWEN(D2)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District Court)
- 法官:Daniel Tang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D1及D2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違反《入境條例》第115章第37D(1)(a)條。D1另承認危害他人在海上安全,違反《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第72條。2023年11月8日,警方在龍鼓洲西岸附近發現一艘開放式快艇,艇上有兩名被告及九名南亞孟加拉籍男子。D1為駕艇者,以每人人民幣3,000元運送乘客;D2協助航行。快艇拒絕停船、高速轉向並作出危險操作,艇上亦沒有消防、救生設備或夜航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罪及危害海上安全罪的量刑起點、D1作為駕艇者的責任、船上安全缺失及危險操縱是否屬加刑因素,以及認罪折扣和兩項刑罰應否同期執行。D1、D2均依賴清白紀錄、及早認罪及個人背景求情。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量刑原則及上訴法院指引,認為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罪的一般起點為監禁四年;駕艇或參與策劃者,起點為五年。D1是駕艇者,且快艇差點撞向警船、以約25海里高速行駛及多次危險轉向,船上又欠缺消防、救生設備及夜航燈,因此加刑六個月,起點為五年六個月。D2沒有駕艇或策劃證據,起點維持四年。危害海上安全罪起點為十八個月。兩人首次機會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D1兩罪因同一事件及因素重疊而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Wong Chi Kin、HKSAR v Yeung Lap及HKSAR v Tse Chi Hei,確立協助非法入境案件的量刑起點,並引用HKSAR v Zhong Ming Jing,確立危害海上安全罪的十八個月起點。主要法例包括《入境條例》第115章第37D(1)(a)條及《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第72條。
裁決與命令
D1就第一項控罪判監三年八個月;第二項控罪判監十二個月,與第一項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年八個月。D2就第一項控罪判監兩年八個月。第三項沒有在本案進行。
判決啟示
駕艇者身份會提高協助非法入境罪的量刑起點;危險轉向、接近撞船及欠缺基本安全設備均可構成加刑因素。法院不接納無法核實且發生於香港境外的協助執法資料作為求情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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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運送未獲授權進境者通常會判刑多久?
判刑會視乎角色及加刑因素而定。法院指出一般起點為監禁四年,駕艇者為五年;本案D1因安全風險判監三年八個月,D2判監兩年八個月。
Q.船上沒有救生設備會否加重刑罰?
會。法院認為沒有消防設備、救生設備及夜航燈,加上高速危險轉向及接近撞船,均屬加刑因素;D1的量刑起點因此增加六個月。
Q.及早認罪可以減少多少刑期?
法院在本案給予兩名被告三分之一認罪折扣,因為他們在首次機會承認控罪。D1折扣後總刑期為三年八個月,D2為兩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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