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文浩案 DCCC241/2024

受僱駕船接載非法入境者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即時監禁42個月
三罪認罪後合共判監四十二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27/1/2025[2025] HKDC 17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文浩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3年8月28日駕駛一艘快艇,前往內地接載四名未獲授權進入香港的人士,並收取人民幣15,000元報酬。快艇由被告安排借用,另有一名香港居民協助。船上救生設備不足、沒有滅火裝置及夜航燈,而被告亦沒有香港船隻駕駛牌照。警方兩度以藍色閃光燈、國際電碼「L」及擴音器要求停船,被告仍未停下,最終在香港水域被截停。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罪行: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來港的旅程、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以及沒有停船。主要問題是涉案行為的嚴重程度、船隻及被告無牌駕駛是否構成加重情節,以及三項控罪應如何量刑及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以金錢利益利用船隻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來港,通常以四年監禁作量刑基準。被告是船長及安排者,船隻缺乏足夠救生設備、滅火裝置及夜航燈,而被告沒有有效駕駛牌照,均顯著增加危險。因此,第一控罪以60個月、第二控罪以24個月為量刑基準,第二罪與第一罪同期執行;故意兩度不遵從警方停船指示,第三罪以3個月分期執行,總基準刑為63個月。認罪後,法庭依上訴庭指引減刑至4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何少倫(譯音)一案([1987] HKLR 1086),確認以船隻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來港並以金錢獲利的一般量刑基準為四年監禁。掌舵、參與組織安排及救生設備不足等因素,可支持採用較高基準;認罪則可獲相應減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三項控罪。第一罪判監60個月,第二罪判監24個月,兩者同期執行;第三罪判監3個月,與前兩罪分期執行。認罪扣減後,總刑期為即時執行監禁42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海上偷渡案件中,船長身分、無牌駕駛、船隻安全設備不足及牟利,均可大幅提高量刑基準。失業或經濟困難一般不構成有效求情理由;認罪是本案唯一獲接納的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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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船接載未獲授權進境者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指出,以船隻牟利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來港,一般量刑基準為四年;本案因被告為船長、無牌及船隻設備不足,認罪後仍判即時監禁四十二個月。

Q.沒有船隻駕駛牌照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法庭認為無牌駕駛顯示被告缺乏足夠駕馭及控制船隻的資格,並是本案提高協助非法進境罪量刑基準的重要加重因素。

Q.拒絕警方停船會判多少刑期?
A.

被告兩度在警方明確示意下拒絕停船,第三項控罪的量刑基準為三個月,並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認罪後總刑期為四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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