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唐文案 DCCC503/2024
非法入境後犯案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唐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三項控罪並同意案情撮要,包括非法入境後未獲授權留港、串謀入屋犯法,以及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2023年9月18日晚上,被告人與一名身份不詳男子在大埔一所住宅外出現;該男子攀入一樓單位,被告人在外望風,過程由閉路電視拍攝,惟單位沒有財物損失。翌日警方截查被告人,在其背囊內發現鐵筆、螺絲批、手套及口罩。被告人表示曾非法入境,並在五金店購買部分工具。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的量刑:非法入境罪應採用何種判刑指引;串謀入屋犯法中夥同他人是否構成加刑因素;備有偷竊用物品罪的量刑幅度,以及三項刑期應否部分同期執行。辯方主張被告初犯、坦白認罪、犯案手法簡單且無人受損,並請求適用總刑期原則。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相關判例所示的量刑起點,非法入境罪認罪後為監禁15個月;入屋犯法罪在無加刑因素時以36個月為起點。被告與他人共同犯案屬加刑因素,故控罪二上調3個月至39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一,判處26個月。控罪三所涉工具簡單,且未有證據顯示已超越準備階段,故以9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減至6個月。考慮控罪性質、案發日期及案情關聯,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定為3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The Queen v So Man King and Others [1989] 1 HKLR 142 確立非法入境罪認罪後15個月的判刑指引。HKSAR v Lau Pang [2004] 3 HKLRD 565 指出入屋犯法罪在無加刑因素時量刑起點為36個月。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達 [2024] 1 HKC 578 認為備有偷竊用物品罪一般量刑為9至12個月。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被判監禁。控罪一判處15個月;控罪二判處26個月;控罪三判處6個月。控罪一刑期中的6個月與控罪二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32個月。
判決啟示
共同犯案可構成串謀入屋犯法的加刑因素,即使犯案手法簡單且未造成實際損失。法庭會按控罪的性質、時間及案情關聯適用總刑期原則,並把認罪扣減與部分同期執行分開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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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非法入境後留港會判刑多久?
法庭依據 The Queen v So Man King and Others 的指引,對認罪的非法入境罪判處監禁15個月;本案該刑期部分與其他控罪同期執行。
Q.與他人串謀入屋犯法會否加刑?
會。法庭認為與他人共同犯案屬加刑因素,將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由36個月上調至39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一,判處26個月。
Q.帶備鐵筆、螺絲批等工具會判囚多久?
法庭認為涉案工具小型簡單,且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超越準備階段,故以9個月為起點,認罪後判處6個月;三罪總刑期為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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