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棋案 DCCC252/2024
駕船運送非法入境者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建棋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周建棋承認兩項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7D(1)(a)條,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以及違反香港法例第313章《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72條,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2023年6月26日,被告人駕駛快艇由廣州南沙前往香港下白泥,船上載有五名越南非法入境者,並收取人民幣15,000元。快艇缺乏滅火設備、合規救生衣及夜航燈,被告人亦沒有香港船隻駕駛牌照。警方其後在小屋廁所內尋獲被告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控罪的量刑:以金錢利益駕船協助五名未獲授權進境者來港,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船隻缺乏滅火、救生及夜航設備是否構成加重因素;以及兩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請求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及兩罪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就協助偷渡罪,法庭依循上訴庭確立的一般量刑指引:以金錢利益利用船隻協助偷渡,基準為四年;如被告人是舵手,基準提高至五年。被告人是舵手,且快艇欠缺滅火、救生設備及夜航燈,故由六十個月上調三個月至六十三個月。過往剛服刑後重犯屬加刑因素,但家庭及經濟困境不是有效減刑理由;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降至四十二個月。海上安全罪以十二個月為起點,認罪後為八個月。由於船隻安全缺陷已在首罪反映,兩罪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周金娣 [2018] HKCA 496,確認協助偷渡罪的四年及五年量刑基準;並引用 R v Ho Siu Lun and Ors、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治乾、R v Wong Yin Lung、R v Pang Wing 等。海上安全罪參考 HKSAR v Tang Zhuyan [2011] 1 HKLRD 447;總量刑則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珍華 CACC 204/2014。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判處監禁:控罪一四十二個月,控罪二八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監禁四十二個月。被告人的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
判決啟示
舵手以金錢利益協助偷渡,通常以五年監禁為量刑基準;船隻欠缺安全設備可進一步加刑。若同一安全缺陷已在主要控罪中反映,相關海上安全罪的刑期可與主要刑期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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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船運送非法入境者通常判刑多久?
法庭指出,以船隻牟利協助偷渡通常以四年監禁為基準;若被告是舵手,基準為五年。本案因安全設備不足上調至六十三個月,再因認罪扣減至四十二個月。
Q.船隻沒有救生設備會否加重刑罰?
會。欠缺滅火設備、合規救生衣及夜航燈會增加海上乘客及其他航行者的風險。本案法庭因此把首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由六十個月上調三個月。
Q.兩項偷渡及海上安全罪會否分期執行?
不一定。若船隻安全缺陷已在主要偷渡罪的加刑中反映,海上安全罪可同期執行。本案首罪判四十二個月、次罪判八個月,最終同期執行,總刑期四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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