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家豪等案 DCCC1317/2023
栽植大麻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家豪、LE Minh Hieu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共同承認在新界上水一個約2,000平方呎貨倉內栽植大麻及販運危險藥物。警方於2022年12月21日搜查時,發現兩個帳篷及991棵大麻植物,估計可製成約6,348克乾大麻,市值約港幣1,072,823元。第一被告吳家豪租用及裝置貨倉,計劃出售大麻,並每日支付第二被告LE Minh Hieu料理植物。第二被告為表格8擔保書持有人,且不可合法受僱。第一被告另被控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
核心法律爭議
判刑時須決定大麻栽植及販運的量刑基準、草本大麻相對大麻精的扣減幅度、兩名被告角色及表格8身分的加刑影響、認罪扣減,以及各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第一被告並須就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承擔刑責。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既有量刑指引,以估算大麻年產量及其他加重因素評估栽植罪。涉案草本大麻年產量約47.7公斤,故以63個月為基準,再因草本大麻效力較低扣減12個月。第一被告兼具栽植者、經理及籌劃者角色,加刑8個月;第二被告僅負責料理植物,但其表格8擔保書身分構成加刑因素,加刑6個月。兩人認罪,各獲三分一扣減。販運罪按約6,348克草本大麻計算,基準為25個月,認罪後為16個月。僱用罪以3個月為起點,認罪後為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採納律政司司長 訴 張勁光的量刑方法,並參考 Attorney General v Tuen Shui Ming 關於販運大麻的指引。HKSAR v Ali Saif 認為表格8擔保書持有人犯嚴重毒品罪應有具意義的加刑。SJ v Ho Mei Wa & Another 指僱用不可合法受僱者即使初犯亦須即時監禁。兩宗區域法院案件僅供參考,沒有約束力。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就栽植罪各判監:第一被告39個月,第二被告38個月;販運罪刑期各16個月,與栽植罪同期執行。第一被告另因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判監2個月,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41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重點在於栽植場估算年產量,而非僅以搜獲植物的即時數量計算。草本大麻可按指引作減刑,但仍須考慮規模、角色及犯罪計劃。表格8擔保書持有人參與嚴重毒品罪會構成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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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貨倉栽植大麻通常會判刑多久?
法院以估算年產量、栽植規模及被告角色評估刑期。本案年產量約47.7公斤,第一被告因主導栽植判監39個月,第二被告判監38個月。
Q.草本大麻與大麻精的刑期會否不同?
法院認為草本大麻效力通常低於大麻精,因此可在量刑基準扣減一年,但仍須按數量及個案情況判斷。本案販運罪基準扣減後,各判監16個月。
Q.表格8擔保書持有人犯毒品罪會否加刑?
法院認為表格8擔保書持有人參與嚴重毒品罪是加刑因素,並須具實質阻嚇作用。本案第二被告因此加刑六個月,栽植罪刑期為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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