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健华等案 DCCC395/2024
受僱運送非法入境者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健华、刘灿华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均為內地居民。2023年11月21日凌晨,第一被告駕駛一艘沒有航行燈、滅火裝置及足夠救生設備的快艇,從內地運送六名越南未獲授權進境者前往香港;第二被告負責導航。第一被告收取人民幣1,000元,第二被告預期收取人民幣700元。警方以聲響及閃光訊號要求停船,第一被告未有立即遵從,快艇其後被截停。兩名被告承認協助旅程;第一被告另承認危害海上人士安全及沒有停船。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罪行的量刑: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來港的量刑起點,以及船長、導航協助者的責任差異;不適宜航行的船隻及缺乏安全設備是否屬加刑因素;危害海上安全及沒有停船的刑期應否與主罪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上訴法庭在同類案件確立的量刑指引,認為以金錢利益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來港,一般量刑起點為四年;船長或參與安排者則為五年。第一被告實際駕船,且快艇沒有航行燈、滅火及足夠救生設備,危及七名乘客,故五年起點增加三個月。第二被告僅協助導航,採四年起點。兩人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三項罪行源自同一事件,部分罪責重疊,為免重複計算,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周金娣 CAAR 1/2018,確認四年及五年量刑起點;並參考 R v Ho Siu Lun、HKSAR v Wong Chi Kin、HKSAR v Yeung Lap、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珍華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松。相關案例確認船隻不安全是加刑因素,重疊罪責可判同期執行。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黎健华就控罪一判囚42個月,控罪二及三的刑期與控罪一同期執行。第二被告刘灿华就控罪一判囚32個月。兩名被告均須服刑,全部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以船長或組織安排者身分運載未獲授權進境者,量刑起點通常為五年;船隻缺乏基本安全設備可進一步加刑。被告年僅17歲及家庭貧困,在本案情況下均未被視為有效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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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船運送未獲授權進境者會判囚多久?
法院指出船長或安排運載者的量刑起點通常為五年;本案第一被告因船隻設備不安全,控罪一判囚42個月。
Q.只負責導航運送非法入境者會判多少?
導航者的罪責一般低於船長,法院本案採四年量刑起點,扣除認罪折扣後,第二被告被判囚32個月。
Q.船上沒有救生設備會否加重刑罰?
會。法院認為沒有航行燈、滅火及足夠救生設備,令船上七人面對危險,屬加刑因素,並將第一被告起點提高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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