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MYAGMAR OTGONDAVAA DCCC283/2024
違反遞解令及偷竊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MYAGMAR OTGONDAVAA(亦名 BUMBALAI OTGONDAVAA)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以 BUMBALAI Otgondavaa 名義於2006年被頒下遞解離境令,並於同年12月被送離香港。她其後使用另一蒙古護照,以 MYAGMAR Otgondavaa 名義於2023年5月及6月兩度進入香港,違反仍然有效的命令。2023年6月13日,她離開太古城 Uniqlo 時觸發防盜警報,警方在其手袋內搜出屬於 Uniqlo 及 Zara 的衣物,總值分別為1,644元及2,274元,沒有銷售紀錄。指紋確認她就是遞解離境令所指的人。她承認兩項違反遞解離境令及兩項盜竊罪,並有一次過往店舖盜竊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違反遞解離境令的量刑起點、短期內重犯是否應加刑,以及兩項店舖盜竊的量刑起點。辯方主張遞解令已頒下18年、物品價值不高且已歸還,應採用較低起點並大部分同期執行;控方的具體陳詞未載於判詞。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43(1)(a)及《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9條所訂刑責,並採納重複違反遞解令須反映額外罪責的原則。第一項違反遞解令以27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18個月;第二項因短期重犯加3個月,再扣減後判20個月。店舖盜竊因貨值、同一事件及證據不足等因素,以9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每項判6個月。法院給予被告在照片及犯罪意圖方面的合理疑點利益,並按整體性原則調整同期及連續執行安排。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ortez Emily Bisoy [2002] 2 HKLRD 762 確認違反遞解離境令屬嚴重罪行,認罪後18個月不能批評。HKSAR v Joned Asri(CACC 345/2012)指出重犯加刑須由罪行嚴重程度支持。HKSAR v Yang Yan Yun [2014] 1 HKLRD 564 說明店舖盜竊沒有固定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共31個月監禁。第一及第二項之刑期部分連續執行;第三及第四項亦部分連續執行;兩組罪行完全連續執行,其餘部分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判詞展示整體性原則如何在不同性質罪行之間調整刑期。法院沒有因被告可能為犯罪而來港、或衣物可能相同等未獲充分證據的事項加重刑罰,並明確說明起點、認罪扣減及執行方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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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違反遞解離境令通常如何判刑?
法院認為違反遞解離境令屬嚴重罪行,通常須以監禁作起點;本案第一項以27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減至18個月。
Q.短期內再次違反遞解令會否加刑?
會。法院認為第二項罪行在第一項後不久發生,屬加重因素,起點增加3個月,認罪扣減後判處20個月監禁。
Q.店舖盜竊貨物已取回會否免於監禁?
不一定。法院會考慮貨值、過往定罪、認罪及整體罪責;本案每項盜竊罪判6個月,四罪合計31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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