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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頁案例指標案例入境事務

入境事務指標案例

精選 41 宗 入境事務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AW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CACV63/2015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Kwan and Poon JJA2/11/2015
Civil Law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Appeal

申請人是一名巴基斯坦籍的酷刑聲請人,他聲稱因宗教信仰在家鄉受到身體和精神上的酷刑威脅。他於2011年12月非法入境香港,並於同月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出酷刑聲請。2012年6月,處長拒絕了他的聲請,其後上訴審裁員(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於2012年8月維持原判。申請人於2013年5月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但已超出法定三個月期限六個多月。原審法官以延誤申請、司法覆核無實際作用及有損良好行政為由駁回申請。申請人就此判決提出上訴。

HKSAR v. WONG CHI KIN

CACC410/2004上訴法庭(刑事)Woo VP and Burrell J1/2/2005
Criminal LawSentencingImmigration

本案涉及兩宗上訴案件,因事實背景及法律爭議相似而合併審理。首宗案件(CACC 357/2004)的被告Wong Chi Kin被裁定協助未經授權入境者在香港境內通行及處理贓物兩項罪名成立。他被截獲時正駕駛一艘舢舨,船上載有一名15歲的未經授權入境者Lau及四棵被盜的羅漢松。第二宗案件(CACC 410/2004)的被告Ko King Hung承認了類似的兩項控罪,他被截獲時船上載有一名18歲的未經授權入境者Lo及十四棵被盜的羅漢松。兩被告均就判刑提出上訴。

HKSAR v. WONG CHI KIN

CACC357/2004上訴法庭(刑事)Woo VP and Burrell J1/2/2005
Criminal LawSentencingImmigration

本案涉及兩宗上訴案件,因事實背景及法律爭議相似而合併審理。首宗案件(CACC 357/2004)的被告Wong Chi Kin被裁定協助未經授權入境者在香港境內通行及處理贓物兩項罪名成立。他被截獲時正駕駛一艘舢舨,船上載有一名15歲的未經授權入境者Lau及四棵被盜的羅漢松。第二宗案件(CACC 410/2004)的被告Ko King Hung承認了類似的兩項控罪,他被截獲時船上載有一名18歲的未經授權入境者Lo及十四棵被盜的羅漢松。兩被告均就判刑提出上訴。

SITI KHOTIMAH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CACV422/2021上訴法庭(民事)Poon CJHC, Kwan VP and Au JA27/2/2022[2022] HKCA 327
Civil Law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合併上訴,申請人Siti Khotimah (SK) 及 Reza Sahin (RS) 均為重複的「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 申請人。SK是一名印尼國民,因逾期逗留及偽造身份證被捕及定罪。她曾提出不驅回聲請,但被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亦被駁回。她再次提出聲請,但未有提出任何理據,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並對她發出限制訴訟令 (restricted proceedings order, RPO)。RS是一名孟加拉國民,非法入境香港。他亦曾提出不驅回聲請,被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亦被駁回。他再次提出聲請,同樣未有提出任何理據,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並對他發出限制訴訟令。兩名申請人均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便提出本上訴。

SITI KHOTIMAH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CACV420/2021上訴法庭(民事)Poon CJHC, Kwan VP and Au JA27/2/2022[2022] HKCA 327
Civil Law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合併上訴,申請人Siti Khotimah (SK) 及 Reza Sahin (RS) 均為重複的「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 申請人。SK是一名印尼國民,因逾期逗留及偽造身份證被捕及定罪。她曾提出不驅回聲請,但被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亦被駁回。她再次提出聲請,但未有提出任何理據,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並對她發出限制訴訟令 (restricted proceedings order, RPO)。RS是一名孟加拉國民,非法入境香港。他亦曾提出不驅回聲請,被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亦被駁回。他再次提出聲請,同樣未有提出任何理據,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並對他發出限制訴訟令。兩名申請人均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便提出本上訴。

HKSAR v. LI CHANG LI

HCMA935/2004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Yeung and Tang JJA, and Hon. Tong J3/3/2005
Criminal LawSentencingImmigration

上訴人李長利(35歲,中國大陸居民)於2004年6月25日合法入境香港,其後被發現在其住所內藏有一張偽造身份證。該偽造身份證載有上訴人的姓名及照片,但出生日期與其真實資料不符。上訴人承認以人民幣500元向中間人購買該偽造身份證,目的是為了更容易在香港找到工作。她被控管有偽造身份證罪,並於觀塘裁判法院認罪,被判處監禁12個月。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06/2007高等法院(行政)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Human Rights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對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保安局局長(「局長」)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公約》(「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的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聲稱,入境處及局長所採用的酷刑聲請審查程序,未能達到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Prabakar 一案中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這些程序包括拒絕律師在場、不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審批官員與面談官員不同、官員培訓不足、以及上訴階段不設口頭聆訊和不提供拒絕理由。四名申請人的聲請尚未有最終決定,而其中兩名申請人FB和NS的聲請已被拒絕並上訴失敗。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05/2007高等法院(行政)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Human Rights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對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保安局局長(「局長」)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公約》(「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的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聲稱,入境處及局長所採用的酷刑聲請審查程序,未能達到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Prabakar 一案中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這些程序包括拒絕律師在場、不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審批官員與面談官員不同、官員培訓不足、以及上訴階段不設口頭聆訊和不提供拒絕理由。四名申請人的聲請尚未有最終決定,而其中兩名申請人FB和NS的聲請已被拒絕並上訴失敗。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07/2007高等法院(行政)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Human Rights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對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保安局局長(「局長」)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公約》(「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的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聲稱,入境處及局長所採用的酷刑聲請審查程序,未能達到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Prabakar 一案中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這些程序包括拒絕律師在場、不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審批官員與面談官員不同、官員培訓不足、以及上訴階段不設口頭聆訊和不提供拒絕理由。四名申請人的聲請尚未有最終決定,而其中兩名申請人FB和NS的聲請已被拒絕並上訴失敗。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26/2007高等法院(行政)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Human Rights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對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保安局局長(「局長」)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公約》(「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的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聲稱,入境處及局長所採用的酷刑聲請審查程序,未能達到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Prabakar 一案中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這些程序包括拒絕律師在場、不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審批官員與面談官員不同、官員培訓不足、以及上訴階段不設口頭聆訊和不提供拒絕理由。四名申請人的聲請尚未有最終決定,而其中兩名申請人FB和NS的聲請已被拒絕並上訴失敗。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51/2007高等法院(行政)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Human Rights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對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保安局局長(「局長」)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公約》(「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的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聲稱,入境處及局長所採用的酷刑聲請審查程序,未能達到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Prabakar 一案中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這些程序包括拒絕律師在場、不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審批官員與面談官員不同、官員培訓不足、以及上訴階段不設口頭聆訊和不提供拒絕理由。四名申請人的聲請尚未有最終決定,而其中兩名申請人FB和NS的聲請已被拒絕並上訴失敗。

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ANOTHER

HCAL125/2007高等法院(行政)Saunders J4/12/2008
Administrative LawHuman Rights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對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保安局局長(「局長」)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公約》(「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的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聲稱,入境處及局長所採用的酷刑聲請審查程序,未能達到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Prabakar 一案中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這些程序包括拒絕律師在場、不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審批官員與面談官員不同、官員培訓不足、以及上訴階段不設口頭聆訊和不提供拒絕理由。四名申請人的聲請尚未有最終決定,而其中兩名申請人FB和NS的聲請已被拒絕並上訴失敗。

ISLAM RAJA RAIS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HCMP881/2017高等法院(雜項)Lam VP and Poon JA25/6/2017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

申請人於2017年3月14日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旨在挑戰入境事務處處長(下稱「處長」)拒絕其延長逗留香港申請的決定。處長於2014年7月31日作出該決定,並於2015年6月9日維持原判。申請人隨後向行政長官請願,行政長官於2017年3月3日維持處長的決定。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區法官於2017年3月22日拒絕批予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人未能在14天內上訴,並於2017年4月13日申請延長上訴時間。

RE MOSHSIN ALI

CACV54/2018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and McWalters JA23/8/2018[2018] HKCA 549
Civil Law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Appeal

申請人MOSHSIN ALI為孟加拉國民,曾多次非法入境及逾期逗留香港。他於2007年提出酷刑聲請,後根據統一審核機制轉為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聲請理由是他擔心返回孟加拉會受到當地政黨相關人士的傷害或殺害,因這些人曾向他勒索保護費。入境事務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於2014年和2017年先後拒絕其聲請。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於2017年3月15日駁回其上訴,認為其證供不可靠。申請人其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因逾期提交,副法官Woodcock拒絕延長時間,並認為其申請缺乏實質理據。

HKSAR v. ZHONG MING JING

CACC180/2010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and Lunn J4/11/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ImmigrationAppeal

申請人鍾明青是一名19歲的內地居民,因三項控罪被判處總計五年監禁。他承認了這些控罪。第一項控罪是他協助八名非法入境者偷渡來港;第二項控罪是他駕駛機動舢舨在海上危險航行,危及船上乘客和警員安全;第三項控罪是他未能按警方信號停船。事發時,申請人駕駛的舢舨沒有航行燈、滅火設備或救生衣。在警方追截過程中,申請人多次危險變換航向,迫使警船急劇減速和轉向,導致警船傾斜達45度。最終,舢舨引擎故障,申請人與非法入境者被捕。

RE ALI HAIDER

CACV8/2018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Chu and Barma JJA23/4/2018[2018] HKCA 222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Appeal

申請人是一名巴基斯坦籍人士,於2014年10月27日抵港,並於2015年1月10日提出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其聲請基於他因家庭土地糾紛而懼怕回國後會受到傷害及生命威脅。入境事務處處長(下稱「處長」)於2016年10月20日拒絕其聲請,認為其受傷害風險低。申請人向上訴酷刑聲請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於2017年6月23日駁回上訴,認為申請人不可信。申請人隨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伍德高署理法官於2017年12月22日拒絕。申請人現就該拒絕許可的決定提出上訴。

RE ISLAM RAFIQUL

CACV219/2018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Yuen and Kwan JJA2/9/2018[2018] HKCA 570
Administrative LawImmigrationJudicial ReviewAppeal

申請人是一名孟加拉國民,於2014年非法進入香港並被捕。他於2014年8月20日提出免遣返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聲稱因其家庭支持孟加拉民族主義黨而受到執政人民聯盟支持者的威脅和襲擊。入境事務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於2016年7月20日拒絕其聲請,並於2017年7月21日進一步拒絕其關於《香港人權法案》第2條 (BOR 2) 的聲請。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上訴,但於2017年12月21日被駁回。申請人隨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於2018年6月5日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副法官拒絕,故提出本次上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長利及另一人

HCMA935/2004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4/3/2005
Criminal LawSentencingImmigration

上訴人李長利是一名35歲的中國內地居民,於2004年6月25日合法以訪客身份抵港。同年7月12日,入境處特遣隊在突擊檢查時,於上訴人住所內搜獲一張偽造身份證。上訴人承認管有該偽造身份證,並供稱在內地以人民幣500元向中間人購買,目的是方便在香港找工作。上訴人於2004年7月15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並於7月24日被判入獄12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減刑上訴,案件其後轉介至上訴法庭審理。

JAGG SINGH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 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AND ANOTHER

CAMP64/2020上訴法庭(雜項)Kwan VP, Cheung JA and Barma JA26/11/2020[2020] HKCA 964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Appeal

申請人Jagg Singh是一名印度國民,他提出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理由是若被遣返印度,他將會受到國大黨支持者Jageera的傷害或殺害。他的聲請被入境事務處處長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駁回。申請人其後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駁回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提出上訴,但因逾期提出申請而被拒絕。本案是申請人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JAGG SINGH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 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AND ANOTHER

CAMP64/2020上訴法庭(雜項)Kwan VP and Cheung JA22/10/2020[2020] HKCA 844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Appeal

申請人Jagg Singh是一名26歲的印度國民,於2014年12月11日非法入境香港,並於2015年2月13日提出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聲稱返回印度會受到國大黨支持者Jageera的傷害或殺害。入境事務處處長(第二推定答辯人)於2017年8月28日拒絕其聲請。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第一推定答辯人)提出上訴,委員會於2018年8月17日駁回上訴,理由是申請人面臨的問題屬私人性質,且其證據存在不一致和矛盾。申請人隨後於2018年8月22日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於2019年9月6日拒絕授予許可,並於2020年6月19日拒絕延長上訴時間。申請人現向上訴法庭提出重新申請,要求延長時間以就原訟法庭法官於2019年9月6日的決定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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