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者可否上訴?

Siti Khotimah & Reza Sahin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CACV420/2021

上訴駁回
上訴庭駁回覆核,因濫訴發限制令。
上訴法庭(民事)Poon CJHC, Kwan VP and Au JA27/2/2022[2022] HKCA 327
合併案件:CACV422/2021CACV420/20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Siti Khotimah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Reza Sahin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潘兆初首席法官、關淑馨副庭長、區慶祥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宗合併上訴,申請人Siti Khotimah (SK) 及 Reza Sahin (RS) 均為重複的「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 申請人。SK是一名印尼國民,因逾期逗留及偽造身份證被捕及定罪。她曾提出不驅回聲請,但被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亦被駁回。她再次提出聲請,但未有提出任何理據,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並對她發出限制訴訟令 (restricted proceedings order, RPO)。RS是一名孟加拉國民,非法入境香港。他亦曾提出不驅回聲請,被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亦被駁回。他再次提出聲請,同樣未有提出任何理據,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並對他發出限制訴訟令。兩名申請人均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便提出本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有二:第一,原訟法庭法官是否有司法管轄權發出限制令,禁止纏訟者未經許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及/或申請(司法管轄權問題)。第二,如果原訟法庭法官有此權力,本案法官是否適當地行使酌情權,對兩名申請人發出限制訴訟令(酌情權問題)。此外,法庭亦需處理申請人就原訟法庭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的實質上訴。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裁定,原訟法庭法官有固有司法管轄權 (inherent jurisdiction) 發出限制令,禁止纏訟者未經許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法庭引用《高等法院條例》第27A(2)條,該條文與英國《1981年最高法院法令》第42(4)條相似,允許原訟法庭法官在處理濫用訴訟程序的情況時,對上訴權施加限制。法庭認為,若僅由上訴法庭發出此類限制令,則濫用上訴程序的行為已然發生,故原訟法庭法官應有權在濫用行為發生前加以制止。此舉旨在平衡保障上訴權與防止濫用司法資源之間的關係,確保有理據的上訴不受影響。法庭亦強調,限制令的期限須與濫用行為成比例,並須遵守程序公義,給予訴訟人陳詞機會。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終審法院的 Ng Yat Chi v Max Share Ltd & Another (2005) 8 HKCFAR 1 案,該案確立了法院處理濫用訴訟程序的固有司法管轄權,包括發出「Grepe v Loam order」及「extended Grepe v Loam order」。此外,亦引用了英國上訴法庭的 Bhamjee v Forsdick & Others (No 2) [2004] 1 WLR 88 案,該案支持一審法官有權限制纏訟者上訴。本案亦提及《高等法院條例》第27條及27A條,以及《入境條例》第37ZO條。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兩名申請人就原訟法庭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的實質上訴。對於SK,由於原訟法庭法官未給予她陳詞機會,故撤銷對她發出的限制訴訟令,但上訴法庭重新對她發出為期五年的限制令,禁止她未經原訟法庭許可提出與不驅回聲請相關的訴訟或上訴。對於RS,由於他未經許可提出上訴,其上訴被駁回,並調整了對他發出的限制訴訟令條款,使其與本判決的原則一致。兩名申請人均須支付入境事務處處長彌償基準訟費。

判決啟示

本判決明確了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有固有司法管轄權,在適當情況下,發出限制令以禁止纏訟者未經許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這項權力旨在有效遏制濫用司法程序,特別是在不驅回聲請案件中,以保護有限的司法資源。判決強調了程序公義的重要性,即在發出限制令前必須給予訴訟人陳詞機會。此判決對處理纏訟者和濫用司法覆核程序的案件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原訟法庭法官可以限制我向上訴法庭上訴嗎?
A.

是的,本案裁定原訟法庭法官在處理濫用訴訟程序時,有固有司法管轄權發出限制令,禁止纏訟者未經許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Q.如果我被發出限制令,我還能上訴嗎?
A.

可以,但你必須先獲得原訟法庭法官的許可。限制令旨在防止濫用,而非完全剝奪上訴權,有理據的上訴仍可獲准。

Q.法院為何要限制不驅回聲請的上訴?
A.

本案指出,大量無實質理據的不驅回聲請濫用司法程序,耗費大量司法資源,並被用作延長非法逗留。限制令旨在遏止此類濫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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