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Tak Keung Stanley HCA761/2022

屋頂外牆滲水由誰負責?

申索部分得直
滲水部分勝訴但僅獲一百港元名義賠償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Deputy High Court Judge Wilken KC25/9/202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Wong Tak Keung Stanley and Claudia Canepa Wong v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Grenville House and Synergis Management Services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Wilken KC(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原告為 Grenville House 一個頂層單位及部分屋頂的業主;首被告為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次被告 Synergis 曾任物業管理公司,其後訴訟中止。自2017年起,單位出現多處滲水,原告指水源來自屋頂及外牆等公用部分,並指被告未妥善維修。2020年底,單位因煤氣喉管問題一度停止供氣,原告另支付190,000港元裝修按金,要求日後退還。原告主張被告在滲水、煤氣工程批准及按金方面違約、疏忽或歧視;被告否認歧視,並指原告拒絕提供進入單位進行工程的機會。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滲水是否源自公用部分;首被告依《建築物管理條例》(Building Management Ordinance)及公契是否有維修義務;原告是否阻礙維修;煤氣工程是否遭不合理延誤或歧視;按金是否應退還;以及原告能否取得強制性禁制令、損害賠償及利息。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首被告在獲悉公用部分有缺陷後,負有調查並尋求合理補救的責任,但並非保證單位必然乾燥的絕對責任。專家及客觀證據顯示,除一處外,滲水均來自屋頂或外牆等公用部分,而且仍有水分滲入。然而,原告未能證明現時水源、具體補救方案或損害金額;訴因由成因、持續時間、補救工程至量化損失形成的「鏈條」在後段中斷。原告亦曾拒絕或未有容許進入進行工程,成為違約的主要原因。因此只能判給名義損害賠償,並以獨立專家制定補救方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建築物管理條例》(Building Management Ordinance)第18(1)(a)及(c)條、公契相關條款,以及 Henderson v Henderson (1843) 3 Hare 100、The Ikarian Reefer [1993] 2 Lloyds Rep 68、Born Chief Co v Tsai [1996] 2 HKLR 188、Lee Ming Yueh v Broadway-Nassau Investments Ltd [2012] 5 HKLRD 208、Grace International Ltd v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Fontana Gardens [1996] 4 HKC 635、Lam Suk Yee v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Kam Kin Mansion [2019] HKCA 1289等。這些案例分別支持既判事項、專家獨立性、未能在審訊證明損失不得另行評估,以及公用部分維修責任等原則。

裁決與命令

原告僅在滲水成因方面勝訴,獲判名義損害賠償100港元,無利息;煤氣及按金申索被駁回,強制性禁制令被拒。雙方須委任獨立專家制定及核證補救方案;原告只獲滲水及成因部分30%訟費,其餘按爭議項目分配,並採用區域法院訟費標準。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證明公用部分造成滲水並不足以取得實質賠償;原告仍須證明現時成因、必要工程及量化損失。法院拒絕把強制性禁制令視為自動救濟,並在訴訟證據不足時以寬限方式保留案件,警告若補救程序失敗,仍可駁回申索。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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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屋頂和外牆滲水,業主可否向業主立案法團索償?
A.

可以提出申索,但須證明滲水源頭、持續情況、必要工程及損失金額。本案法院認定大部分滲水來自公用部分,但因後續證據不足,只判一百港元名義賠償。

Q.業主拒絕讓管理法團進入單位維修,會否影響索償?
A.

會。法院認定原告沒有讓承辦商進入單位進行補救工程,並認為原告的行為是違約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只判名義賠償,並限制其訟費。

Q.法院可否在沒有詳細工程方案時頒發強制維修禁制令?
A.

一般不能。法院認為沒有具體補救方案便無法清楚界定命令內容,也不會自動監督建築工程;本案拒絕禁制令,改命雙方委任獨立專家制定及核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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