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TAHARA HONG KONG CO., LTD DCCJ139/2022
通知書文書錯誤能否修改判決?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Kitahara Hong Kong Co., Limited 訴 Cheng Kam Wah Grace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idan Tam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為兩宗已合併的民事程序。被告先前就訟費保證金申請提出上訴,法院在2026年1月20日增加其獲准的保證金額至40萬港元,並作出訟費暫准命令。原告其後申請修改或更正上訴判決,主張法院錯誤撤銷了有關被告披露文件傳票的訟費命令;原告亦申請延長期限及准予向上訴法庭上訴。法院指出,原上訴只涉及訟費保證金,通知書所載「被告披露文件傳票」屬文書錯誤。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法院是否應根據《區域法院規則》命令20第11條修改或更正上訴判決;原告延遲9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是否應獲寬免;擬議上訴是否具有成功機會,以及雙方應如何承擔兩項申請的訟費。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須按照判決的明顯意圖及整體紀錄理解命令,而非孤立依賴通知書中的文書錯誤。上訴始終只針對被告訟費保證金申請的訟費命令;判決已以「[sic]」標示錯誤,並明確排除披露文件申請。故不存在須修改的司法錯誤。至於逾期上訴許可,雖須考慮延誤長度及解釋,亦須衡量上訴理據及對另一方的損害;本案擬議上訴毫無成功機會,且原告未受文書錯誤實質影響,因此拒絕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Lee Chick Choi v Best Spirits Co Ltd,指出處理逾期上訴許可時,除延誤及解釋外,亦須考慮上訴案情及對另一方的損害。法院亦考慮 Midland Business Management Ltd & Anor v Lo Man Kui 關於即時評定訟費的主張,但認為本案金額不足以值得另行評定。
裁決與命令
法院駁回修改申請及上訴許可申請。原告須支付被告就2026年7月14日補充書面陳詞準備費用的50%,由兩項申請平均分攤,並按協議或評定;除此以外不作訟費命令,被告法律援助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法院會按整體判決及明顯意圖處理通知書中的文書錯誤,而非因此推翻實質命令。提出申請的一方在知悉錯誤及法院解釋後仍堅持無勝算申請,可能承擔相關補充陳詞費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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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上訴通知書寫錯申請名稱,法院會否修改判決?
法院會查看整體判決及程序紀錄,以確定真正意圖。本案通知書把訟費保證金申請誤稱為披露文件傳票,但法院認為只是文書錯誤,無須修改判決。
Q.逾期9日申請上訴許可可以獲准嗎?
法院會考慮延誤原因、上訴理據及對另一方的損害。雖然本案只延誤9日,但擬議上訴毫無成功機會,法院因此拒絕延長期限及上訴許可。
Q.申請人堅持無理申請會否須支付對方訟費?
本案原告在法院已澄清文書錯誤後仍繼續主張兩項申請,法院命其支付被告補充書面陳詞準備費用的50%,其餘訟費則不作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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