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 Shafait CACV412/2025

不服司法覆核判決能否上訴終審法院?

其他
法院拒絕上訴許可並駁回動議
上訴法庭(民事)Poon CJHC and Ng J25/9/202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Ali Shafait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and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Poon首席法官、Ng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 Ali Shafait 就其不遣返聲請,挑戰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的決定。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於2026年2月11日駁回其針對 Levy副高等法院法官於2025年6月13日作出之命令的上訴。其後,申請人於2026年2月23日提出動議,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第22(1)條,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申請人沒有法律代表,僅稱原判不合理。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申請人是否符合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的法定門檻。申請人未具體指出上訴法院判決有何錯誤,也沒有提出具合理可爭辯性的上訴理由,或指出涉及重大普遍或公共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法院須決定是否可在「或以其他理由」的依據下給予許可。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第22(1)(b)條,指出上訴許可屬法院酌情權,但申請必須顯示判決存在錯誤、提出具合理可爭辯性的上訴理由,或涉及重大普遍或公共重要性的問題。申請人的動議只籠統聲稱判決不合理,沒有指出任何錯誤或可審理的法律問題,因此未能跨越法定門檻;法院亦沒有理由依「或以其他理由」一項行使酌情權。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第22(1)(b)條,處理民事案件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的法定標準。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給予上訴許可,並駁回申請人於2026年2月23日提出的動議。判決沒有另行記錄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僅聲稱判決「不合理」不足以取得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申請人須指出具體法律錯誤、可合理爭辯的上訴理由,或重大普遍或公共重要性問題。本案亦確認「或以其他理由」並非無條件的替代途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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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只說判決不合理,可以上訴至終審法院嗎?
A.

不可以。申請人須指出判決錯誤、提出具合理可爭辯性的上訴理由,或指出重大普遍或公共重要性問題。本案法院認為申請人均未做到,故拒絕上訴許可。

Q.不服不遣返聲請的司法覆核決定,是否必然可以上訴?
A.

並非必然。向終審法院上訴須先取得許可,並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第22(1)(b)條的要求。本案申請未達門檻。

Q.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時要提出甚麼理由?
A.

申請人應指出原判的具體錯誤、可合理爭辯的上訴理由,或涉及重大普遍或公共重要性的問題。本案僅概括指稱判決不合理,動議因而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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