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MOSHSIN ALI為孟加拉國民,曾多次非法入境及逾期逗留香港。他於2007年提出酷刑聲請,後根據統一審核機制轉為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聲請理由是他擔心返回孟加拉會受到當地政黨相關人士的傷害或殺害,因這些人曾向他勒索保護費。入境事務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於2014年和2017年先後拒絕其聲請。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於2017年3月15日駁回其上訴,認為其證供不可靠。申請人其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因逾期提交,副法官Woodcock拒絕延長時間,並認為其申請缺乏實質理據。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點在於:(1) 原審法官拒絕延長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時間的決定是否正確;(2) 上訴法庭是否應授予申請人上訴許可,以推翻原審法官拒絕延長時間的決定;(3) 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決定在申請人已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後,是否仍可獨立地被司法覆核。
上訴法庭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條,認為拒絕延長時間的決定屬中間性質,上訴需獲許可。法庭引用 Kwok Cheuk Kin v Leung Chun Ying [2018] HKCA 419 案,指出延長時間的決定涉及多方面評估,除非原審法官有法律或原則上的錯誤,否則上訴法庭不會干預。法庭同意原審法官的結論,即申請人延遲一個月提交申請並非微不足道,且未能提供充分理由解釋延誤。此外,法庭認為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取代了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決定,因此處長的決定在申請人已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後,不應再被司法覆核。法庭亦認同原審法官對司法覆核申請實質理據薄弱的評估。
本案主要引用了 Kwok Cheuk Kin v Leung Chun Ying [2018] HKCA 419,確立了延長時間申請的性質及上訴法庭審查此類決定的原則。此外,亦引用了 Re Manjit Kaur [2018] HKCA 247 和 Re Miha Md Limon [2018] HKCA 278 說明未提交書面陳詞會被視為放棄口頭聆訊權利。Gurung Min Bahadur [2018] HKCA 226 則強調在延長時間申請中,預期司法覆核申請的成功機會是關鍵考慮因素。De Smith’s Judicial Review, Eighth Edition 亦被引用,說明在兩級審批程序中,初始決定可能被後續決定取代而無法再被挑戰。
上訴法庭拒絕授予申請人上訴許可,以推翻原審法官拒絕延長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時間的決定。由於沒有獲得延長時間,申請人的上訴被視為無效。因此,法庭剔除申請人於2018年3月2日提交的上訴通知書,並駁回其上訴。
本案重申,在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 的兩級行政審批架構中,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會取代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決定,因此一旦申請人已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處長的決定便不再可被司法覆核。此外,法庭強調司法覆核申請必須及時提出,延誤需有充分理由,且預期司法覆核申請的實質理據是延長時間申請的關鍵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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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必須向法庭申請延長時間,並提供充分理由解釋延誤。本案中,申請人未能提供充分理由,因此被拒絕。
不可以。本案裁定,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會取代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決定,因此處長的決定在申請人已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後,不應再被司法覆核。
法庭會進行多方面評估,包括延誤是否微不足道、是否有充分理由解釋延誤,以及預期司法覆核申請的實質理據是否薄弱。本案中,這些因素均不利於申請人。
Re Moshsin Ali CACV5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