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 Shu Ki 鄭書棋 HCPI77/2022

醫療疏忽訴訟如何提交專家報告?

上訴駁回
上訴因不遵從文件命令被撤銷
高等法院(人身傷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梁俊文內庭4/9/2026[2026] HKCFI 498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eng Shu Ki 鄭書棋 訴 醫院管理局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梁俊文

案情摘要

鄭書棋於2022年入稟,指醫院管理局轄下醫院在2019年至2020年間醫療疏忽,導致其人身傷害,並索償約16億港元。聆案官多次命令他提交醫療報告,以及就法律責任和因果關係提供專家醫學報告。鄭先生因法律援助司法覆核程序而延誤,其後仍未遵從2026年4月16日的「除非命令」。該命令規定他須在限期前提交文件,否則訴訟撤銷。他遂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在於聆案官要求人身傷害訴訟原告提交醫療報告及關於法律責任、因果關係的專家醫學報告,是否具法律基礎及對鄭先生是否不切實可行。鄭先生主張身體尚未穩定,須待手術及後續檢查才可取得報告;醫管局則要求維持命令,否則撤銷訴訟。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2(1A)(a)、第12(1B)及第12(1C)條,以及《實務指示》18.1,要求人身傷害原告提供支持所述傷勢的醫療報告,並在醫療疏忽案件中,切實可行時提供關於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的專家醫學報告。專家可根據治療紀錄及既有事故評估責任與因果關係,未必須等待現況穩定。這些文件使被告能了解申索基礎並準備抗辯。命令符合積極案件管理、公平解決爭議及比例原則;鄭先生長期延誤且沒有申請暫緩或寬免懲罰,故撤銷訴訟並非不合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主要依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2(1A)(a)、第12(1B)、第12(1C)及第1A號命令第1至2條,並參考《實務指示》18.1第65(1)及第66(5)段。

裁決與命令

上訴予以撤銷,原訴訟依照「除非命令」已予撤銷。鄭先生須支付醫院管理局本次上訴的訟費,金額簡易評估為22,000港元,並須在判決日起14天內支付。

判決啟示

醫療疏忽原告不能僅以現時身體狀況尚未穩定為由,拒絕提交針對既有事故、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的專家證據。法庭可透過「除非命令」促使長期延誤的訴訟遵從案件管理要求;如不遵從,訴訟可被撤銷。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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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醫療疏忽訴訟是否必須提交專家報告?
A.

法庭認為原告須提交支持傷勢的醫療報告,並在切實可行時提交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的專家醫學報告。本案原告未遵從,訴訟因而被撤銷。

Q.身體尚未穩定可否延遲提交專家報告?
A.

法庭區分既有醫療事故的責任及因果關係,與現時仍需治療的身體狀況。專家可依據紀錄評估前者,因此本案不接納以身體未穩定為由延遲。

Q.不遵從法庭文件命令會有何後果?
A.

「除非命令」可規定不遵從即撤銷訴訟。鄭先生未在期限內提交報告,也未申請暫緩或寬免制裁,故上訴被撤銷並須支付二萬二千元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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