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己勝案 CACV555/2024
提交遺囑新證據能否獲准?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有關死者 CHAN KEI SHING 遺產事宜;CHAN LAI KAM 訴 CHAN LAI WAH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區慶祥、陳健強
案情摘要
死者 CHAN KEI SHING 去世後,CHAN LAI KAM 登記知會備忘,以防止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在其不知情下獲發。CHAN LAI WAH 其後申請剔除該知會備忘,並獲聆案官接納。CHAN LAI KAM 不服,先後提出上訴及多項傳票,要求提交驗屍報告、傳召專家證人、暫緩訟費命令,以及推翻司法常務官的案件管理指示。本上訴法庭根據書面陳詞處理各項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上訴階段提交驗屍報告及專家證據是否符合新證據準則;上訴人能否取得暫緩執行命令;司法常務官的案件管理指示是否造成程序不公;以及上訴庭是否有權處理撤銷法定要求償債書的申請。
判決理由
法院適用上訴階段接納新證據的法律原則 (principles governing fresh evidence on appeal),要求申請人證明已盡合理努力、證據對結果具有重要影響,且表面上可信。驗屍報告未能通過合理努力及重要影響的要求;專家證據亦未解釋為何未在下級法院提出。知會備忘並非挑戰遺囑有效性的程序,相關爭議應透過遺囑認證訴訟處理。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3(1)條,上訴不會自動暫緩執行;申請人亦須提出可爭辯的上訴理由。至於法定要求償債書,撤銷申請須依《破產規則》第47條向行使破產司法管轄權的原訟法庭提出。
引用案例與條文
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 確立上訴新證據的三項條件。Star Play Development Limite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 [2007] 5 HKC 84 說明暫緩執行的原則,包括須有可爭辯的上訴理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3(1)條及《破產規則》第47條亦為裁決依據。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新證據傳票、專家證人傳票、暫緩傳票及程序上訴傳票。程序上訴傳票的訟費不作命令;CHAN LAI KAM 須就其餘三項傳票向 CHAN LAI WAH 支付簡易評定訟費30,000港元,14日後可成為絕對命令。
判決啟示
知會備忘的功能是防止遺囑認證程序在未通知登記人的情況下進行,而非直接挑戰遺囑效力。撤銷法定要求償債書具有指定法定期限及法院管轄權要求,不能以錯誤程序向上訴庭提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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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上訴時才找到驗屍報告,可以提交作新證據嗎?
申請人須證明已盡合理努力、證據對結果有重要影響並表面可信。本案法院認為驗屍報告未符合前兩項要求,因此拒絕接納。
Q.知會備忘可以用來挑戰遺囑是否有效嗎?
知會備忘的作用是防止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在未通知登記人下獲發,並非挑戰遺囑有效性的程序。本案法院指出應另行提出遺囑認證訴訟。
Q.法定要求償債書應向哪一所法院申請撤銷?
根據《破產規則》第47條,申請須在送達後18天內提出,並向行使破產司法管轄權的原訟法庭提出。本案上訴法庭因此不處理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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