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ung Kam Chung Kenneth CAMP80/2024
要求答辯詳情能否變相盤問?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eung Kam Chung Kenneth 訴 Commissioner of Police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Chow法官及Anthony Chan法官
案情摘要
原告就2019年11月18日尖沙咀Austin Avenue一帶發射的兩枚催淚煙彈據稱射入其診所兼住所並引起火災,向警務處處長索償港幣6,982,888.70元。被告否認法律責任。原告其後申請要求被告就答辯書提供進一步及更詳盡的詳情,但所提出的問題混雜事實陳述、證據要求、交叉盤問及法律陳詞。原訟法庭拒絕該申請並判訟費,原告申請上訴許可遭拒後,向上訴法庭提出續行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延誤申請上訴許可是否可獲接納;原告要求的資料是否屬訴辯書的進一步及更詳盡詳情;原訟法庭是否錯誤處理其申請、忽略涉嫌偽證,或錯誤陳述原告立場;擬議上訴是否具合理或真正成功機會。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依據《高等法院條例》(High Court Ordinance)第14AA(4)條,指出上訴許可須有合理成功機會,或有其他司法公正理由。原告延誤兩階段申請,且理由不可接受,因此須證明上訴具有真正成功機會。對酌情決定,法庭只有在原審明顯錯用原則或裁定明顯錯誤時才會干預。進一步及更詳盡詳情的目的,是澄清訴辯,而非索取證據、進行變相盤問或要求對方逐項解釋案件。原告的要求並未指出答辯書有任何不清楚之處;涉嫌偽證的指控亦無事實基礎,且不適宜在中間程序中要求法官轉介警方調查。
引用案例與條文
《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4)條及《高等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High Court)命令59規則2A、2B規定上訴許可、期限及書面處理。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闡明合理成功機會須超越幻想但不必達到很可能成功。LYYC v CHL & CSMS [2019] HKCA 521及Re Cheung Kwan [2021] HKCA 282限制對酌情決定的干預。Nu Pharm Limited v Champ Group Limited [2021] HKCFI 751支持拒絕以證據或變相盤問形式索取詳情。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原告要求上訴許可的申請,判被告獲訟費,並按彌償基準評定。原告可在14日內就訟費提出不超過兩頁的反對書;不得要求口頭重審本次決定。
判決啟示
進一步及更詳盡詳情不是用來取得證據或盤問對方的工具。申請上訴許可如有重大且不可原諒的延誤,申請人須證明真正成功機會。法院亦可對完全無理及帶有失實指控的申請作出彌償基準訟費命令。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甚麼才是答辯書的進一步及更詳盡詳情?
其作用是澄清答辯中的重要訴辯事項,而不是索取證據、要求對方回答事實問題或進行變相盤問。本案法庭認為原告沒有指出答辯書不清楚,故拒絕申請。
Q.延誤申請上訴許可會有甚麼後果?
如延誤重大且理由不可接受,申請人須展示上訴具有真正成功機會,而非僅屬合理機會。本案兩次延誤均不獲接納,原告未能達到此要求。
Q.法院會否因涉嫌偽證而在中間程序轉介警方?
法院指出,中間程序中若沒有任何偽證裁斷,法官沒有責任將爭議轉介警方;律師提交不同法律立場也不構成偽證。本案相關指控被認定毫無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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