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ssan Ali CACV1159/2025

免遣返聲請如何取得終審上訴許可?

其他
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被拒,因無重大法律問題
上訴法庭(民事)Chow JA and Lisa Wong J3/9/2026[2026] HKCA 147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assan Ali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Chow JA、Lisa Wong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 Hassan Ali 曾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出免遣返聲請,該聲請於2018年6月19日被拒;其後,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於2020年6月23日駁回其上訴。原訟法庭副高等法院法官於2025年12月5日拒絕批予司法覆核許可。上訴法庭於2026年2月13日駁回其針對該命令的上訴。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並重申其返回原居國所面對的恐懼及對各級決定的不滿。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能否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b)條取得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擬議上訴是否涉及重大普遍或公眾重要性問題,或基於其他理由應提交終審法院;以及是否具有合理成功機會?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b)條,考慮擬議上訴是否涉及重大普遍或公眾重要性問題,或基於其他理由應由終審法院裁決。法庭認為,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中只概括指稱各項決定及程序有錯,沒有指出任何具重大普遍或公眾重要性的法律問題,也沒有提出針對上訴法庭判決的可行上訴理由。由於擬議上訴沒有合理成功機會,且不存在「或基於其他理由」的依據,故拒絕許可。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b)條,以及《實務指示》第2.1段,以書面方式處理申請。

裁決與命令

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被拒絕;申請人的動議通知書被駁回。法庭以書面方式作出決定,沒有另行舉行口頭聆訊。

判決啟示

單純重申原有免遣返聲請、表達對各級決定的不滿,並不足以取得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申請人必須指出重大普遍或公眾重要性的問題,或提出其他足以支持許可的理由。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免遣返聲請人如何取得終審法院上訴許可?
A.

申請人須指出涉及重大普遍或公眾重要性的問題,或提出其他充分理由及可行上訴理據。本案申請人僅重申恐懼及不滿,法庭因此拒絕許可。

Q.不滿入境及法院決定是否足以取得終審上訴許可?
A.

單純指稱入境事務處、委員會及法院對自己不公,並不能滿足法定要求。上訴法庭認為本案沒有重大公眾重要性問題,也沒有可行上訴理由。

Q.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申請可以不經聆訊處理嗎?
A.

可以。根據《實務指示》第2.1段,法庭可按書面材料決定申請而不舉行口頭聆訊。本案法庭採用書面程序,並拒絕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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