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淑玲 訴 郭家和 DCCJ2445/2026
籌集災民資助能否向承諾人索償?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胡淑玲 訴 郭家和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廖文健
案情摘要
原告人胡淑玲與被告人郭家和曾為情侶。被告人是大埔宏福苑宏道閣一個單位的唯一業主。宏福苑於2025年11月26日發生大火後,原告人聲稱被告人於2025年11月30日口頭承諾,授權她以被告人名義籌集災民資助,並將所得90萬元全數給她作置業首期;被告人亦 allegedly 承諾以該物業作抵押。原告人於2026年5月提出90萬元及利息申索,並把經修訂傳訊令狀送交土地註冊處,企圖針對物業登記。被告人否認一切,申請剔除申索及撤銷登記。
核心法律爭議
法庭應否主動依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剔除原告人的申索?原告人所稱的口頭協議、90萬元籌款及書面抵押契,是否具備可被信納的事實基礎?逾期提交的誓詞及附件能否獲准考慮?
判決理由
剔除申索是訴訟程序中的剔除權力 (strike-out power)。一般而言,法庭會把狀書中的事實視為真實,但若申索明顯沒有事實基礎,或所述事實不可能被信納,則不受該假設約束。法庭認為原告人未能交代協議如何訂立、被告人為何會放棄援助並抵押唯一物業,也沒有提供籌款紀錄或所稱書面抵押契。其後提交的通訊只顯示可能分享款項,並未證明全數付款或抵押承諾。因此申索屬瑣屑無聊、無理纏擾及濫用程序,符合第18號命令第19(1)(b)及(d)條。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林潔聲一案所確立的原則:如申索明顯沒有事實基礎,法庭可不接受狀書事實為真。另引用Jae Hoon Oh 訴 Richdale、Lawrence v Lord Norreys及Overseas Trust Bank v Coopers & Lybrand,支持只有在清楚及明顯情況下才剔除申索。亦參考《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
裁決與命令
原告人的經修訂傳訊令狀被剔除,本案被撤銷。相關文件不得再在土地註冊處針對物業登記。原告人完全敗訴,須以彌償基準支付被告人包括三張傳票在內的訟費,並由簡易程序評定。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即使法庭通常假定狀書事實為真,若申索欠缺任何可被信納的證據,仍可在審訊前剔除。法庭亦拒絕考慮未獲許可、逾期且對被告人造成不公平的誓詞。訟費以彌償基準判給,反映法庭認定訴訟屬濫用程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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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提交籌款紀錄,申索九十萬元會怎樣?
法庭認為,聲稱籌得九十萬元通常應有支票、銀行入數或申請紀錄支持。原告未能提供任何清晰文件,申索因而被裁定沒有可被信納的事實基礎並遭剔除。
Q.逾期提交誓詞,法庭一定會考慮嗎?
不一定。原告未獲許可而逾期提交數十頁附件,對方沒有合理機會回應,法庭認為接納會造成不公平,因此不予考慮該份誓詞。
Q.申索被剔除後,物業登記和訟費如何處理?
申索及案件被撤銷後,相關傳訊令狀不再影響物業業權;如申請上訴許可或暫緩執行,也不得據此登記。原告並須按彌償基準支付被告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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