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mchaianan Pimpisa DCCC501/2024

多次回港違反遞解令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6個月
六項罪行各判囚26個月並同期執行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Stanley Chan23/1/2025[2025] HKDC 29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emchaianan Pimpisa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Stanley Chan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曾以Thanatcha Hemwichit等別名持有於2016年10月12日發出的終身遞解離境令,並於同月被遣返泰國。其後,她以Hemchaianan Pimpisa名義取得泰國護照,先後六次進入香港,包括2017年至2023年間的六次入境。指紋比對確認她就是遞解令所針對的人。她原被控十一項違反遞解離境令罪,經認罪協商後,就第一至第三及第九至第十一項共六罪認罪並被定罪,其餘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違反遞解離境令 (breach of deportation order) 的量刑。爭議包括多次重犯及既往相類定罪應如何影響刑罰、認罪折扣如何計算,以及六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主張被告可按首次犯案者以27個月為量刑起點,並應獲認罪三分之一折扣;控方則強調重複違法需要具阻嚇性的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入境條例》 (Immigration Ordinance) 第43(1)(a)條及該罪最高七年監禁的法定上限,認為被告在明知終身遞解離境令仍多次回港,且有九項既往定罪,其中三項相類,構成對法律的公然蔑視,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法庭引用上訴法庭所述,經加刑後的最終刑期仍須與罪行嚴重程度相稱,最高刑罰應保留予最嚴重案件。法庭以每罪39個月為起點,因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26個月,六項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入境條例》 (Immigration Ordinance) 第43(1)(a)條是定罪及最高刑罰的法定依據。HKSAR v Ta Dinh Son [2014] 3 HKC 529及HKSAR v Joned Asri CACC 345/2012由辯方引用,以支持首次犯案者的量刑起點。法庭特別依循Joned Asri第16段所述的相稱性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六項違反遞解離境令罪被定罪。每罪判處26個月監禁;六項刑期同期執行,因此實際總刑期為26個月。其餘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

判決啟示

多次違反終身遞解離境令及相類刑事紀錄可令法庭採用較高量刑起點,即使被告及時認罪,仍可能判處實質監禁。法官另對改名及重新申領護照規避遞解令表示關注,並促請香港及泰國當局加強資料及指紋核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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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被遞解後改名再入境香港會有甚麼刑罰?
A.

法庭認為改名及使用新護照多次回港,明知而違反終身遞解離境令,屬公然蔑視法律。本案六項罪行各判監26個月,並同期執行。

Q.違反遞解離境令認罪可否大幅減刑?
A.

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折扣,但折扣不會消除多次重犯及既往相類定罪的影響。本案法庭以每罪39個月為起點,扣減後判26個月。

Q.多項違反遞解令罪的刑期會否分期執行?
A.

刑期是否分期須按案件情況決定。法庭考慮本案六項罪行及整體相稱性後,命令每項26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實際總刑期為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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