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協強及另一人
本案合併處理兩名被告人的六項控罪。第一被告人梁協強承認四項控罪,第二被告人朱泳澄承認一項控罪;另一項對朱泳澄的控罪獲准留在法庭檔案。案件涉及三名中國內地女子,她們均為未獲授權進境者,並在香港酒店房間提供性服務。梁協強以自己名義預訂兩間酒店房間,安排房間、食物及搬運行李,並收取每日600元報酬;朱泳澄則按指示以每間500元報酬預訂其中一間房間。兩人均知道房間供非法入境者賣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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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合併處理兩名被告人的六項控罪。第一被告人梁協強承認四項控罪,第二被告人朱泳澄承認一項控罪;另一項對朱泳澄的控罪獲准留在法庭檔案。案件涉及三名中國內地女子,她們均為未獲授權進境者,並在香港酒店房間提供性服務。梁協強以自己名義預訂兩間酒店房間,安排房間、食物及搬運行李,並收取每日600元報酬;朱泳澄則按指示以每間500元報酬預訂其中一間房間。兩人均知道房間供非法入境者賣淫使用。
本案合併處理兩名被告人的六項控罪。第一被告人梁協強承認四項控罪,第二被告人朱泳澄承認一項控罪;另一項對朱泳澄的控罪獲准留在法庭檔案。案件涉及三名中國內地女子,她們均為未獲授權進境者,並在香港酒店房間提供性服務。梁協強以自己名義預訂兩間酒店房間,安排房間、食物及搬運行李,並收取每日600元報酬;朱泳澄則按指示以每間500元報酬預訂其中一間房間。兩人均知道房間供非法入境者賣淫使用。
第一被告人梁保林受聘擔任舢舨舵手,第二被告人褟杰彬負責加油,兩人駕駛舢舨由中山前往香港,接載三名沒有合法入境資格的中國人士。水警在爛角咀對開水域截停船隻,並在兩名被告人身上搜出代表策劃者收取的款項。舢舨雖然船體結構正常並具適航能力,卻沒有滅火裝置、足夠合規救生設備及夜航燈。兩名被告人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第一被告人另承認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
被告人N.Q.C.承認兩項猥褻侵犯罪 (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受害人X是其繼女,案發時分別為12歲和13歲。被告人於2014年與X的母親結婚,一家四口居住在長沙灣麗翠苑。2024年3月某晚,X假裝睡著時,被告人脫下她的短褲及內褲,將手指插入其陰道並觸摸胸部。2024年4月8日早上,被告人再次侵犯X,抓胸、啜乳頭、觸摸私處並將手指插入陰道。X隨後向網友及學校社工透露事件,社工報警處理。被告人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兩次侵犯X,並表示內疚。
被告人韋礼汉於2024年10月23日或24日非法進入香港。同年10月31日,被告人潛入屯門容龍居一住宅單位進行爆竊,偷取總值約港幣12萬元的財物。警方在附近巡邏時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經追截後將其制伏,並起回所有失物。被告人承認入屋犯法及非法入境兩項控罪。
被告人曾兴发於2024年10月15日駕駛一艘快艇,在未持有船隻操作牌照的情況下,協助4名未獲授權進境者(unauthorized entrants)從深圳前往香港。警方在橫洲附近截獲該快艇,發現艇上缺乏滅火裝置、足夠救生衣及航行燈。被告人承認受人指使,以每人1,000元人民幣的報酬運送該4人,並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及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兩項控罪。
被告為一名持有「表格8」(Form 8) 擔保書的免遣返聲請人。他被控一項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罪。案發時,被告在東涌石門甲預約了一輛的士,並與另外三名外籍男子一同乘搭。警方隨後進行路障截查,發現該三名男子為未獲授權進境者。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聲稱不認識該三名男子,僅因對方表示無法截車而協助預約。法庭最終裁定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對該三名男子的身份有犯罪意圖,判處被告無罪釋放。
被告 Fang Siyuan 被控管有虛假旅行證件及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案情指被告於2023年8月在灣仔的住所及辦公室被搜出偽造的加拿大護照及墨西哥護照,該等護照載有虛假的姓名(Fong Tim)、出生日期及出生地。被告亦曾利用該偽造的墨西哥護照,向上海商業銀行及交通銀行(香港)開設多個銀行戶口,並在開戶過程中虛報其身份資料。被告辯稱其助手代為處理護照申請,且不知悉護照內容有誤。
被告 Fang Siyuan 被控管有虛假旅行證件及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案情指被告於2023年8月在灣仔的住所及辦公室被搜出偽造的加拿大護照及墨西哥護照,該等護照載有虛假的姓名(Fong Tim)、出生日期及出生地。被告亦曾利用該偽造的墨西哥護照,向上海商業銀行及交通銀行(香港)開設多個銀行戶口,並在開戶過程中虛報其身份資料。被告辯稱其助手代為處理護照申請,且不知悉護照內容有誤。
被告於2023年11月6日在東涌石門甲附近被警方截獲。當時被告乘坐一輛的士,車上另有三名非華裔男性乘客。警方隨後拘捕被告及該三名男子,指控被告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被告辯稱他在等候預約的士時,該三名男子主動上前求助,稱找不到的士,請求被告讓他們共乘。被告否認知道或有理由懷疑他們是未獲授權進境者。
被告是一名持擔保書 (Form 8 recognizance) 的留港人士。2023年9月12日,被告在深水埗桂林街持菜刀襲擊事主,導致事主頭部及面部多處嚴重受傷,包括開放性顱骨骨折及面神經受損,需接受緊急開顱手術。被告被捕後聲稱因事主涉及其兄長在巴基斯坦的命案而報復。被告此前已有兩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兩名被告均為內地居民,非法入境香港後,串謀針對背背包的女性長者進行扒竊。第一被告石令驹與第二被告陳世臣分工明確,一人負責偷竊,另一人以雨傘遮擋並把風。兩人於2024年10月期間在屯門等地犯下多宗盜竊案,涉及信用卡、現金及個人財物。警方透過GPS追蹤失物,在荃灣酒店將兩人拘捕,兩人隨後承認控罪。
被告被控一項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罪。案發當日,一名清潔工目擊被告在萬宜水庫東壩涼亭與一群南亞裔人士互動,並向他們給予金錢。隨後,被告向一名計程車司機要求接載乘客前往西貢市中心,並示意涼亭內的人士上車。該計程車隨後被警方截停,車上四名乘客被證實為未獲授權進境的越南籍人士。被告隨後在東壩被捕。
被告人伍万良承認三項控罪:管有危險藥物、管有偽造身份證及違反逗留條件;控方同意將盜竊罪留檔。警方在其身上搜出含0.01克甲基苯丙胺的毒品,並在其住所發現三張偽造香港身份證,其中兩張由被告人購買,另一張為入住住所時拾獲。被告人持雙程證來港後逾期逗留約一年三個月,並承認購買偽造身份證以求職。被告人40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及時認罪。
被告為55歲越南籍人士,2010年曾被發出遞解離境令。她於2024年12月14日乘船非法進入香港,並購買偽造香港身分證,以假姓名在西貢一間餐廳受僱從事雜務。她於12月18日至20日工作,每小時薪酬72港元。警方截查時,她承認非法入境及使用偽造身分證。被告承認四項控罪,包括非法逗留、使用偽造身分證、非法受僱及違反遞解離境令。
D1、D2及D3均為印尼籍人士,於2024年11月18日抵達香港。翌日,三人在北角一間繁忙餅店尾隨PW1;D2在PW1付款時從其斜揹袋內偷取裝有200,000日圓的信封,D1在店內望風,D3則一直靠近D2。三人其後離開,並於2024年11月26日在北角被捕。D1另受一項違反遣送令罪指控,該遣送令於1994年簽發且仍然有效。三人均承認控罪。
三名被告均為來港的印度尼西亞遊客,彼此認識並共同來港行竊。五日內,他們在銀行及公共場所附近先後向三名受害人下手,涉及現金約40,000港元。第一宗由D3取走受害人剛兌現支票所得的25,000港元,D1及D2掩護;第二宗由D1偷走放在手推車上的手袋,D2負責分散注意,D3掩護;第三宗由D1從公園長椅上的手袋取走10,000港元,D2及D3放風。D2另在改名後違反遞解離境令再次來港。
第一被告人何炳耀(D1)及第二被告人陈景潮(D2)共同以快艇由南沙接載四名越南籍非法入境者前往香港,收取合共人民幣1,200元報酬。2024年3月20日晚上,警方在大嶼山對出海面截停涉案快艇;D1主要操舵,D2協助觀察及間中協助操控。四名乘客均未穿救生衣。快艇沒有滅火裝置、合標準的救生設備及夜間航行燈,雖然船體適航,卻不適宜操作。二人均無船隻運作牌照,並在首次答辯時承認兩項控罪。
被告承認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7D(1)(a)條,即安排或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2023年9月21日凌晨,被告受指示前往赤柱接載八人,並召喚兩輛的士,約定收取港幣2,000元。七名持孟加拉國護照的人士乘無燈船隻抵達赤柱後,被告帶領他們前往的士,隨即被警方截停。被告承認曾安排接載及轉送該等人士,並在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中交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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