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Q.C.
被告人N.Q.C.承認兩項猥褻侵犯罪 (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受害人X是其繼女,案發時分別為12歲和13歲。被告人於2014年與X的母親結婚,一家四口居住在長沙灣麗翠苑。2024年3月某晚,X假裝睡著時,被告人脫下她的短褲及內褲,將手指插入其陰道並觸摸胸部。2024年4月8日早上,被告人再次侵犯X,抓胸、啜乳頭、觸摸私處並將手指插入陰道。X隨後向網友及學校社工透露事件,社工報警處理。被告人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兩次侵犯X,並表示內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