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駕駛快艇協助非法入境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兴发 DCCC388/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6個月
被告承認協助非法入境及危害海上安全,判囚3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20/5/2026[2026] HKDC 9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兴发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曾兴发於2024年10月15日駕駛一艘快艇,在未持有船隻操作牌照的情況下,協助4名未獲授權進境者(unauthorized entrants)從深圳前往香港。警方在橫洲附近截獲該快艇,發現艇上缺乏滅火裝置、足夠救生衣及航行燈。被告人承認受人指使,以每人1,000元人民幣的報酬運送該4人,並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及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兩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協助非法入境的量刑起點,以及如何根據《入境條例》(Immigration Ordinance)與《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Shipping and Port Control Ordinance)的違規情節進行判刑,特別是考慮到被告人無牌駕駛及船隻安全設備不足的加重因素。

判決理由

法官參考了《入境條例》第37D(1)(a)條的相關案例,指出協助非法入境的量刑基準通常為4年監禁,若被告人擔任掌舵人則為5年。法官考慮到被告人初犯、船隻狀況尚可(非完全不適宜航行)及認罪扣減,將控罪一量刑基準定為4年6個月,控罪二定為9個月。基於「數罪併罰不能過重」(totality principle)原則,下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R v Wong Yin Lung [1995] 1 HKCLR 151 及 律政司司長 訴 周金娣 CAAR 1/2018 確立的量刑基準,並參考了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松 CACC 82/2014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家威 CACC 84/2019 等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經認罪扣減後,控罪一判囚36個月,控罪二判囚6個月。法庭下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6個月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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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駛快艇協助他人非法入境會被判監多久?
A.

協助非法入境的量刑基準通常為4年,若被告擔任掌舵人則為5年。本案被告因初犯及認罪,經扣減後總刑期為36個月。

Q.船隻沒有救生衣和滅火器會加重判刑嗎?
A.

會。法庭視船隻缺乏救生設備及滅火裝置為加重刑責因素,因為這會令船上人士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

Q.如果同時犯下多項控罪,刑期會如何計算?
A.

法庭會根據「數罪併罰不能過重」(totality principle)原則,決定刑期是分期還是同期執行。本案中,法官下令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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