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擔保書人士持械傷人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BUTT AHTSHAM DCCC244/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5年
被告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判監5年。
區域法院(刑事)Her Honour Judge A N Tse Ching3/3/2026[2026] HKDC 40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BUTT AHTSHAM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謝沈智慧法官 (Her Honour Judge A N Tse Ching)

案情摘要

被告是一名持擔保書 (Form 8 recognizance) 的留港人士。2023年9月12日,被告在深水埗桂林街持菜刀襲擊事主,導致事主頭部及面部多處嚴重受傷,包括開放性顱骨骨折及面神經受損,需接受緊急開顱手術。被告被捕後聲稱因事主涉及其兄長在巴基斯坦的命案而報復。被告此前已有兩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作為持擔保書人士,在公眾地方持械進行預謀報復式襲擊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在認罪過程中對案情細節的爭議是否影響其認罪折扣。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性質極其嚴重,量刑需考慮預謀程度、武器類型、受害人防禦能力及傷勢。被告作為持擔保書人士,其犯罪行為嚴重損害香港的治安與聲譽,必須予以重判以達致阻嚇作用。法官認為被告的報復動機屬加刑因素,且其認罪不夠明確及及時,故僅給予25%折扣,並就其擔保書身份加刑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Chan Chun-tat [2013] 6 HKC 225 (量刑原則)、HKSAR v Roka Sijan [2019] HKCU 6 (暴力罪行阻嚇性)、HKSAR v Lu A Tung DCCC 1203/2023 (區域法院案例不具約束力) 及 HKSAR v Butt Mohammad Gulzar [2020] 3 HKLRD 805 (持擔保書人士加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判監禁5年(60個月)。另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判決啟示

法官強調,區域法院案例不具約束力,不應被視為量刑權威。此外,持擔保書人士在港犯罪,若損害香港聲譽或治安,法庭必須給予實質加刑,且加刑幅度不應因比例問題而受限,以確保阻嚇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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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擔保書人士在香港犯罪會加刑嗎?
A.

會。法庭認為持擔保書人士濫用香港給予的居留自由,若犯罪行為損害香港治安或聲譽,法庭必須給予實質加刑以示阻嚇。本案被告因此被加刑8個月。

Q.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A.

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但一般量刑範圍為監禁3至12年。法庭會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如預謀程度、武器及傷勢等決定起點。本案法官最終採納6年為起點。

Q.認罪是否一定能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折扣?
A.

不一定。折扣取決於認罪是否明確及及時。若被告在審訊前夕才認罪,或對案情關鍵細節(如犯罪意圖)提出爭議,法庭可減少折扣。本案被告因認罪不夠明確,僅獲25%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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