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非法入境者乘車是否構成協助旅程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UNG WING YAN DCCC496/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YUNG WING Y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Terence Wai
案情摘要
被告被控一項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罪。案發當日,一名清潔工目擊被告在萬宜水庫東壩涼亭與一群南亞裔人士互動,並向他們給予金錢。隨後,被告向一名計程車司機要求接載乘客前往西貢市中心,並示意涼亭內的人士上車。該計程車隨後被警方截停,車上四名乘客被證實為未獲授權進境的越南籍人士。被告隨後在東壩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是否構成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罪 (assisting the passage within Hong Kong of unauthorised entrants),以及被告是否能成功提出《入境條例》(Immigration Ordinance) 第37D(2)條下的法定免責辯護,即證明其不知情且無合理理由懷疑乘客為未獲授權進境者。
判決理由
法官採納了《入境條例》第37D(2)條的法律解釋,指出被告需先履行舉證責任 (evidential burden) 以提出免責辯護,隨後由控方履行說服責任 (persuasive burden)。法官認為被告未能提供任何可信證據證明其不知情或無法透過合理勤勉發現乘客身份。法官根據證人供詞及現場識別,確認被告為安排旅程的人士,並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罪名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Leung Chung Man [2025] 5 HKLRD 121,該案釐清了《入境條例》第37D(2)條的法定免責辯護要求,並指出 HKSAR v Yeung Kam Yuen [2011] 5 HKLRD 371 的相關論述屬 per incuriam (因疏忽而作出的錯誤裁決)。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確認控方已成功證明被告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並駁回被告的辯解。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在處理涉及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的案件時,被告若要依賴法定免責辯護,必須先履行舉證責任。法庭強調,對於法定免責辯護的評估,應採取客觀標準,而非僅依賴被告的主觀認知。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安排非法入境者乘車會否觸犯法律?
會。根據《入境條例》(Immigration Ordinance) 第37D條,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屬刑事罪行。本案被告因安排非法入境者乘搭計程車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Q.如果我不知道乘客是非法入境者,是否可以免責?
被告需履行舉證責任 (evidential burden),證明其不知情、無合理理由懷疑,且無法透過合理勤勉發現乘客身份。本案被告未能提供證據支持此辯護,最終被判有罪。
Q.法庭如何判斷被告是否知道乘客身份?
法庭會採取客觀標準進行評估,而非僅依賴被告的主觀說法。法庭會審視所有證據,包括被告的行為及當時的客觀環境,以決定被告是否已盡合理勤勉去查證乘客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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