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德亮案 DCCC294/2024
接載抵港人士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德亮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7D(1)(a)條,即安排或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2023年9月21日凌晨,被告受指示前往赤柱接載八人,並召喚兩輛的士,約定收取港幣2,000元。七名持孟加拉國護照的人士乘無燈船隻抵達赤柱後,被告帶領他們前往的士,隨即被警方截停。被告承認曾安排接載及轉送該等人士,並在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中交代案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安排的行為應如何評估罪責及量刑。控方指控的罪行最高可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辯方強調被告只是接載已抵港人士,沒有參與安排他們進入香港,且及早認罪並協助警方,應採取較低量刑起點。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安排或協助未獲授權人士進入香港,通常比在其抵港後協助境內旅程具有更高罪責。被告雖安排兩輛的士及準備接載七人,但沒有策劃或協助非法入境,也不是船長、主犯或領導者。因此,法庭採納三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承認控罪,依照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除認罪外,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最終判處監禁2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 HKSAR and Chan Lai-choi CACC 166/1997,確認境內轉送案件的量刑起點可為三年;亦參考 HKSAR v Khalid Mansoor and Others CACC 381/2017、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錦源 CACC 55/2010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劉曜彰 CACC 147/2022。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判監禁24個月。三年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得出兩年監禁。判刑由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作出。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協助已抵港人士在香港境內移動的罪責,通常低於協助其由境外非法進入香港。被告並非主犯及及早認罪,是量刑的重要考慮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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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接載已非法抵港人士會被判多久?
法院區分協助入境與抵港後境內轉送,後者罪責通常較低。本案被告接載七名抵港人士,認罪後被判監禁24個月。
Q.安排的士接載未獲授權進境者是否屬於犯罪?
安排的士接載未獲授權進境者,並帶領他們前往其他地點,可構成《入境條例》下的相關罪行。本案被告承認控罪並被判監禁24個月。
Q.及早認罪可否減輕接載非法入境者的刑期?
及早認罪可帶來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但須視乎案件情節。本案三年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後判監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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