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串謀扒竊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石令驹及另一人 DCCC984/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石令驹及另一人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均為內地居民,非法入境香港後,串謀針對背背包的女性長者進行扒竊。第一被告石令驹與第二被告陳世臣分工明確,一人負責偷竊,另一人以雨傘遮擋並把風。兩人於2024年10月期間在屯門等地犯下多宗盜竊案,涉及信用卡、現金及個人財物。警方透過GPS追蹤失物,在荃灣酒店將兩人拘捕,兩人隨後承認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串謀偷竊罪(conspiracy to steal)及非法留港罪的量刑基準。法庭需考慮跨境犯罪元素、有組織預謀的犯案手法,以及整體量刑原則(totality principle)下,如何平衡兩項控罪的刑期以達至公正判刑。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本案涉及跨境犯罪及有組織預謀的扒竊行為,雖手法較簡單,但具專業性,故以串謀偷竊罪為基礎,參考案例(如 HKSAR v Tan Hong Sheng)訂定量刑基準。法庭強調串謀罪較單一盜竊罪嚴重,並根據認罪扣減及整體量刑原則,將非法留港罪部分刑期與盜竊罪分期執行,以反映整體罪責。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Tan Hong Sheng (CACC 238/2005) 及 HKSAR v Chan Mei Yee, Carman (CACC 447/2009) 作為串謀偷竊的量刑參考,並參考 R v So Man-king and Ors [1989] 1 HKLR 142 處理非法留港罪。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串謀偷竊罪判監22個月,非法留港罪判監15個月,其中6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28個月。第二被告串謀偷竊罪判監20個月,非法留港罪判監15個月,其中6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26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明確指出,即使扒竊手法相對簡單,若涉及跨境元素、有預謀的分工及針對特定目標(如長者),仍會被視為有組織犯罪,從而提高量刑起點。此判決再次確認串謀罪的嚴重性高於單一盜竊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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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跨境扒竊集團的成員會被判處監禁嗎?
會。法庭認為涉及跨境元素及有組織預謀的扒竊案性質嚴重,本案被告因串謀偷竊及非法留港罪,分別被判處28個月及26個月即時監禁。
Q.串謀偷竊罪的刑罰是否比單一盜竊罪重?
是。法庭在判刑時指出,串謀偷竊罪涉及協議及分工,比單一盜竊罪更為嚴重,因此在量刑時會採取較高的量刑基準。
Q.非法留港罪在判刑時會如何處理?
法庭會根據整體量刑原則(totality principle),將非法留港罪的部分刑期與其他罪行分期執行,以確保總刑期足以反映被告的整體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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