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炳耀等案 DCCC1117/2024
受僱駕船接載非法入境者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炳耀、陈景潮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何炳耀(D1)及第二被告人陈景潮(D2)共同以快艇由南沙接載四名越南籍非法入境者前往香港,收取合共人民幣1,200元報酬。2024年3月20日晚上,警方在大嶼山對出海面截停涉案快艇;D1主要操舵,D2協助觀察及間中協助操控。四名乘客均未穿救生衣。快艇沒有滅火裝置、合標準的救生設備及夜間航行燈,雖然船體適航,卻不適宜操作。二人均無船隻運作牌照,並在首次答辯時承認兩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控罪的量刑: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以及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控方依據法定最高刑及既有量刑指引主張嚴肅處理;辯方則以二人初犯、認罪、悔意及經濟困難,並請求考慮其家庭負擔而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入境條例》第37D(1)(a)條及《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72條,並參考相關量刑指引,認為協助非法入境者是嚴重罪行。一般量刑起點為四年;如被告是船長或掌控船隻者,起點提高至五年。D1主要掌控快艇,責任高於僅屬協助角色的D2。控罪一涉及四人,但無超載、危險航行、逃避警方或實際傷害證據;控罪二雖有基本安全設備不足,快艇仍屬適航,且沒有實際危害他人。二人首次答辯認罪,各獲三分一扣減。由於兩罪源自同一事件且罪責重疊,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Ho Siu Lun & others [1987] 6 HKLR 1086 確立協助非法入境罪一般四年量刑起點。R v Wong Yin Lung [1995] 1 HKCLR 151 說明船長或船隻掌控者的量刑起點提高至五年。法庭亦依據兩項香港法例的相關條文。
裁決與命令
D1就控罪一判監36個月,就控罪二判監8個月,兩刑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6個月。D2就控罪一判監32個月,就控罪二判監8個月,兩刑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2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量刑時船隻的實際掌控程度會區分共同犯的責任。適航但安全設備不足、沒有實際傷害及乘客人數較少,可限制加刑因素;初次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及同一事件罪責重疊,均實際影響刑期。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用快艇接載非法入境者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協助非法入境者屬嚴重罪行;本案因涉及四人、沒有實際傷害及被告初次認罪,D1判監36個月,D2判監32個月。
Q.船隻沒有救生設備會否構成危害海上安全罪?
本案快艇缺乏合標準救生設備、滅火裝置及夜間航行燈,二人承認危害海上安全罪;法院判該罪各監禁8個月,與另一罪同期執行。
Q.共同駕船接載非法入境者,船長與協助者刑期是否相同?
不一定。法庭認為主要掌控快艇的D1責任較高,協助角色的D2責任較低,因此控罪一分別判監36及32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