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yu Rizki Amanda & Ors DCCC1159/2024
結夥扒竊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Bayu Rizki Amanda、Iwan Tambah、Ricky Iwंडी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Don So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均為來港的印度尼西亞遊客,彼此認識並共同來港行竊。五日內,他們在銀行及公共場所附近先後向三名受害人下手,涉及現金約40,000港元。第一宗由D3取走受害人剛兌現支票所得的25,000港元,D1及D2掩護;第二宗由D1偷走放在手推車上的手袋,D2負責分散注意,D3掩護;第三宗由D1從公園長椅上的手袋取走10,000港元,D2及D3放風。D2另在改名後違反遞解離境令再次來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承認三項共同盜竊罪,以及D2承認違反遞解離境令。主要問題是多宗結夥、跨境及有計劃的偷竊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認罪折扣如何計算,以及D2的前科和重犯因素如何影響總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以盜竊罪的犯罪情節及整體性原則 (principle of totality) 衡量刑罰。參考結夥扒竊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的案例後,第一項採用27個月監禁作起點,第二、三項各採用24個月;D2違反遞解離境令因屬第三次違反,亦採用27個月起點。三人均在最早機會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法庭再按各項刑期的部分同期及部分連續執行,確保整體刑罰公平而不造成過度艱難。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an Hong Sheng 認定結夥扒竊、公共場所犯案、跨境及有組織因素下,單一罪行以30個月監禁作起點。HKSAR v Pham Van Hung 被引用於D2違反遞解離境令的量刑考慮。法庭亦依據《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入境條例》第43(1)(a)條。
裁決與命令
三人均被判監禁。D1及D3各因三項盜竊罪合共監禁26個月。D2因三項盜竊罪及違反遞解離境令合共監禁44個月,部分刑期連續執行。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結夥在公共場所犯案、跨境來港及針對提款後人士行竊,均會提高量刑起點。最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既有的個人、家庭及醫療問題未被視為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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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三人結夥在公共場所扒竊會判刑多久?
法庭考慮三宗案件在五日內發生、三人分工合作及涉及跨境因素,並給予最早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D1及D3最終各被判監禁26個月。
Q.違反遞解離境令第三次會判多久?
D2第三次違反遞解離境令,法庭採用27個月作量刑起點,並因其兩項過往盜竊前科納入整體刑罰考慮;他連同盜竊罪合共被判監禁44個月。
Q.認罪後盜竊罪可獲多少減刑?
三名被告均在最早機會認罪,因此獲得三分之一的完整認罪扣減。然而,法庭認為他們原有的家庭、個人及醫療問題並非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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