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屋爆竊及非法入境如何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礼汉 DCCC316/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9個月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判處總刑期39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余俊翔24/6/2026[2026] HKDC 113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礼汉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余俊翔

案情摘要

被告人韋礼汉於2024年10月23日或24日非法進入香港。同年10月31日,被告人潛入屯門容龍居一住宅單位進行爆竊,偷取總值約港幣12萬元的財物。警方在附近巡邏時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經追截後將其制伏,並起回所有失物。被告人承認入屋犯法及非法入境兩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兩項控罪(入屋犯法罪及非法入境罪)的刑期應否分期執行(consecutive sentences),以及如何根據量刑整體性原則(totality principle)釐定總刑期。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劉謀奮 (Lau Mau Fun) 一案,強調住宅爆竊案對受害人私隱及安全構成嚴重侵害,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根據 The Queen v So Man King & Others 的指引,非法入境罪通常應與其他罪行分期執行。法官認為本案缺乏偏離該原則的特殊理由,故下令兩罪刑期全數分期執行,並考慮被告人認罪及案情,最終判處總刑期39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 HKSAR v Tong Fuk Sing [1999] 3 HKLRD 710(關於非法入境罪與其他罪行應分期執行的原則)、The Queen v So Man King & Others [1989] 1 HKLR 142(非法入境罪判刑指引)及 HKSAR v Lau Mau Fun (CACC 112/2015)。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入屋犯法罪判囚24個月,非法入境罪判囚15個月,兩罪刑期全數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9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法庭重申住宅爆竊罪行嚴重,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此外,非法入境罪與其他刑事罪行通常應分期執行,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則法庭不會輕易偏離此原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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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爆竊罪的判刑通常有多重?
A.

住宅爆竊案因嚴重侵害個人私隱及安全,法庭視為極嚴重罪行。本案中,法官以3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囚24個月。

Q.非法入境罪的刑期是否會與其他罪行分期執行?
A.

是的,根據判刑指引,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則非法入境罪的刑期通常應與其他刑事罪行的刑期全數分期執行。本案法官維持此原則。

Q.法庭在決定總刑期時會考慮什麼因素?
A.

法庭會考慮量刑整體性原則(totality principle)、被告的個人背景、罪行嚴重性及是否有阻嚇必要。本案最終判處總刑期3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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